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事件在生活中經常發生,但盜竊的事物各有不同,對於盜竊罪該怎麼認定也是一件難事,那麼盜竊罪怎麼認定,盜竊可以憑監控定罪嗎?
盜竊罪怎麼認定?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一種,情形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第二種,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
秘密竊取,就是行為人採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牆、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徵,也是區別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誌。
第三種,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當指出的是,這次修訂《刑法》將「多次盜竊」增加規定為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條件。這主要是打擊扒竊分子而規定的。由於扒竊分子流動性大,不易被抓獲,又具有一定反偵查能力,一經抓獲,往往只能認定現場查獲的數額,而對其以往作案數額的交代,也難以查證的特點而規定的。
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多次盜竊,無論數額大小都構成犯罪。
盜竊可以憑監控定罪嗎?
監控內容屬於刑事證據中的視聽資料,是最能直接反映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視頻監控內容經查證屬實,可以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盜竊行為,就可以定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