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進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書的披露,再次牽動了人們關注的視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的《民事判決書》(下稱「二審判決」),確認了「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登記在天絲集團名下這一狀態。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紅牛」)隨即就此發表了聲明。
中國紅牛表示,二審判決並非雙方法律關係的終局。其在該案件中的核心訴求是,請求法院確認本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合法權益,即有權使用「紅牛系列商標」並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權益,而非請求法院確認本公司為登記註冊的商標所有權人。但兩審判決卻忽略了前述核心問題,僅圍繞本公司是否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商標所有權進行審查和裁判,偏離了本公司的真正訴求。
中國紅牛還提出,在一審判決的錯誤基礎上,二審法院仍然未能釐清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在締約、合作過程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商標等權益關係。
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共涉及三方面的法律關係:合同法律關係約定了只有中國紅牛(合資公司)有權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獨佔生產銷售);公司法律關係約定了合資公司「產品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自1996年8月,第一罐紅牛產品下線,合資公司自行設計了紅牛產品商標,並未使用泰國天絲已註冊商標;商標法律關係是行政登記記載的信息,並非商標的真實權屬狀態。真實權屬狀態應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相關訴訟及仲裁正在深圳前海法院以及國際仲裁機構審理中。
而二審判決以商標註冊的行政許可取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且該審判結果並不代表該案件的終結,更非「一錘定音」。針對二審判決的錯誤,中國紅牛將進一步審慎研判,通過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國紅牛強調,二審判決並未涉及在1995年11月10日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及其股東籤署的《協議書》(下稱「50年《協議書》」)中,中國紅牛享有的在中國市場獨佔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產品的合法權利。泰國天絲相關聲明卻引用二審判決對「50年《協議書》」真實性存疑的表述,混淆視聽,試圖作出該協議是無效的誤導,但二審判決並沒有否定該協議的法律效力,作為四方籤約主體的天絲集團的籤約代表從未向法院提供否定「50年《協議書》」的證據。中國紅牛認為,合作期限為50年和合資公司的獨佔經營銷售權是紅牛飲料進入中國的前提,是對各方投資者穩定預期的利益保護,也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根本。關於「50年《協議書》」,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已在另案訴訟,目前正在審理,據悉該案已經在深圳立案兩年多,仍在程序中。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紅牛在上述聲明中明確指出,中國紅牛「產品的商標」在合資公司經營的22年間,泰國天絲從未註冊過。泰國天絲的創始人許書標在世期間因約定了「產品商標是合資公司的資產」而沒有註冊該商標;直到許書標去世後,泰國天絲現任控制人許馨雄撕毀合同,於2018年搶註了該商標。涉及恢復該商標真實權屬的相關訴訟,中國紅牛也正在推進中。
回溯過往,人們不難發現,泰國天絲對中國紅牛發難之時,正是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在中國市場站穩高速發展的收穫期。
公開資料顯示,2012年中國紅牛全國銷量第一次破百億元,2014年突破200億銷售,實現「兩年翻倍」。此後,紅牛年銷售額穩定在200億元左右。到2011年,紅牛在國內的市場份額達到驚人的87%,在全國擁有400多萬個銷售網點。得益於中國紅牛長期的市場培訓、消費者教育,中國功能性飲料的市場整體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
中國紅牛取得的這一市場領先地位,無疑是令人豔羨的。而泰國天絲憑藉身為紅牛系列商標持有人、且是紅牛飲料原材料供應方的優勢,動了直接「摘桃子」的心思。
2014年9月,它向中國紅牛的工廠發出律師函,聲稱使用「紅牛」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要求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產品、停止使用商標,並直接單方面停止了對香精香料的供應。此後兩年間,它又設法阻撓中國紅牛持有和處置保健食品證書,對中國紅牛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向各地法院對多家紅牛工廠和銷售公司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要求法院禁止各方使用紅牛系列商標;同時,還向中國紅牛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紅牛將現有領導班子撤換為其指定人員,其中包括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嚴彬更換為許馨雄,企圖直接奪取對合資公司的控制權。
為了達到目的,泰國天絲對外聲稱中國紅牛的營業期限已經屆滿,不同意延長經營期限,並對五十年《協議書》中關於中國紅牛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五十年的約定矢口否認,置契約精神於不顧。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此前曾分析指出,商標是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這裡的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就是特定商譽。商標標誌本身不具有商標意義上的價值,商標的全部價值都來源於它所指代的商譽。
就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品的商標而言,中國紅牛背後的華彬集團及其創始人嚴彬才是投入了巨大精力、財力,令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在市場處於領先地位的那一個。
從早期為使泰國天絲紅牛商標在國內順利獲準註冊後過戶至中國紅牛,嚴彬個人墊資換取「鬥牛」商標持有者同意放棄所有權利主張,不再對紅牛系列商標以任何形式提出異議;到為適應中國消費者習慣,嚴彬將紅牛系列商標中的繁體「紅牛」文字商標修改為簡體的「紅牛」文字商標,並親自書寫了紅牛商標中的「紅」字;到中國紅牛重新設計產品包裝,並申請了紅牛飲料「金罐」包裝罐的外觀設計專利並獲得授權(專利號:ZL96307886.0),使「金罐」成為紅牛功能飲料在中國的顯著特徵;再到產品上市後多方籌措資金做市場營銷、產品推廣的投入,最終才在中國市場站穩腳跟的艱辛歷程,值得外界思考,天絲集團如今憑藉一張「商標註冊證」的程序正義,完全背棄過去籤訂的五十年《協議書》、急於藉助紅牛商標在中國市場獲利的做法,是否有悖社會公平和正義?
何況這當中還多次出現泰國天絲方面未能按事先約定履行義務,但囿於當時的法律環境所限,嚴彬為了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做出讓步,從而導致了雙方現在的一系列糾紛的歷史背景。
如北京潤朗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國棟此前在《經濟觀察報》撰文所指,品牌初創之時,品牌所有人和實際運營商早期籤署的合作協議,通常不能預料到市場形勢、競爭環境和法律政策的變化,品牌產生的商業利益也往往會大大超出雙方預期。但雙方常常會過度沉浸於合作的深化和做大蛋糕,而忽視了合作過程中彼此心態的變化、博弈力量的此消彼長、控制力的強弱和各自對於利益分配的重新考量。
同時,商業實踐中簽署的合同文件,其實是一個不完全的合同,再完美的合同都是有遺漏的。這不僅因為語言表達天然是有局限的,合同雙方沒有辦法把全部商業意圖寫入合同中,有些隱性條款、默示條款,會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逐漸產生和深化;信息一開始也是模糊的,商業合作是連續的、動態的、變化的,對商業合作真實過程的透徹理解,是擺在企業家和法律家面前的首要問題,這就要求中國企業在商業實踐中以更大的智慧來面臨這一些挑戰,也要求站在企業家身後的法律家更加務實理性。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張楚教授也曾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疑難商標權屬糾紛時,不但要審查商標檔案記載的信息,還要審查以無形資產合作的情況,商標的實際使用和受保護等情形,而不能單一考慮商標權屬登記在天絲醫藥公司名下,這只是確認商標權屬的單一因素。
另外,在這場商標及其背後權益大戰中,我們不能忽視,除了深陷糾紛中的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雙方外,泰國天絲的一系列「打法」還直接影響了中國消費者的權益。
在2018年9月29日中國紅牛合資公司期限到期之前的2017年,泰國天絲就已經通過收購廣州曜能量飲料,開始計劃利用後者的生產線和「藍帽子」(保健食品證書)在中國內地公開生產和銷售紅牛飲料產品。中國紅牛也在今年11月21日發布的律師聲明中提出,早在2017年,泰國天絲就已經違反《協議書》與廣州曜能量飲料有限公司開展合作,在中國推出了「紅牛安奈吉飲料」,因配方中西洋參的口味原因,該產品未得到市場的認可,銷售慘澹;迫於市場壓力,泰國天絲索性繞開保健食品監管,直接推出非保健普通飲料「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並故意採用與中國紅牛幾乎相同的金罐包裝/裝潢,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是「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這3種紅牛成分存在明顯差異,2個版本的「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成分也有所不同,有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有普通食品。完全屬於不同類別的食品,外包裝卻極為相似,混在一起賣,很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眼下,中國紅牛仍將堅持「紅牛系列商標」為合資公司的資產,該爭議已由股東華彬集團提起國際仲裁。
但無論如何,兩敗俱傷都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從王老吉加多寶之爭,到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日後還可能出現類似這樣的商標、專利歸屬之爭,避免不正當競爭,維護正常商業運作,是整個社會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