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供應商送的星巴克咖啡,員工被開除,法院判決:公司賠償18萬

2020-12-25 騰訊網

一場因8杯星巴克、2盒口罩而引起長達一年之久的員工糾紛案件,近日終於有了結果。

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與員工吳某勞動爭議二審日前宣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唯品會需向李四(化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8萬元,此結果為終審判決。

基本事實:

李四2013年9月17日入職唯品會公司。雙方籤訂了勞動合同。2020年4月20日離職。

李四申請仲裁時間:2020年4月23日。仲裁請求:唯品會支付李四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80000元。仲裁結果:唯品會向李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80000元。

唯品會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1.判決唯品會系合法解除與李四的勞動合同關係,並無需向李四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180000元;2.李四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關於解除原因:

唯品會主張李四存在以下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1.《唯品會管理紅線》第一條:收受不正當利益。2019年10月,李四收受供應商南極人杜某梅星巴克下午茶4杯。2020年2月20日,李四收受供應商南極人杜某梅星巴克下午茶4杯。

2.《唯品會管理紅線》第五條: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公司資源為自己或特定關係人員謀利。2020年2月20日,李四向供應商南極人杜某梅購買口罩兩盒。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李四將本人的花海倉內購帳號借給公司外的人員(同時也是唯品會供應商的員工)用於購買唯品會給員工提供的內部高折扣福利商品,為特定關係人員謀利。

唯品會《唯品會管理紅線》明確規定了唯品會員工嚴格禁止之行為,並明確任何違反管理紅線的行為,不論職級、不論結果、不論業績,立即解除勞動合同。1.唯品會作為國內著名電子商務公司,供應商數量眾多,在日常工作中,員工面對的利益誘惑也多種多樣,因此必須樹立管理紅線,才能守住底線,且《唯品會管理紅線》內容合理合法合規,符合社會主義價值觀的核心要求,也是唯品會對員工行使管理權的基石。2.在相關的規章制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後,唯品會通過郵件公示、每年對員工考試等方式不斷的加強員工紅線教育,李四也參與其中。且李四作為老員工,理應更為深刻理解唯品會的規章制度,但卻明知故犯,多次觸犯紅線。

唯品會對其主張,提供了《勞動合同》、《陳述書》、微信聊天記錄、員工內購規則公示及花海倉APP綁定員工帳號公示、員工內購系統訂單明細表、訂單、內購商品官網截圖、《商品銷售合同》、《員工手冊》、《員工行為獎懲辦法》、《員工手冊》、《員工行為獎懲辦法》修訂時的民主程序、員工確認聲明、唯品會管理紅線學習通知、李四完成管理紅線課程記錄、重申《唯品會管理紅線》通知、《唯品會管理紅線》重複學習通知、唯品會(集團)禮品與饋贈制度、唯品會(集團)僱員誠信清廉條例、李四管理紅線視頻考試、訂單、內購商品官網截圖、《商品銷售合同》、內部審查合同的統一工作平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告工會通知書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判決:

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工資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唯品會依據李四陳述書中所述的李四分別在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日二次收受供應商南極人網購快遞送的4杯咖啡供小組成員喝、由供應商南極人代購兩盒20片口罩、將花海倉帳號借外部人員購買內購產品,認為李四違反了唯品會管理紅線中收受不正當利益的、洩露涉密信息以及利用職務之便或資源為自己或特定關係人員謀利的規定,違反《員工行為獎懲辦法》第3.4.6款「品行不端等嚴重違反《員工手冊》基本行為道德規範的行為,如:貪汙、受賄、弄虛作假、侵佔或盜竊的行為;」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本案中,李四飲用客戶快遞送來的咖啡,疫情期間由客戶代購兩盒20片口罩,雖有不妥,但並未超出正常的人情往來範圍,應予理解,不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關於李四將花海倉帳號從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間借外部人員購買內購產品,洩露員工帳號給他人,違反了唯品會管理紅線中洩露涉密信息以及利用職務之便或資源為自己或特定關係人員謀利的規定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花海倉是唯品會開發的對公眾開放的購物APP,花海倉帳號是李四私人帳戶,購買內購產品雖要與工作帳號綁定,但未必定會導致唯品會信息洩露,唯品會也未能提供李四洩露涉密信息及為其自己或特定關係人員謀利的證據,且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唯品會未能舉證證明有作出任何口頭談話、提醒或書面警告,李四違反唯品會規章制度的行為之初,未及時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而是任其發展後,選擇對勞動者最嚴厲的處罰措施——解除與李四勞動合同,不符合常理,存在選擇性地使用對用人單位有利的《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條款之嫌,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法律雖賦予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隨意自由,而系需以公平、合理作為基本原則。李四飲用客戶送來的咖啡、代購買口罩、為他人購買內部員工專屬打折商品等行為,確實違反唯品會的規章制度,亦存有不妥,但並未達到嚴重之程度,也不符合唯品會的《員工行為獎懲辦法》第3.4.6款所規定的「貪汙、受賄、弄虛作假、侵佔或盜竊的行為」,唯品會以此解除與李四之間的勞動關係,實屬過度行使內部管理權之體現,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唯品會該解除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應屬違法,唯品會應支付李四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80000元。

唯品會不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唯品會系合法解除與李四的勞動合同關係,無需向李四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0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唯品會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定性問題。結合唯品會具體的解除理由和依據,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中,李四飲用客戶快遞送來的咖啡,疫情期間由客戶代購兩盒20片口罩,並未超出正常的人情往來範圍,不應被認定為違反了唯品會的規章制度

其次,李四將花海倉帳號從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間借外部人員購買內購產品,根據雙方陳述和提供的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認定李四由此洩露了唯品會的涉密信息;最後,本案雙方爭議較大的是上述出借帳號的行為,是否屬「利用職務之便或資源為自己或特定關係人員謀利」,唯品會是否可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其一,李四將其內部帳號出借至公司外部人員使用,致使外部人員享受到唯品會內部員工才能享受到的優惠和福利,某種程度上確實造成唯品會一定的損失,單從這一點來講,確實符合唯品會管理紅線中「利用職務之便或資源為自己或特定關係人員謀利」的規定。

二,但上述行為是否符合唯品會在解除通知書中主張的違反了《唯品會員工行為獎懲辦法》第3.4.6「品行不端等嚴重違反《員工手冊》基本行為道德規範的行為,如:貪汙、受賄、弄虛作假、侵佔或盜竊的行為」,雙方並未達成一致意見。上述行為當然並非貪汙、受賄、侵佔或盜竊,至於「弄虛作假」的內涵相對廣泛,如從廣義的弄虛作假來看,李四的上述行為可歸入其外延中,但李四的上述行為雖然不妥,尚不至於被定義為「品行不端」、「嚴重違反《員工手冊》基本行為道德規範」,亦當然不屬於此處定義的「弄虛作假」的範疇。故本案並無充分依據證實李四的上述行為符合上述3.4.6條規定。

其三,根據唯品會員工內購「購物需知」顯示的內容,「本專場所售賣商品存在部分殘次品/可退商品,會出現包裝擠壓變形、破損;局部脫線或吊牌缺失;缺少零件,但零件對商品使用影響很小;缺少贈品;設備有使用痕跡;無法接受上述瑕疵者,慎拍」。員工內購商品雖然價格上具有一定優惠,但商品本身亦存在一定的「瑕疵」,故,並不能全部以相應商品的正常市場價值來判斷李四上述出借行為造成唯品會的利益損失。再考慮上述出借行為涉及的商品金額僅為8262元,即使造成唯品會一定的損失,為特定關係人謀利,無論如何也達不到嚴重的程度。

其四,根據唯品會提交的證據顯示,上述出借行為發生於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唯品會未能舉證證明有作出任何口頭談話、提醒或書面警告,李四違反唯品會規章制度的行為之初,唯品會未及時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而是任其發展後,選擇對勞動者最嚴厲的處罰措施——解除與李四勞動合同。而此與《唯品會員工行為獎懲辦法》中顯示的懲戒原則「以教育指導為主。對過失員工的處理,提高和改進為主要目的」「提倡漸進、累積的懲戒方式。對於員工的過失,一般採取由低到高漸進懲戒的方式,在員工過失的初級階段即促其改過;若員工屢犯過失,則可予以更高一級的懲戒;視情節輕重,也可直接給予某一級的懲戒,或無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相符。故此,據上述,雖然李四的上述行為某種程度上確實符合唯品會管理紅線的有關規定,但一審法院認為唯品會存在選擇性地使用對用人單位有利的《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條款之嫌,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而唯品會涉案解除行為,屬過度行使內部管理權,並據此認定唯品會涉案解除行為屬違法解除,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唯品會應向李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又因雙方均未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限及李四的工資水平提出異議,故可計算唯品會應向李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共計180000元。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歸根結底講的還是採購人員的廉潔問題。「勿以惡小而為之」可能唯品會關注的不是員工個人廉潔問題的嚴重程度,而是這種行為所帶來的惡劣影響的嚴重程度。法律畢竟是法律,條條框框是死的,某些情況下是起到了保護弱者的作用。但是公司治理個人認為還是需要鐵腕政策。這裡想起柳榮老師的著作《採購管理與運營實戰》中有幾段關於採購廉潔問題的闡述,個人覺得總結的非常精準,分享給大家:

由於採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採購人員的職業操守問題又成為不少企業困擾的問題,防不勝防,屢禁不止。這些問題影響著一個公司外部競爭力,也使企業內部環境不公平,企業文化不能良好的延續。

職業操守問題是個很敏感的問題,看起來是個人問題,但是究其根源是環境問題,土壤問題,因此從企業角度應該研究的是怎樣的採購環境和工作流程制度能夠有效的控制和杜絕採購人員出現職業操守問題,能夠讓人員更專注事業的發展和工作的績效以及對企業的價值貢獻。這也是本節內容要重點分析和探討的主題。

「每個人心裏面都住著一個天使和魔鬼「,在規範管理機制流程健全完善的的企業裡走出來的是天使,在只有思想教育沒有實質管理的企業走出來的是魔鬼。怎樣預防採購腐敗,培養採購人員良好職業操守。

從現實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採購腐敗一旦發生,首先受損失的一定是公司利益,因此採購腐敗不能事後管理,要預防為本,防消結合,企業要構建不能腐的採購環境,同時也要構建不敢腐的嚴懲機制,同時還要正向激勵,引導採購人員採購團隊的價值取向,通過為企業降本增效獲得激勵和獎勵,讓團隊和個人的成長發展與企業進步發展同步,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根源上預防採購腐敗,同時也要構建合理的供應商引入和管理評價體系,引導供應商與公司價值取向一致,鼓勵供應商朝著企業需要的方向去發展和合作,內外部環境同時打造一個健康的土壤就可以預防採購腐敗,預防供應商的潛規則,培養與企業共同進退的合作夥伴,打造適應企業發展,滿足客戶需要的具有職業操守的高效採購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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