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姿勢,圖片著作權法律問題分析

2021-01-17 廣東LED

本文基於《上海富昱特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安膚奇化妝品有限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2016民初5068一審民事判決書》完成。



上海富昱特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權利來源於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確認原告有權在中國大陸地區展覽、複製、發行、放映、廣播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富爾特公司享有其展示於www.imagemore.com.tw及該網址所屬所有二級域名對應的網站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攝影作品、美術作品、圖形作品、音樂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


此外,上海富昱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第三方侵犯富爾特公司著作權的行為採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


公證書一顯示,侵權圖片均有來自富爾特網站的字樣水印,且圖片均有著作權聲明。


公證書二顯示安膚奇公司的官方新浪微博頁面顯示圖片與原告主張的侵權圖片內容一致。


1、已做好證據保全。


2、公司是侵權圖片的合法著作財產權人。


3、安膚奇公司未經授權,基於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圖片,侵犯公司享有的著作權。



安膚奇: 


1、原告將公證二列為圖片著作權的證明對象,圖片公證真實性不確定。


2、原告公司並未提供涉案圖片屬於其公司原創的著作權的證據。


3、原告提供的富爾特公司委託書真實性存疑,富爾特公司也無證據證明其享有著作權。


4、涉案圖片廣傳於網際網路,公司從自動發布圖片的皮皮時光機軟體中獲得涉案圖片,且圖片並未註明權利人歸屬。


5、原告要求賠償金額過高,有悖正常的商業思路和市場行為。


微夢科創(新浪微博運營公司):


1、微博網站經營過程不存在對原告的侵權故意或過失,無主觀過錯。


2、原告未就涉其案圖片向舉證並要求刪除。


3、公司在收悉相關材料後均刪除了涉案圖片。



1、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即原告有無著作權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法院在判斷時會結合圖片發表的時間;圖片的內容、署名及相應的版權資訊;原告一方取得著作權的時間等因素。此外,現在很多圖片是在網絡上獲得的,如果是這種情況法院還需要確定被告獲取圖片的網站的身份,是最初發布者,可能享有著作權;還是僅為分享平臺,不享有著作權。


2、被告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


從作品上看,即使圖片大小、剪裁、清晰度等有差異,但內容一致,則認定為圖片一致。


從使用情形來看,被告無授權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情形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都不具備商業性質)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3、賠償金額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一般難以判斷原告遭受的損失,被告獲利的情況下,通常考慮作品類型、涉案情節、過程程度、原告為制止侵害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




1、翻牆的圖片可以使用嗎?


我國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故各個成員國主體的作品在我國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目前該公約成員國172個。


2、圖片一經產生即享有著作權嗎?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界定是怎樣的?


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作為智力成果,其特徵是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必須是作者創造性的獨立完成的成果;所謂可複製性,是指能夠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或固定下來,即: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象、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按照伯爾尼公約有關自動保護的相關原則,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是隨著作品創作完成而依法自動產生,或(對外國人或並非同一公約成員國之人)隨著作品的出版及其他形式發表而自動產生,不需要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續,攝影作品也無需有任何特別的表示「享有著作權「的形式。


因此,當圖片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時,一經產生即享有著作權。我們日常生活中隨意拍攝的無獨創性的照片不享有著作權。


3、攝影作品「獨創性」的界定是怎樣的?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將「攝影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上「作品」的一類,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使用的是概念「攝影作品」,而不是「照片」,照片只具有藝術作品的特徵,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獨創性是作品受版權保護的實質性條件。獨創性顧名思義即為獨立創作,應當包含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個方面,獨立完成常常依據原告提供涉案攝影作品的底稿來推定,但對於創作性來講,如何判定「作者的智力投入」或「作者獨特的藝術思想」是界定攝影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的難點。


具體而言,一個攝影作品的獨創性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攝影器材的選取,例如,拍攝同一場景時,使用廣角鏡頭還是長焦鏡頭、使用定焦鏡頭還是變焦鏡頭,都能帶來不同的拍攝效果;第二,攝影技巧的展示,例如測光和曝光、拍攝角度的選擇、光線的選取、距離的確定等,不同的攝影師都能做出不同的選擇;第三,拍攝時機的選取,攝影號稱「瞬間的藝術」,經典的攝影作品往往是攝影者利用自己敏銳的判斷力捕捉到了稍縱即逝的場景而成就的經典;第四,攝影展的個性會安排,例如,在人物攝影中,讓被攝影者擺出特定的姿勢、表現特定的表情等。


在我國對於攝影作品獨創性要求非常低,絕大多數照片都可以歸入攝影作品之列,對人物、風景、事物等拍攝均成攝影作品,因為在這些拍攝中,攝影者均會選擇一定的角度、距離,反映一定的審美情趣,足以構成攝影作品的獨創性。


「作者在拍攝過程中根據所拍攝產品的不同特性,選取了不同的場景、角度、光線和拍攝手法,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並非簡單的機械性的記錄過程,應當認定涉案圖片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22號民事判決書)


4、改編他人攝影作品並上傳伺服器的行為性質是怎樣的?


日常生活中,將他人攝影作品PS後上傳網絡的行為比較常見。但是,作為攝影工作者,對其攝影作品依法享有以下權利:限制對攝影作品的複印、模仿、傳播、改編、向公眾展示等。因此,前述行為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


(註:本文來源於《廣東LED》雜誌,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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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廣東省副省長宋海題詞,廣東省科技廳主管,八個地市科技局聯合協管,廣東省半導體照明產業聯合創新中心、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協會、深圳市LED產業聯合會(5A級)聯合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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