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是父的代表
新約指出主耶穌基督擁有審判的主權,正如祂擁有天上和地下的權柄一樣;這點卻非人人曉得。聖公會在安葬禮中,稱耶穌為「聖潔和憐憫的救主,禰最配作永恆的審判者」是確實無誤的;因為耶穌一再重申,在那日,當眾人齊集在神的寶座前,為過去的一生承受永恆後果之際,祂會親自代表神進行審判,祂作出的判語,將決定人能得蒙接納或被拒絕。有關的經文包括:馬太福音七章13至27節,十章26至33節,十二章36至37節,十三章24至50節,二十二章1至14節,二十四章36節至二十五章46節;路加福音十三章23至30節,十六章19至31節,約翰福音五章22至30節。
最清晰地描述耶穌作審判者的經文是馬太福音二十五章31至41節:「人子要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萬民(即所有人)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們分別出來於是王要向那右邊的說:『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王又要向左邊的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永火裡去!』」
最清楚記述耶穌擁有審判主權的經文是約翰福音五章22至29節:「父不審判甚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父……因為他是人子,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神已應許賜祂統治的權柄,包括司法的職權;參但七13-14)……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裡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神的親自委任,使耶穌基督無可推諉。祂站在每個人的生命盡頭,無一例外。阿摩司給以色列人的信息是:「預備迎見你的神」(摩四12);神於現今世人的信息是:「預備迎見復活的耶穌」(參徒十七31)。我們可以放心相信:耶穌既是真神,又是完全的人,祂的審判必完全公正。
顯示內心的指標
正如前面提過,神是依據我們的行為,即我們的行事為人,我們怎樣活這一生,來作最後的審判。參照我們的「行為」,並不表示它們有哪些地方值得法庭嘉許或獎賞(它離完美的標準實在太遠)。反之,它們是用作指標,來了解我們心中的隱秘——那正反映人的真正本相。耶穌曾經說過:「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太十二36-37)我們所說的話有何重要(從這含義來說,說話當然是「行為」的一種)?它之所以重要,正是因為它顯露了我們的內心。耶穌基督便言明這點:「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你們既是惡人,怎麼說出好話來呢?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33節及其後經文)同樣,在綿羊和山羊的比喻中,審判的準則也是在於人有否關顧其他基督徒的需要。這有何重要?它的重點並不在於指出這種行為值得嘉許,那種卻不值得;而是幫助這些行動可讓人曉得,這人因著相信基督,心中存著對祂的愛(參太二十五34及其後經文)。
我們若明白在最後審判中,行為是用來顯示靈性的指標,那麼,我們便有可能回答一個困擾了許多人的問題。我們也許可以用以下的方式幫助。耶穌說:「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五24)保羅說:「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的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這兩句話怎能並列兼容呢7白白的赦免和因信稱義又怎能與按照行為審判並排而行呢?
問題的答案似乎是這樣:首先,白白的稱義肯定保護了信徒不致在神的面前被定為罪人和遭到擯棄。在啟示錄二十章11至15節所記的異象中,便顯示了審判的情景:除了打開那記錄各人行為的「案卷」外,亦同時打開「生命冊」;名字記在生命冊上的人,便不會像其餘的人那樣「被扔在火湖裡」。但白白的稱義卻不能保護信徒不用接受基督徒行為的評檢,若發現他們過往一直是投閒置散、品行不端,他們便不能像其他基督徒一樣享受某些好處。從保羅警告哥林多信徒,要留心自己在基督這唯一根基上建立怎樣的生活方式|正好表明了這點:「若有人用金、銀、寶石、草木、禾楷在這根基上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曰子要將它表明出來,有火發現……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裡經過的一樣。」(林前三12-15)「賞賜」是指到與神的關係更豐富充實,而「虧損」則指到與神的關係貧乏缺欠:但究竟如何,卻非我們現在所能理解。
神也會按照我們對祂的認識作最後審判的準則。即使沒有機會學習律法或福音,但每個人都可透過普遍啟示|對神的旨意有所認識:人若不去知道他所當知的,在神面前便是有罪。神將按照各人所知道的評定功過:請參看羅馬書二章12節,並與路加福音十二章47至48節比較。這裡的運作原則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十二48)。這明顯是公平的。審判全地的主必公正地審判各人。
不用逃避
保羅指出,我們各人必要在基督的審判臺前顯露,見「可畏的主」(林後五11),而祂確實是可畏的。主耶穌像父一樣,是聖潔和純全的;我們卻不。我們活在祂的鑑察之下,祂知道我們所隱藏的一切;到了審判日,我們過去的一生將會如實地在祂面前重播|重新接受評檢。我們若有足夠的自知之明,必知道自己不配在祂面前。那時,我們該如何是好?新約為我們提供了答案:求這位將要作審判者的主,現在先作你的救主。當祂作出審判時,祂就是律法;但當祂作你的救主時,祂就是福音。若現在逃避祂,將來再見祂,祂就是你的審判者,那時你便沒有盼望了。現在你去尋求祂,就必尋見祂(因「凡尋找的就尋見」,太七8);然後,你便發現自己將懷著喜樂的心,等候將來迎見祂,因為知道「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羅八1)。因此,聖詩《永久磐石》如此說:
「當我此生年日逝,
當我臨終閉目時,
當我飛進永世間,
當我到禰寶座前,
永久磐石為我開,
讓我藏身在禰懷。」
研習篇
目的
認識神必來審判,並能欣然面對審判。
問題討論
1. 聖經中有哪些經文,是神以審判者出現?有哪些經文告訴我們神是審判者?
2. 對於神是審判者這事實,涉及哪四個含義?神為何有能力履行這種司法的職能?
3.作者為何說賞善罰惡是「創造中不可逃避的道德律」?
4. 作者指出,神定意審判人,是證明祂具備完美道德的最終證據。作者提出了甚麼論點?
5. 作者指出,神審判人這事實的「要旨」何在(參看引用莫裡斯那段話之前的一段)?
6. 耶穌基督與神的審判有何關係?
7. 在最後審判中,行為有何意義?
8. 白白的赦免與因信稱義,怎能與按照行為審判並駕齊驅?
9. 哥林多前書三章12至15節對基督徒有何敎導?我們對此的醒覺如何影響我們每天的生活?
10. 我們對神的認識將如何影響祂對我們的審判?
11. 我們害怕接受審判,會驅使我們做甚麼?我們此刻若做了這件事,將如何改變我們預期審判來臨的心態?
12. 我們為何要對神是審判者這個事實感到欣慰?
行動建議
翻閱「耶穌是父的代表」這標題下,第一段所列的經文。它們提出了哪些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