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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面向國徽宣誓。光明圖片/視覺中國
5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於人民陪審員法施行後,首次組成7人大合議庭審理公益訴訟案件。郭澤晉攝
【法眼觀天下】
「在判決書上籤個字不就完了?!」剛成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時候,有朋友這麼看待徐曉璞的新身份。然而,3年來的人民陪審員經歷,讓徐曉璞認識到「根本不是這麼回事兒」。為了履行好陪審員職責,他要參加培訓,參審前提前花時間閱卷,法庭上的他經常主動發問。有時為了趕上庭審,正在外地出差的他還要飛回北京。
徐曉璞是農行北京市分行的一名80後員工,2015年開始擔任北京二中院陪審員。這一年5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下,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司法部在全國10個省份50家中基層法院,開展為期兩年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北京二中院成為北京5個試點法院中唯一一家中級法院。
人民陪審員被譽為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是「不穿法袍的法官」。然而,長期以來,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種種問題,如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不足,偏重陪審案件「數量」和「陪審率」,「陪而不審、審而不議」「駐庭陪審、編外法官」等現象廣泛存在,管理機制不健全、履職保障機制不完善等。
問題倒逼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駛入快車道。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作出部署。2015年4月1日,《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在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將屆滿之際,2017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決定將試點期限延長一年。
今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公布並施行。這部法律的出臺,是對人民陪審員制度3年來改革試點成果、經驗的總結和提煉。
1.陪審制由來:為了司法更「接地氣」
《十二怒漢》,這部於上世紀50年代上映的美國電影幾十年來熱度不斷。電影裡,一個在貧民窟長大的18歲男孩被指控殺害親生父親,而其罪與非罪的決定權則掌握在由12名不同職業的普通人所組成的陪審團的手中。證據似乎很確鑿,起初陪審團中的11個人都認為男孩是兇手。此後的時間裡,他們經過各種不同人生觀的衝突、各種思維方式的較量,最後達成一致意見:男孩無罪。
很多人通過這部影片了解了美國陪審團的運作方式。然而,談起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人們往往知之甚少。
現代陪審制起源於英國,其源流可追溯至公元前5世紀的古雅典。我國自清末開始移植改造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時期,人民陪審員制度開始發端。新中國成立後,人民陪審員制度幾經起伏。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一次以單行法的形式明確了人民陪審員制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使全國陪審員總數達歷史性的22萬多人。
「之所以在精英化的司法中引入平民化的『陪審』,是為了使法官的法律專業邏輯,不致偏離社會的大眾生活邏輯太遠,使得司法『接地氣』。同時,也是為了使司法能被群眾所掌握、理解和接受。」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唐東楚如此解釋陪審制的初衷。
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一種直接形式,被認為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亞新指出,司法審判屬於一種涉及民眾切身權益的決策過程,人民陪審員因直接參加審判而成為民意反映到司法的一條最為直接的制度通道。人民陪審員還可以通過自己對民風民俗及生活常識等方面的熟悉了解,為職業法官的審判傳輸新鮮的素材,使其提高審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北京二中院民一庭副庭長王金龍對此深有感觸。在一起案件中,馮氏夫婦全款購房,但未辦理預售登記。因開發商無力還債,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準備拍賣土地和房屋。馮氏夫婦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於是向法院起訴。庭審後合議時,王金龍等3位法官根據司法解釋認為,買賣合同籤訂在所購房屋被查封之後,買方的權利不能對抗執行。但參審的喬國良、劉美麗兩位陪審員卻堅持:老百姓經常根據銷售廣告購房,哪有機會和能力去查詢有沒有查封?如果這樣的房屋要被拍賣,買房風險太大了,本案一定有問題!
在說服與被說服的交鋒中,王金龍等人的思維定式漸被打破:本案確實有點兒彆扭,得好好查查事實。他們遠赴外地取證,查明了兩公司間曾有查封後抵押、預售許可,銷售回款後解押並做預售登記的約定。隨後,合議庭再次開庭,馮氏夫婦的合法權益終得保護。
2.人民陪審員如何選:隨機抽選為主
有的法院把直接僱用的合同制人員列在陪審員名單內,以便隨叫隨到。確定具體案件的陪審員不是隨機抽取,而是反覆指定若干「好用、方便的」陪審員。陪審員偏重於高學歷人士、行政官員及經營管理者等社會精英層,出現「陪審精英化」現象……王亞新對人民陪審員在選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較為深入的觀察。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當注意吸收普通群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職業、年齡、民族、性別的人員,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
為讓更大範圍的群眾有機會選任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法此次放寬了選任入口,將一般學歷要求從原來的「大專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時,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以便於更好發揮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
在選任方式上,此次人民陪審員法確立了隨機抽選為主、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方式。該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內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候選人,並進行資格審查,徵求候選人意見。當因審判活動需要時,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的方式產生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審員侯選人。
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哪些案件?人民陪審員法規定,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適用陪審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除外。同時,該法進一步明確7人合議庭的案件參審範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涉及徵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3.人民陪審員怎麼審:區分「法律審」「事實審」是關鍵
和一樁21億元的遺產糾紛案發生關係,讓馬蘭很意外。
去年2月份,著名畫家許麟廬遺產糾紛案迎來終審判決。這起案件涉及72件名人字畫,標的高達21億元。許麟廬生前通過書面遺囑將其所有財產留給妻子王齡文,但兩人的部分子女不承認遺囑真實性。
作為北京二中院的一名陪審員,馬蘭在庭審階段積極發問,在評議中從社會生活常識和家庭親情出發,先於法官對事實爭議焦點——遺囑的真實性做了有力論證。案件宣判後,王齡文老人特意送來一面書有「秉公辦案、專業精湛」的錦旗表示感謝。
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但是,司法審判的專業性很強,很多人民陪審員在面對法律適用問題時「不能、不敢」發表意見。區分「法律審」與「事實審」,減輕「法律審」對陪審員的「束縛」,成為破解問題的關鍵。
周強指出,在延期試點一年中,部分試點法院採用7人合議庭審理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取得比較好的效果。一方面,7人合議庭已能滿足審理重大案件的需要,法庭設施也不需要大規模改造;另一方面,7人合議庭由4名陪審員和3名法官組成,數量配比相對平衡,陪審員參審的積極性得到較大提升。
如北京二中院採用大合議庭陪審模式,實現「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離。庭審中,審判長主動徵詢人民陪審員發問需求、保障發問時間,確保其對案件事實形成獨立判斷。庭審後,以書面形式列出事實清單提供給陪審員。
「以前有的陪審員基本不發表意見,都是點頭同意。改革後,在『3+4』大合議庭模式下,隨著陪審員人數的增加,他們敢說話了,聲音越來越強了,也給了我們法官更寬廣的視野和更全面的認識。」王金龍說。
此次人民陪審員法吸納了上述改革成果,規定在3人合議庭中,不區分「事實審」與「法律審」,人民陪審員與法官有同等權利;在7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
4.履職保障:讓人民陪審員吃下「定心丸」
擔任人民陪審員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又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義務。但是,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參審積極性不高的問題較為多見。一些單位不支持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審,人民陪審員因工作原因不能參審,參審過程中容易洩露個人信息,甚至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構建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機制,成為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作用的關鍵。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北京二中院通過構建「隨機滾動」和「錯時參審」相結合的抽選機制,建立每名陪審員適宜參審的時間資料庫,有效解決陪審員「工陪」矛盾,提高抽選成功率。該院明確陪審員陪審上限,每人每年參審不超過20件,既防止出現陪審「專業戶」,又防止出現「空掛戶」;對普通案件實行「一案一選」,建立人民陪審員專業背景分類庫,對涉及醫療、金融、房產、財會等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實行大隨機滾動抽選與小隨機專業抽選相結合,實現專業案件由專業的人民陪審員參審,提升專業事實認定水平。
同時,在改革試點過程中,該院也面臨一些問題。由於人民陪審員數量大幅提升,同時實踐中存在工作調離、離京代職、產假病假、工作繁忙等因素,隨機抽選成功率相對不高,很多案件需要數輪抽選、多次溝通才能確定人民陪審員。此外,由於該院一審案件往往案情複雜,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比較長,需要二次甚至多次庭審,部分人民陪審員難以保證全程參審。
此次人民陪審員法對陪審員的履職保障進行了詳細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違反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有權提出糾正意見。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享受交通、就餐等費用補助,由相應政府財政「買單」。
「這些規定為陪審員敢於陪審、樂於陪審、善於陪審奠定了堅實基礎,讓我們吃了『定心丸』。」徐曉璞說道。
起初在法庭上有些「發怵」「不敢問」,隨著陪審案件增多、經驗積累,徐曉璞變得越來越從容,他慶幸自己親身見證、經歷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歷程。
陪審制度模式比較
一、陪審團制
1.陪審團成員的選任一般根據案件隨機進行。
2.在案件審理中,由民眾組成的陪審團和職業法官分別承擔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功能。
陪審團制以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在美國陪審團制度下,原被告可針對民事、刑事案件提出陪審團審判的要求。陪審團分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大陪審團只適用於刑事案件,其主要職責和權利是決定是否起訴。小陪審團通常由12人組成,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
二、參審制
1.參審員採取任命制、任期制度。
2.參審員和法官享有大致相同的權利、義務,並組成合議庭共同承擔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任務。
參審制主要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適用。在法國,只有情節特別嚴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監禁刑的刑事犯罪才適用參審制審判。在案件審判前,法官應當在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公開開庭,從參審員名單中抽籤產生9名正式參審員以及數名候補參審員。針對「事實審」與「法律審」問題,採取問題列表制度予以解決。審判長依法律規定將案件進行細化分解,製作一定數量的問題,要求陪審團作出「是」或「否」的回答,以決定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有減刑情節等。
(本報記者 靳昊 劉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