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企業主在2004年通過法院拍賣的形式獲得了一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同時也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在2008年的時候,因為相關的土地收儲的任務,市主管部門將涉案土地予以了徵收。可是沒有對地上房屋進行補償和拆遷,直到2019年,主管部門才打算對這塊土地進行實際的實施拆遷和補償。
主管部門給出的意見是按照集體土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企業認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的標準進行補償,所以雙方沒有達成一致的補償意見。可是企業之前啟動過一個民事的訴訟程序,那麼對該案有沒有影響呢?
路永強律師認為,是有影響的。這是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在短短半個月之內,接到的又一起之前已經做錯了的案子。直到今天還有很多律師習慣性地用民事思維去解決行政問題,這樣的話,就會使本不平等的兩個主體,放在平等的規則裡去解決糾紛,這樣對弱勢的一方顯然是非常不利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2015年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行政訴訟法》,明確將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中來。所以,如果錯誤地把行政協議放到民事訴訟中來,就增加了行政相對人也就是企業一方敗訴的可能,另外,對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是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高院也有很多這樣的規定,特別是在2019年《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出來之後,已經非常明確地將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中來,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這類企業的合法權益。
但是,往往一些特別做民事的律師,容易把行政協議和民事協議混為一談。我們前一段剛接觸了某個可能損失幾個億的案件,真的不希望以後再看到類似的事件發生,這真的是做錯了,不過今天這個案子還有挽救的希望,我們會盡力去辦好。
如何去辨別到底是屬於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2019年的年底發布了《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就將行政協議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設立的其他的部門或者授權的相關部門在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務過程中,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籤訂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就是行政協議。
當然可能對於一般企業主來說,這個規定可能有點太拗口太專業,還是建議及時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看下相關協議到底是行政協議還是民事協議,然後再抉擇決策,考慮下一步如何解決,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麼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