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一)——繼承方式及順位
生老病死,人生規律,繼承問題由於涉及到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親人之間的感情,一個處理不好,就會導致相互之間反目成仇。現代社會,個人所擁有的財富數量不少,一旦個體死亡,就應當由有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繼承遺產,繼承的順位及份額的分配也直接影響著財富的歸屬。
繼承有說法,繼承需排序。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類型。
法定繼承,就是指被繼承人沒有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和份額,由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而遺囑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被繼承人遺囑的內容指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
一般而言,遺囑繼承享有優先權。民法強調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繼承法》也屬於民法範疇,因此在繼承的過程中,法律儘可能的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不能違反法律,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雖然遺囑繼承優先,但是對於遺囑沒有涉及到的,被繼承人的其他財產,仍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
也就是說,繼承有三種情況出現:只有法定繼承,只有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加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被繼承人會留有遺囑,一旦發生繼承,則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被繼承人的財產分配,繼承人及分配方式、分配份額,均由立遺囑人即被繼承人生前在遺囑中予以明確表示。法定繼承不存在被繼承人的事先遺囑,發生繼承時,則按照《繼承法》事先規定的繼承順序及份額進行繼承。
法定繼承需要了解清楚繼承的順位也就是先後順序。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中,當存在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時,僅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均等分配,但可協商不均等分配。只有當不存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才能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均等分配,可協商不均等分配。
如果被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也無遺囑、遺贈,則遺產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