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女子因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被法院判決賠償7000元

2020-12-23 長沙周春律師

真實案例:女子因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不僅使自己丟失工作,還被法院判決賠償7000元

真實案例:女子因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不僅使自己丟失工作,還被法院判決賠償7000元

一、案件概述

1、原被告原為公司同事,雙方因工作需要,共同加入只有14人的公司內部微信工作群;

2、原被告因工作中產生矛盾,被告在工作群中以語音或文字的方式發布了針對原告的信息,信息的內容與日常工作均無關聯,信息諸如「做人積點德,老天爺看著你呢」、「把不該拿的錢吐出來」、「你的皮真的是全中國最厚的」、「打入十八層地獄、永不超生、掃把星、惡婦」、「孽畜」、「老子不幹了也要把你弄到牢房裡」、「裝逼沒你會,睡覺沒你會睡」、「害人精、披著羊皮的狼」、「整個華山夏都都請你走」等等,總共有數百條之多。

3、被告的上述行為,經公司事後教育,被告對自己的行為向公司做出書面檢討。

4、因被告拒絕籤收公司對其作出的《書面警告》,公司對被告進行開除處理。

5、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10000元。

二、法院判決

1、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元;

2、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

三、案例評析

名譽是社會公眾對公民或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用侮辱、誹謗及宣揚他人隱私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被告在微信工作群中發布與工作無關的、針對原告的信息多達數百條,持續數日,被告此舉,必然會使原告的工作狀態、個人情緒受到影響,也必然會使群內的其他員工對此議論紛紛;其次,被告在工作群上所發布的內容帶有侮辱性語言,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原告的名譽,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再次,為此事公司先後召開了兩次「員工代表會議」並形成了決議,人事部門出具了《書面警告》和《解僱通知》,被告的行為不僅對原告個人造成了影響,甚至對會所全體工作人員,對人事部門的工作、以及對公司的領導決策層都產生了影響,不可謂後果不嚴重

因「被告已經離職,已被移除工作群」,故現已經停止侵害;且被告已向公司領導進行書面檢討,故不再要求其重複賠禮道歉。法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及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等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元;關於原告提出律師代理費的支出,法院認為該款是原告為實現其權利救濟而實際付出的費用,應予以支持,但律師費數額應當在合理範圍內主張為宜,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為5,000元。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 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五、案件來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9民初1286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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