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認定標準之一——獨創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攝影師拍攝孔子畫像形成的照片,是否構成作品,關鍵在於對這張照片獨創性的判斷。
獨創性的判斷分為兩步,一是獨立完成,即該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完成,不能抄襲其他人作品。獨立完成可以是從無到有,也可以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之上形成,但必須與已有作品之間存在差異,且這種差異是客觀可見的。二是創作性,即該作品必須體現作者的智力創作活動,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不同於專利法上的創造性,目前我國司法層面對作品的創作高度要求很低,但低要求不代表沒要求。如果一個人僅僅根據既定規則機械完成一系列操作即可形成一個成果,即使這樣的操作對操作人員的學識有要求、對智力有要求,但這樣的成果也難以認定為作品。
攝影師拍攝活動可以產生作品,即使針對同一拍攝對象,不同攝影師也可以產生不同作品。因為不同的攝影師可以選取不同的拍攝角度、針對光線明暗的不同處理、選擇不同距離、針對光圈大小等相機參數作出不同調整等,這些都是在創作攝影作品過程中智力活動的體現,也即個性化的智力判斷和選擇,體現攝影師的創作性。
本案中,涉案照片系攝影師採用正面平視角度,並使用閃光設備使照片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拍攝而成,這樣的拍攝過程並不體現個性化選擇,形成的拍攝成果也是對孔子畫像的完整展示,甚至連原畫的亮度都完整「copy」,這樣的拍攝成果也難言藝術與審美高度,故而法院認定不構成作品。
二、攝影翻拍的侵權風險
本案中,攝影師翻拍的是孔子畫像,孔子畫像作為一幅古畫,超過著作權保護期,對於本案攝影師來說可能不存在侵權風險,但如果攝影師翻拍了一幅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美術作品,則存在侵權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因此,若一幅美術作品在著作權保護期內,攝影師翻拍這副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複製權。
三、攝影翻拍能否以合理使用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了十二項合理使用的情形,合理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其中第十項規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根據該規定,拍攝室外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拍攝這個行為本身構成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對在此種情形下形成的照片的使用,依然存在很大侵權風險。舉例來說,一幅美術作品可以預見的使用方式是印製在商品上、製作成明信片等,如果將在此種情形下形成的照片也以上述使用方式使用,則侵犯了美術作品著作權。
四、本案中原告擁有著作權登記證書為何依然敗訴
著作權的產生不同於專利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後兩者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的登記、認定,並頒發相關證書。著作權在作品創作完成之時即自動產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登記系自願原則,主管部門也不對申請登記的作品進行實質性審查,僅作形式審查。
因此,對於權利人來說,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一份初步證明,但到了司法層面,僅有一份著作權登記證書並不足以證明自己的權屬,也更加不能證明登記備案的作品就一定能夠被認定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