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巴黎貝甜」法式麵包是韓國的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旗下品牌,在我國具有一定知名度,該會社2007年在我國申請註冊「PARIS BAGUETTE」商標並於2015年獲準註冊,其中「PARIS」含義為巴黎,「BAGUETTE」含義為法國麵包、法式長棍麵包,不過對應的中文商標一直未能獲準註冊。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PARIS BAGUETTE」商標無效宣告行政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該商標註冊的裁定,「PARIS BAGUETTE」商標面臨被宣告無效的窘境。
作為一家以經營法式麵包為主的企業,來自韓國的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旗下「巴黎貝甜(PARIS BAGUETTE)」品牌多年來在我國消費者中形成了一定知名度。然而,該株式會社不僅一直未能在我國註冊「巴黎貝甜」中文商標,已註冊並持續使用多年的英文商標「PARIS BAGUETTE」也面臨被宣告無效的窘境。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PARIS BAGUETTE」商標無效宣告行政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商標的註冊行為適用我國商標法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不能維持註冊,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該商標註冊的裁定,並重新作出裁定。
兩次提起商標無效宣告請求
據了解,「PARIS BAGUETTE」品牌來源於韓國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該品牌創立於上世紀80年代,「PARIS BAGUETTE」原意是指「巴黎法棍」(「法棍」是法國最傳統和最有代表性的麵包)。如今,「PARIS BAGUETTE」麵包店在韓國已開設有數千家。
2004年,該株式會社進入我國市場,在上海開設了第一家「PARIS BAGUETTE」麵包店,對應的中文名稱為「巴黎貝甜」。其後,該株式會社在我國成立了艾絲碧西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艾絲碧西公司),並授權艾絲碧西公司獨佔使用「巴黎貝甜」「PARIS BAGUETTE」商標,並對其統一管理和運營。目前,「巴黎貝甜(PARIS BAGUETTE)」麵包店在我國已有200餘家。
2007年9月,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申請註冊「PARIS BAGUETTE」商標,後經駁回覆審、異議程序於2015年3月獲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麵包等商品上。
2009年,隨著在電影《非誠勿擾》裡的出鏡,「巴黎貝甜」(PARIS BAGUETTE)品牌得到更多中國消費者的認可。
然而,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在我國只擁有「PARIS BAGUETTE」英文商標,對應的中文商標「巴黎貝甜」卻一直未能獲準註冊,並且,「PARIS BAGUETTE」核准註冊後還被包括北京芭黎貝甜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芭黎貝甜公司)等多家企業提出無效宣告,無效理由主要包括:該商標中「PARIS」含義為「巴黎」是法國的首都,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被申請人並非法國企業,爭議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具有不良影響;「PARIS BAGUETTE」可譯為「巴黎麵包」「巴黎長棍麵包」,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述了通用名稱,缺乏顯著特徵。
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則認為,「PARIS BAGUETTE」非通用名稱,經廣泛長期使用已取得顯著性,且經長期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該爭議商標由文字「PARIS BAGUETTE」及圖形組成,雖然整體可譯為「法國麵包」,但爭議商標尚有其他要素組成,整體具有一定的顯著性;且考慮到爭議商標已註冊和使用多年,通過宣傳使用已形成相對穩定的市場格局,裁定該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知名商標一審認定不能註冊
芭黎貝甜公司不服該裁定,於2018年8月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定。
芭黎貝甜公司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佔林在庭審時表示,該訴爭商標中含有含義為「巴黎」的英文單詞「PARIS」,易使消費者將該產品的產地識別為來自於巴黎,從而對產地產生誤認,或者前述商品的主要原料、製作工藝等與「法式長棍麵包」有關,進而對商品的主要原料、製作工藝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此外,該訴爭商標中還包含巴黎地標艾菲爾鐵塔圖形,更易使用相關公眾對產地產生誤認。
劉佔林認為,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為韓國企業,註冊地址為韓國京畿道城南市中院區上大院洞149-3,既非法國企業,註冊地亦不在法國巴黎,卻註冊了包含諸多法國巴黎信息的商標,明顯具有不正當性與欺騙性,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作為該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代理人在庭審時表示,該訴爭商標經長期宣傳使用,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具有廣泛的知名度;該商標在全球23個國家和地區獲得註冊;該商標的註冊不會令消費者產生誤認;第三人公司是全球範圍內有影響的跨國企業,僅總部在韓國;芭黎貝甜公司申請了近百件與第三人訴爭商標近似的商標,不具備申請註冊商標應有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其主觀意圖難謂正當;原告申請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倒賣商標擾亂商標註冊秩序,同時惡意訴訟、濫用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案中,訴爭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家為韓國,並非法國。而訴爭商標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與法國巴黎標誌性建築物艾菲爾鐵塔較為相似的圖形組成,其中「PARIS」含義為巴黎,「BAGUETTE」含義為法國麵包、法式長棍麵包。該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商品產地與法國巴黎有關,或者商品的主要原料、品質等與巴黎、或法國麵包、法式長棍麵包有關,進而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
針對第三人提出其「PARIS BAGUETTE」及「巴黎貝甜」品牌經宣傳使用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訴爭商標因此應當予以維持註冊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屬於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不能因訴爭商標的實際宣傳使用等情況而維持註冊。
法院還認為,訴爭商標屬於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的情形,即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據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的維持「PARIS BAGUETTE」註冊的裁定。
目前,該案正在上訴期內,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本報記者 祝文明)
(文章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原標題:持續使用多年的英文商標「PARIS BAGUETTE」被法院一審認定不能維持註冊——「巴黎貝甜」恐嘗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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