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的創始人是一家創業公司的靈魂,他決定了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有著無可取代的作用,但是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壯大,越來越多的人員加入進來,也有了更多的投資者,那麼在這個過程中,股權也隨之發生了改變。
原本對公司各項經營決策都擁有絕對權力的創始人,此時因為股份佔比的變化,權力也會受到影響。國內外因為股權問題,最後被掃地出門的創始人並不少見,例如蘋果公司的創始人史蒂夫·賈伯斯、被聯想放棄的倪光南、雷士照明的創始人吳長江,都是因為另一方有了足夠制約自己的股權,導致作為創始人的自己也能夠被踢出局。
那麼一些聰明,且能夠未雨綢繆的創始人會怎麼做呢?他該怎樣設計股權結構,才能保住自己的決策權呢?
同股不同權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股東之間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條款設置在表決權上實現「同股不同權」,比如股東A認繳出資比例僅佔30%,但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A享有67%的表決權,從而使得股東A對公司享有絕對控制權。
這裡要說明,股權分配中,有非常關鍵的幾個數字,具體如下 :
1)、67%——絕對控制權
持有67%以上的股權,代表著管理層擁有了三分之二的表決權,就有了「絕對控制權」。相當於100%的權力,擁有了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併、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的權利。
2)、51%——相對控制權
這個很好理解,《公司法》中針對公司的一些決策,都要求到達半數以上發起或通過,如果達不到則被否決。
3)、34%——安全控制權,一票否決權
與67%的絕對控制權相對應,如果某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那麼另一方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那些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重大事宜就無法通過,這樣就控制了生命線,這34%具有一票否決權,被稱為安全控制權。
安全感都是股權給的,誰的股權越多誰就有更多的決策權,除了上述辦法,一些在國外上市的公司還採用了雙層股權架構,同樣能夠達到同股不同權的目的。
只要股權架構設計的好,即便在公司只佔有小股,也一樣能夠控制公司,像阿里的馬雲,京東的劉強東都深諳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