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林某燕團夥等22人,利用境內境外銀行帳戶,採用「對敲」方式,在境外出售美元等外幣,在境內收取人民幣對價,變相實施買賣外匯業務。新京報記者4月9日從廈門思明區法院了解到,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該團夥22人5年9個月到緩行不等的刑罰。
根據法院查明,林某燕、賴某明分別是不同團夥的主要成員。2018年上半年,林某燕團夥與賴某明合作承接了某銀行「內保外貸」客戶境外歸還到期外幣貸款業務。
林某燕團夥向多個團夥及其他途徑購買外匯,出售給賴某明團夥介紹的「內保外貸」客戶,用於歸還其在某銀行的美元、港元等貸款。賴某明團夥從中賺取利率差價,並提供人民幣匯入林某燕團夥控制的境內公司、個人銀行帳戶,賺取「內保外貸」客戶的利息。
法院審理查明,林某燕團夥、賴某明團夥合作向六家公司出售外匯總金額共計港元5.8億元、美元6300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85903.83萬元。此外,林某燕團夥還參與了為犯罪分子洗錢的活動。經查,通過以上方式,林某燕至少獲利601500元,成為此案獲利最高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燕等22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或者參與實施變相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林某燕等系主犯,全案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最終一審判決林某燕等22人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至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至5萬元不等,部分從犯宣告緩刑。
宣判後,法官介紹說,案件涉及的變相買賣外匯,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是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帳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帳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這類活動導致巨額資本外流。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