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微信群辱罵他人 侵害名譽權被判賠償

2020-12-23 東方網

&nbsp&nbsp&nbsp&nbsp王某和孔某是奉化某村村民,兩人曾因投資發生糾紛。

&nbsp&nbsp&nbsp&nbsp去年年底,王某在兩人所在的70多人村民微信群中多次發表汙穢言語,稱對方「斷子絕孫、敗類」,辱罵、侮辱孔某,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nbsp&nbsp&nbsp&nbsp今年1月,孔某向奉化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撫慰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已經損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譽權。法院結合王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判決被告王某在微信群中向原告孔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nbsp&nbsp&nbsp&nbsp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開展社交活動時,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裡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nbsp&nbsp&nbsp&nbsp當事人在發生經濟糾紛後應互諒互讓,積極尋求合理合法的途徑妥善解決。(奉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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