股權比例應該如何設計?不同的股權比例分別代表什麼含義?

2020-12-23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2008

不管是合夥創業、還是做股權投資,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股權比例。股權比例一方面意味著未來享受紅利的權力有多大,另一方面意味著投資者在被投企業中的話語權。不同的股權比例,法律賦予的權力不同,有人把不同的股權比例的法律權力臨界線比喻成「股權生命線」,也反映了其重要性。

通常來講,股權比例有9個臨界點,其依據大部分是來自法律法規,少部分來自監管部門規章。也就是說,當達到或超過這些臨界點,會觸發對應點的法律賦予的一些權力或限制。這也是為什麼有人把這9個臨界點比例成「九條生命線」的理由了。這9個臨界點分別是:67%,51%,34%,30%,20%,10%,5%,3%,1%。今天我們就說說股權設計中這9種股權佔比的含義及其意義。

一、67%(絕對控制線)

67% 是絕對控制線,代表了絕對控制權(嚴格來說,應該是2/3,也就是66.67%)。

當股權比例達到67%的時候,就相當於100%的權利。簡單的說,就是公司的一切決策都可以由自己說了算。

對於決策機制,有兩個限制途徑:一個是公司法,一個是公司章程。其優先關係為:先參照公司章程,如果章程中沒有規定,則參照公司法。當然,前提是公司章程不能與公司法衝突,即章程首先是合法的。

舉例說明:假如章程中約定了重大決策必須全體股東同意,或者說90%的表決權同意,那麼67%就不是絕對控制權了。

通俗來講,這種關係就像企業質量管理體系中的「企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的關係,章程就類似於「企業標準」,而公司法就像是「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可以高於國家標準,但不能低於國家標準。

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包含三分之二的,也就是說66.67%就能滿足這個標準,67%是一種表述上的簡化說法,實際操作中只要達到2/3及以上即能達到絕對控制的條件。

二、51%(相對控制線)

51%是相對控制線(在法律表述中稱「過半數」),達到了51%(過半數)股權後,即可對一般決議事項進行控制。。

決策事項分為重大事項和一般事項,重大事項如:修改章程、增資、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改變公司形式等。一般事項通常是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但除了重大事項外的一些事項,如:對外擔保,股權對外轉讓(股東之外)、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選舉董事、選舉監事等。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過半數「和「半數以上」是不同的概念,過半數是不含半數,半數以上是含半數,也就是說51%是過半數,50%則是半數以上。

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參照前面)。

三、34%(否決性控制線)

也叫安全控制線,達到34%則具有一票否決權。

這條與絕對控制權相對應,由於要獲得絕對控制權,必須2/3以上的股權,一旦擁有了34%以上,其它人就無法獲得2/3以上的股權,對於所有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才能通過的事項就有了一票否決權。這裡要注意的是,僅1/3,即33.33%是不具備一票否決權的,因為三分之二表決權是包含2/3的,只有你過了1/3,另人才不可能擁有2/3以上股權。

法律依據和67%的絕對控制線相同,均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和第一百零三條。

四、30%(要約收購線)

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來說,30% 的股權為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並非「邀約」,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

法律依據是《證券法》第八十八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其規定均要求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需要注意的是,此規定僅適用於上市公司,不適用有限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20%(同業競爭警示線)

20%是界定同業競爭的警示線。對於有限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沒有同業競爭的相關限制,所以這條線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

這裡要注意兩個概念:「同業競爭」和「競業禁止」,前者的主體主要是股東,後者是的主體指企業高管或員工,其適用規則也不相同,這裡不展開講,有興趣的可自行查閱。

20%這個比例線也不是絕對的,假如在股東協議中約定了同業競爭的禁止規則,則按協議執行。一般認為20%以上股權能夠對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將20%視為一個同業競爭的警示線。

六、10%(臨時會議權)

10%的股權有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權利。臨時會議包括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可提出質疑、調查、清算、解散公司。

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股東大會每年至少一次。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時間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百條、第一百一十條。前兩條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後兩條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摘錄部分內容)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條 年會和臨時會(摘錄部分內容)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摘錄前半段)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七、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5%的警示線僅適用於上市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時,必須公示,且持有人的股份變動屬於重大事件,必須公示。

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了持有5%的股東。

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達到5%時,必須向交易所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且必須公示,在此期間內不得繼續買賣。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摘錄本條中的第八項)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第七十四條(摘錄本條中的第二項)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十六條(摘錄本條前半段)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八、3%(臨時提案權)

僅適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做限制。是指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時提出臨時提案。可以是單個股東持有,也可以多個小股東合計持有。

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摘錄部分內容)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九、1%(代位訴訟權)

也叫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調查起訴,提請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此1%限制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作限制。

通俗的理解,代位訴訟或派生訴訟的意思就是指當董、監、高等公司高層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作為高層當然不可能自己起訴自己,這時候股東只要持股比例達到1%,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公司對高層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在股權設計時應當注意的9條股權比例線的釋義及法律依據,掌握了這9條線的含義對投資者或創業者來說非常重要。掌握了這些,你就能預判哪裡有坑並繞開這些坑,一旦等你掉坑裡,那再想爬出來可就難了,輕則損失點真金白銀,重的可能連身家性命都得搭進去,請注意,這決不是在危言聳聽,現實中類似的案例實在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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