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節目《見字如面》第二季中,嘉賓李立群朗讀了三毛的父親寫給三毛的一封書信,《見字如面》節目方因此被三毛遺屬陳氏三姐弟以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權為由告上法院。日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見字如面》節目使用「三毛家書」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書信的著作權,一審判決節目製作方在指定報刊刊登聲明,就其侵犯書信修改權的行為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2萬餘元。
案件回顧
原告:節目未經許可使用書信,侵權
《見字如面》第二季是由實力文化、黑龍江衛視、企鵝影視聯合出品的一檔季播型書信朗讀節目,節目以明星嘉賓朗讀書信、學者嘉賓點評書信的形式,為觀眾還原了每一封書信背後的人生故事、社會風物。該節目單期播放3.6億次,整季播放12億多次,豆瓣評分9.3分,獲得了觀眾的廣泛認可。
《見字如面》節目截圖
"也許,你的母親會以為你的出走又是一場演習,過數日你會再回家來。可是我推測你已經開始品嘗初做神仙時那孤涼的滋味,或說,你已一步一步走上這條無情之路,而我們沒能與你同步。你人未老,卻比我們在境界上快跑了一步。"
在騰訊視頻平臺播出的《見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節目中,表演嘉賓朗讀了三毛父親陳嗣慶寫給三毛的書信《過去·現在·未來》。三毛遺屬陳氏三姐弟作為該書信著作財產權的繼承人,認為父親寫給三毛的書信目前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但《見字如面》節目方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對書信內容進行了文字修改、刪除、語句調換,組織演員對書信進行朗讀、錄製,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節目方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計11萬元。
被告:節目朗讀書信屬合理使用
此案被告為涉案節目的三著作權人北京實力電傳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騰訊企鵝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黑龍江廣播電視臺,三被告認為,《見字如面第二季》是以朗讀書信為媒介結合嘉賓點評,反映時代場景、人物情感和社會風物,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雖然在使用作品時確實作了部分文字性的修改和刪節,但沒有對實際含義進行調整,且節目播出後得到了媒體、觀眾的廣泛稱讚,沒有導致公眾對三毛及其親人的負面評價。故三被告認為該節目並未侵害三原告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也並未給三原告造成精神損害或物質損害。
法院:節目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
經審理,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涉案節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並再現了涉案書信的部分內容,構成對書信的複製,節目還對書信進行了部分修改,破壞了書信與作者人格的一致性,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權。公眾可以通過節目中演員飽含感情的表演行為,通過聆聽朗讀、觀看字幕的方式知曉書信內容,即使節目方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的是節目而非書信本身,仍侵犯了涉案書信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且即使書信經修改後取得了正向的傳播效果,同樣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的侵害。
綜上,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並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合理使用
從法理的角度講,任何權利的行使都存在界限,而本案就涉及到了對著作權的一個重要限制規定——著作權合理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什麼?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範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著作權合理使用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來判斷各國立法中大致都將是否是處於營利目的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對合理使用非營利性的要求是出於對公平原則的考慮,如果允許使用者無償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從中獲利,對著作權人來講當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據使用作品的性質來判斷被使用作品的性質這一要素是從作品本身的角度對合理使用進行判斷,使用何種性質的作品更容易被認定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這一要素時,「立法者和法官無法創製一個合理使用的適當標準,而必須通過考察所有因素來評定其範圍。」
第三,根據使用作品的程度來判斷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整體相比,使用的數量和質量。
第四,根據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來判斷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被認為是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因為合理使用和侵權使用只有一步之遙,判斷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使用最終總要落腳在行為的結果上,合理使用並不是排除一切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的發生,而是要將這種損害限制在一定範圍內,未超出這個範圍的使用就應當是許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合理使用的方式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設立適當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有利於整個社會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的發展,對避免知識壟斷有著重要作用,但是合理使用前提是不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更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