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違反公司制度員工,需不需要賠償

2020-12-24 真人力

案例:員工A是佛山市某公司的車間操作工,於2001年5月入職,2015年與公司籤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1日,公司以黃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與黃某的勞動關係,並不支付任何的經濟賠償金。黃某對公司的決定不服,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23781.25元。最終黃某勝訴,公司向黃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00555.95元。

實務操作中,類似以上所述的情況屢見不鮮。而在最近一份勞動法案件白皮書的大數據分析中,64%的案件是企業敗訴的。企業在評估員工工作表現時,通常以主觀因素判斷其是否違紀、是否勝任崗位,而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在辭退員工時,企業不能僅僅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還需要對員工的違規行為進行舉證。若公司無法對其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則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也就造成了本文案例中,企業敗訴的情況。

關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體現為: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管理規定,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需要進行民主程序,以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

因此,針對案例中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黃某的勞動關係,企業正確的操作應該是:

1. 制定合理的規章制度

企業主張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首先需要公司有明確、完善、合理的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起草或修訂環節,應該交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如果沒有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是全體職工討論。企業員工有權參與公司規章制度的建議環節,決定規章制度的合理與否。

具體的判斷標準需要根據各企業的業務特性,且需要在司法實踐中確認。企業需要注意的是,一定不可以自身主觀意識判斷規章制度的合理性,這將直接影響公司的規章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是否被法院所支持。

2.徵詢員工大會意見並予以資料留存

「職工代表大會」上,企業應注意留存會議的通知、紀要、影像圖文資料,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3.確定最終規章制度

最終版的規章制度應由「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說明採納與不採納建議的原因。只要是在本著充分溝通和尊重員工意見的前提下完成的會議,無論最終職工代表是否同意,在司法實踐中,該規章制度方案均可被接受視同確定。

4.公示的必要性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以全體公司員工和部門作為約束對象,因此每一位在職員工都應當了解。公示的核心在於送達並讓所有員工知曉該文件,企業需要主動將該文件下達至每一位受約束對象。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中小微企業沒有專業的人事部門去完成規避風險相關的工作。對於合法辭退員工操作的不了解,很容易讓企業陷入與員工的糾紛泥潭中。在與員工勞動仲裁的一來二往中,企業容易拉長戰局,最終卻依然付出經濟賠償,同時名譽受損。

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一家高標準的人力資源第三方服務機構,將事務性的工作交由人力資源第三方服務機構完成,顯得尤為有必要。企業的風險管控、法律諮詢、以及勞動糾紛仲裁,都將由人力資源第三方服務機構協同處理,幫助企業預判風險、規避風險、處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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