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在中國綜藝噴薄洶湧的那兩年,抄襲風波不斷的同時,也不乏一些綜藝中的「清流」。諸如《朗讀者》、《中國詩詞大會》、《見字如面》,一些可以讓你靜下來,細細品味漢字韻味的「神仙節目」。
在喧囂塵世,好像多出一點清新脫俗的味道。那些你從未細品過的文字,經由別人口中娓娓道來,對於那些文字作品,似乎多了更深的一層理解。
這其中,有詩詞歌賦,有文學作品,有信件往來,所有文字都以一種新的方式展現在人們眼前。對於浮躁的世界,有了慢下來的理由。通過觀看一檔節目,讓自己產生提高了幾個文化檔次的錯覺。一時之間,不按常理出牌的綜藝更受歡迎。
關注多了,流量大了,爭議也就來了。
人們開始深究這些文字,來源、作者乃至是否有合法授權。於是,《見字如面》被推上了被告席。
-1-
始
《見字如面》第二季第10期節目中,嘉賓朗讀了一封三毛父親寫給三毛的書信《過去·現在·未來》。看過節目的觀眾,相信是有所感動的。但這對於遺屬來說,可能更像是「往傷口上撒鹽」。
於是,作為上述書信法定繼承人的三毛姐弟,以未經合法授權為由,將《見字如面》節目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三姐弟作為原告,認為涉案節目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侵害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而作為被告的北京實力電傳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騰訊企鵝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及黑龍江廣播電視臺則辯稱,節目中的朗讀行為,僅是基於對涉案書信的介紹、評論以及說明所做的引用,屬於合理使用。
-2-
末
一、涉案節目確實侵犯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1、修改權
簡單來說,涉案節目將原本4000字的書信,簡短為1000字,對於書信中的字詞短語的增添刪改,對於段落順序的調換等均應屬於涉案書信修改權控制的範圍。
2、複製權
通常複製權不要求一字不差的複製粘貼,如果有改動,但不影響作品原意的表達也可以。本案中,《見字如面》節目通過字幕的形式,再現了涉案書信的主要內容,應屬於侵犯了複製權。
3、表演權
朗讀該書信的嘉賓是知名演員,通過自己肢體語言以及情感流露,生動形象的將涉案書信的部分內容表達出來,屬於表演行為。
4、信息網絡傳播權
涉案書信在節目中的表演行為,使得公眾可以通過信息網絡知曉書信內容,涉案節目的傳播行為即構成對涉案書信的網絡傳播。
二、涉案節目對於涉案書信的引用超出必要限度,不屬於合理使用。
《見字如面》節目一般通過先朗讀後點評的形式,展現文字作品。但通過節目播出效果以及公眾的討論焦點,均可以知曉,對於朗讀環節的關注度更高,屬於節目的核心環節。所以,對於涉案書信的朗讀,更多達到了吸引觀眾的目的,而並非是所謂點評環節實現的。
《見字如面》節目中用一千字左右涵蓋了涉案書信原本四千多字的全貌,基本再現書信主要內容,已經不能歸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被告連帶賠償三原告62636元,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求。
-3-
尾聲
如上所述,《見字如面》節目作為中國綜藝界清流之一,節目播出獲得了正面影響和評價,雖不能抵消其侵權行為,但至少也證明節目組並非是在主觀惡意支配下作出的行為。
節目的播出無非為了流量和觀眾,三毛作為知名作家,想要以此為噱頭博得更多關注也不置可否,但對於任何原創作品的使用都應在合理範圍之內,不應超過必要限度,損害權利人的利益。如此帶來的負面影響可能不止是對於一檔綜藝節目,對於我們原創作品的保護也會有所欠缺。
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的漏洞,每一個曾經侵權的人都不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