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7 19:5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0月16日,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李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2000元的處罰,並將李某某移送公安機關拘留所執行拘留。
該案是今年以來
保山中院首例
因妨害民事訴訟
被處以拘留和罰款的案件
案情回顧
10月15日上午9時,保山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上訴人李某某與被上訴人杜某某、段某某、董某,原審第三人趙某某、李某某合夥糾紛一案。
庭審結束後,上訴人李某某公然在審判法庭門口對被上訴人杜某某、段某某、董某共同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律師胡某進行毆打,造成胡某面部、頸部不同程度受傷。
保山中院經過調查取證,認為李某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本案訴訟,應依法予以懲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對李某某作出上述懲處決定。
近年來,法官、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內外受到辱罵、攻擊、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此次李某某因毆打對方律師受到懲處的案例,對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警醒:在參加訴訟活動時,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服從法官勸導、尊重對方當事人和代理律師、保障審判活動正常有序開展。同時,在參與訴訟活動時,也要注意增強自身安全防範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來源: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飛雲
原標題:《【普法】妨害民事訴訟,會面臨怎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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