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佛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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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經常與法院產生糾葛的神奇男人,打官司真的是一個很繁瑣的流程。
各種整理資料準備證據就不說了,光是找律師這一項,就能讓很多普通人焦頭爛額。
如果是一個普通人,可能會通過熟人介紹,上網搜尋,甚至到知乎提問題等各種方式尋找自己認為靠譜的律師,而且這個過程還會不斷反悔,試探。
如果不是一個普通人,比較有錢,還會直接找名律師,委託一群大狀組成夢幻律師團,進行華麗的多人運動。
但有意思的是,很多時候不光是當事人在選擇律師,律師其實也在選擇案件。
這其實是一個雙向博弈。
在開庭前當事人其實根本不能準確地知道律師的水平,而律師也不能確定案件的水有多深,很多當事人對律師都不會說實話的,真正的謊言大師不是騙自己,而是連自己的律師都騙。
別笑,僱主把律師給坑了的事情真的有。
所以如果不加選擇,當事人亂找,律師亂接,那麼夢幻律師團很有可能就會變成魔幻律師團。
那麼問題來了,律師在接案子的時候到底是怎麼考量的?
這個博弈的過程,其實非常有趣。
有部分律師,可能會根據個人喜好,拒絕幫強姦犯辯護,拒絕幫殺人犯辯護,但是絕大多數的律師並不會根據當事人在社會道德中的標準來評判是否接一個案子。
且不說誰有資格定義一個人是不是壞人,也不談論一個壞人有沒有資格得到法律的保護,就說最起碼的:
首先,一個壞人,他給的律師費不一定比好人少,甚至有可能更多。
其次,憑藉個人好惡來預下結論,本身就是有違律師職業道德的。
如果不能理解,可以想想為什麼計程車司機不應該拒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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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情況下,律師不接一個案子,還真不一定是案子本身有什麼問題,而是真的為了當事人考慮。
比如業務不對口。
你去找一個精通離婚官司的律師打殺人案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肯定滿腦子想著死者的財產怎麼分割。
而且離婚官司打崩了,最多就是沒離成,或者少分一部分財產;殺人案的辯護如果打崩了,當事人就要離世了。
前段時間,有個運動員捲入了一場興奮劑案件。
本來辯護律師是專業從事體育案件的,對相關法律和程序非常了解,在案件之初主打的是程序問題,也就是血液採樣手續有瑕疵,做的是有罪辯護,訴求是減輕處罰。
這個策略一度取得了優勢。
結果這位運動員的媽媽覺得優勢還可以更大一點,於是把這位律師辭退了,選了另一位名氣更大但是完全不熟悉體育案件的律師。
然後在運動員媽媽的要求下,開始更換方向,訴求是無罪。
結果這位律師覺得優勢很大,直接衝了上去,最後被打的頭破血流。
這很正常,甚至可以說,像這種外行指揮內行+專業不對口的情況,不出問題才是不正常的。
不一定是律師水平不行,有可能就是領域不同。
再比如地域管轄問題,如果一個案件歸北京管轄,然後你去找一位西藏的律師,他肯定會建議你不帶氧氣瓶上青藏高原清醒一下頭腦。
案件到時候是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去開庭的,而且一個比較複雜的官司開十幾次庭都有可能,當地或者附近的律師肯定更合適。
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空間問題。屬於物理學,至少也屬於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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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得遠的官司,律師不願意接,那麼一看就涼了,群情激奮的官司,律師願不願意接呢?
和外界想的可能不太一樣,那些看起來必敗的官司,對律師來說其實不一定是燙手山芋,反而很有可能是香餑餑。
這還是一個經濟學問題。
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只要收益大於風險,那麼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就是接單。
而那些必敗的官司對律師來說有風險嗎?
別傻了,律師唯一的風險是法庭舞弊。
如果偽造證據被發現,律師才是真的身敗名裂,職業生涯盡毀,而打輸了一場本來就必輸的官司,根本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官司輸贏對律師來說根本不重要,能不能收到律師費才重要。
甚至於律師費都不重要,能不能在高關注度的案子裡面刷存在感才重要。
很多非常魔幻的辯護策略,其實不是律師傻,而是要刷存在感。
沒有存在感,哪來的案子。
當然,這樣說其實有些偏頗,因為律師的職業道德就是在法律允許的氛圍內,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先。
所以從個人情感的角度來講,官司的輸贏對律師來說還是很重要的,而且也沒人天生喜歡輸。
但是這是一個主觀選擇的問題,我選擇努力贏下來,不代表我就不能接受輸。
官司能不能打贏,對律師來說並不會存在客觀上的風險。這和律師的收費模式有關,律師收的是勞務費,而不是勝訴費,只要我付出了勞動,完成了律師工作,就有足夠的理由收取費用。
沒有哪個懂行的律師會向當事人承諾官司必勝,即使一看就贏了的官司也不行,因為法庭上任何意外都有可能出現。
更重要的是,律師本來就不是因為勝利而獲得利益的。如果當事人形成了打贏才給錢的觀念,那麼每一場官司都必然要有一個律師拿不到錢,律師這個行業就會變成零和博弈。
更何況,即使是再大牛的律師也不敢保證自己能只贏不輸,即使不為了行業長遠的整體利益考慮,僅說個人利益,律師也不會打包票說能贏。
既然無論輸贏都是賺錢,那麼必輸的官司又有什麼關係呢?
甚至必輸的官司,說明有利證據少,律師整理起來還更輕鬆了,甚至更方便摸魚。
誰不想摸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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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對於那些必輸的案件來說,輸是正常的,沒有人會覺得律師的能力有問題,但是萬一贏了,哪怕是小勝,那都是生命的奇蹟,所有人都會覺得這個律師水平高超。
當然,有個說法,一場官司的勝負在開庭前就已經註定了。因為案件的判罰是由證據決定的,而證據在開庭前其實就已經準備得七七八八了,唯一還有變數的可能就是在法庭質詢的時候獲得的證人證言。
律師能做的,只有把那些證據不足的部分指出來,讓當事人不去承擔那些的確不屬於他的罪行,或是逃避那些可能是當事人所為但是證據有瑕疵的罪行。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講,通過對證據的使用和挖掘,律師的努力的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
有個段子,說張三入室盜竊,結果剛進房間女主人就回來了,他暴力拒捕,結果女主人是練拳擊的,把他打了一頓送派出所了。
這個案件,因為他動用了武力,再加上入室犯罪從重處罰,按照法律應該定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
後來他請了一位法學本科生做他的辯護律師,教他說當時是想強姦這家的女主人,因為強姦罪沒有入室不入室之分,加上他犯罪未遂,可以只判三年。
再後來他請了一位法學研究生做他的辯護律師,教他說當時是想強姦這家的男主人,結果沒想到女主人先回來了,想逃跑沒跑掉。因為法律沒說強姦男人也算強姦,二審給他無罪釋放了。
這個段子比較古老,其實根據2015年8月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現在強姦男人也屬於強姦罪的範疇了(更正,只能算強制猥褻,非強姦)。
更何況即使不提這個疏漏,法律也是輕口供重證據的,所以律師教當事人改口供其實沒什麼意義,而且這種教唆本身是違法的。
但是如果把這裡的改口供換成對證據的質疑,那麼段子裡的這種從有罪到無罪的騷操作並非不可能實現。
1994年的辛普森殺妻案,當時全美國都覺得是辛普森殺害了自己的妻子,而且事實上後來在他的自傳裡他也承認了這一點,但是在庭審中,辛普森的律師指出這起案件的幾處關鍵證據都存在程序違規的情況,直接作廢了最重要的幾項證據。
而對於殺人這樣的指控來說,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沒有確鑿無疑百分百的確定,就不可能給他定罪。
事實上,也的確存在看起來證據確鑿的殺人案,結果把所謂的兇手處以死刑後,被害人又自己回來了的案例,所以堅持程序正義本身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對律師來說,程序正義其實還給接單提供了另一種思路,因為在真正接手案件之前,你不會知道在那些看起來證據確鑿打無可打的案子裡,是不是還存在著從程序上找到勝機的可能性。
更何況,一場官司本身也就不是只有輸贏兩種可能,在全勝和全負之間,存在著非常大的操作空間。
對一個律師來說,把本來輸十成的案子打到輸三成,其實就是賺了七成。
比如喬丹體育被美國喬丹起訴一案,按照常理來說,喬丹體育的侵權看似是板上釘釘的事情,律師似乎不應該接這種官司,因為接了就是輸,幾乎沒有什麼可供辯護的空間。
事實上,官司一直打了八年,打到2020年的時候,喬丹體育的辯護律師已經完全想不出辯護詞和切入點了,甚至可以和法官說喬丹體育的LOGO根本不是一個人在打籃球,那個人手裡拿的不是籃球,而是禿子在打桌球。
當時我看到都傻了。
雖然最後喬丹體育沒有贏官司,但最終他們是贏家。
為什麼?
因為辯護律師足足把案件拖了八年,而在這八年裡,喬丹體育部一直在使用喬丹這個商標和有侵權嫌疑的LOGO。
對於這種本來就是白嫖來的利益的事情,贏根本不是目的,賺錢才是目的。
律師的策略也根本不是贏,而是拖,扯皮,能拖一天就多賺一天的錢。
你覺得這個策略不厲害嗎?
恰恰相反,厲害爆了。
律師甚至會更願意接這種因為必敗所以選擇拖的官司。
因為就像上文說的,律師是收勞務費的,同一個案子花得時間越久,律師甚至可以反覆收錢,多拖一年,就多拿一年的律師費。
有的時候,甚至拖著拖著,把原告企業拖破產了,把原告當事人拖沒了,拖得不想告了。
必敗的官司立刻變成了必勝,奇蹟就是這麼來的。
很多時候,輸贏在官司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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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情況,有些官司本身是有極高的社會熱度的,這種官司不管是不是證據確鑿,都會有很明顯的輿論傾向性,比如劉鑫案,於歡案,乃至王寶強馬蓉案。
律師的本質是什麼?看似是訴訟,其實是接單。
前者是事務員,靠的是能力,後者是業務員,靠的是人脈。人脈不夠的時候,就需要熱度來湊。
而很多這種自帶熱搜體質的案件,對律師來說,能代理輿論上風的那一方固然好,但是即使是代理被群嘲的那一方,同樣可以擴大自己的知名度,以更好地接單。
甚至對於律師這個職業來說,代理在輿論中「必敗」的案件,反而還更有利於律師接單,因為對潛在的當事人來說,會有這樣一個邏輯:
如果一個律師連劉鑫都願意盡心盡力地為她辯護,那麼為我辯護的時候豈不是會更認真更用心嗎?
你覺得這個律師邪惡,真正有需要的人眼中,這個律師敢冒天下大不韙服務客戶,我要選律師我也選他。
對一個需要曝光度的職業來說,不管是好名還是惡名,只要最後能出名,那就是賺的。
所以這種類型的案件,別說是必敗了,就算在庭審的時候會被對面律師噴成二傻子,也多的是律師願意接,因為無論判決結果是勝是敗,在律師接到這個官司的那一刻,他其實就已經利於不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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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覺得,像是為劉鑫,為馬蓉辯護,律師接這種官司不正義,甚至是不道德,其實我不這麼認為。
我發現現在網際網路上有一種不太好的風氣,就是喜歡對某種職業貼標籤,要麼一邊倒的汙名化,要麼就是捧上神壇,最後形成道德綁架。
護士就叫白衣天使,教師就叫人類靈魂工程師,然後要求你不能有道德瑕疵,不能有經濟利益的需求。
這樣非常不好,因為職業本質上只是一種個人對於工作的選擇,而工作就是為了賺錢的,和道德,人品沒有任何關係。
如果說律師應該為了維護正義,去拒絕馬蓉和劉鑫的委託,那就犯了兩個邏輯錯誤。
一,律師一定要維護正義嗎?
二,不幫有道德瑕疵的當事人辯護,哪怕是那些「必敗」的當事人,真的就是在維護正義嗎?
固然,很多律師都是想在工作賺錢的同時維護正義的,但是這是律師的自我要求,而不能是別人對他的要求,更不是律師的職業要求。
律師不私下勾結法官,不偽造證據,不威逼利誘關鍵證人,這是律師的法律底線,也是外界能對律師做出的唯一要求。
用道德要求自己,用法律要求別人,這才是和這個世界相處的真相,遺憾的是很多人都不知道。
正義和真相本來就是模糊的不可測的,在一個案件判決之前我們只能通過不斷的質詢,庭辯和尋找羅列證據,構築證據鏈,一步步逼近真相。
即使一個案件已經宣判,我們仍然要清醒地知道,這只是目前證據下最接近真相的一種可能,所以才會有二審三審,才會有上訴。
即使是那些必敗的官司,律師同樣會接,這不是什麼丟人的事情,也無關正義和非正義,只是一個理性人做出的理性選擇而已。
只要一個人能本分地完成自己職業內的工作,不違法不犯罪,不給社會添麻煩,這就是人品好,就是有道德。
我們每個人都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情,都做一個不傷害別人,同時也有利於自己的理性人,這就是在為這個世界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