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引發廣泛關注。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罵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譽權,最後被判決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微信群中罵人洩憤
除了公開道歉還得賠錢
據悉,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兩人曾因投資發生糾紛。2019年12月,王某在兩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裡(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發表「孔某斷子絕孫……敗類」等汙穢性言語,辱罵、侮辱孔某,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今年1月,孔某向奉化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撫慰金。4月,奉化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已經損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譽權。
法院結合王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判決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微信群裡罵人
鄂爾多斯一男子被行拘
據內蒙古晨報報導,就在2020年5月,內蒙古達旗公安局王愛召派出所查處了一起利用微信群發洩心中不滿,肆意辱罵他人的案件,而違法人員王某某已被行政拘留3日。
據悉,4月24日8時許,王愛召派出所接到了村民杜某的報警,稱有人在村務公開群內對其進行辱罵。經查明:4月23日21時,王愛召鎮村民王某某因日常瑣事與村委委員杜某發生爭執,並在村務公開群中通過發語音的形式,多次對杜某進行辱罵、侮辱。
法官說法
網絡社交活動不能為所欲為
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開展社交活動時,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裡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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