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根據《繼承法》遺產應該如何繼承與分配

2020-12-19 法律小主

各位讀者朋友晚上好,我是法律小主,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關於遺產繼承的方式。希望閱讀到本文的讀者朋友,小主懇請您記得轉發,我相信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需要你我共建。由於繼承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法定繼承,一種是遺囑繼承。由於法定繼承很重要,也是我們生活中最常見繼承方式,因此我們今天就專講法定繼承。我們進入今天的主要內容吧。

(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我國的遺產繼承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繼承,另外一種是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囑扶養協議與遺囑 ,或遺囑扶養協議和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依據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方式。

(1)法定繼承順序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位繼承,第二順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注意:繼承法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繼承法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同時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遺產份額。

②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同時根據《繼承法意見》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據《繼承法》第二條規定作為第一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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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可以得知,外孫子女,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當其父母雙亡時,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主父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二者不能籤訂遺贈扶養協議。

(二)法定繼承情形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人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三)遺產分配

(1)基本原則:

根據《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的,一般應該均等繼承。

(2)但是例外規定應該按照如下處理:

①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繼承。

②根據《繼承法》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以在分配遺產時候,給予特殊照顧。

③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分配遺產時候,可以多分。同時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動等方面給予主要輔助的,應認定其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主要扶養義務。

④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同時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規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因此而影響其繼承的份額。最後,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三十條規定,有扶養條件或者扶養能力條件的扶養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但是對被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⑤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囑,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同時《繼承法意見》指出 ,因此因無人繼承收歸國有或者集體組織所有時,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該視情況適當的分給遺產。

⑥根據《繼承法意見》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的時候,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繼承的遺產,並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單位。同時根據《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應該從繼承人所繼承的人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四)特別規定

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繼承人扶養多的人,可以發給他適當的財產。

同時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者少於繼承人。

最後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法院提出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三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予以受理。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養父母遺產外,還可以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得親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法律小主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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