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廂法院:微信群內辱罵他人,男子賠償千元撫慰金

2020-12-23 澎湃新聞

城廂法院:微信群內辱罵他人,男子賠償千元撫慰金

2020-12-03 17:0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被告詹某在擁有200多名成員的村微信群裡辱罵原告徐某,侵害徐某的名譽權,最後被判決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01

案情回顧

徐某與詹某系同村村民,因詹某對徐某有關自己及家人的言辭不滿。2020年4月,詹某在其與徐某所在的村微信群裡(該群共有200多名成員)發布一段語音,內容多辱罵、侮辱徐某,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2020年4月,徐某向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詹某在上述村微信群中公開道歉,並賠償名譽損失1萬元。同年6月,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詹某與徐某產生矛盾後,本應通過合理方式妥善解決,但其卻在有200多名成員的微信群中用粗俗的語言公然辱罵徐某,使其心靈蒙受恥辱,人格尊嚴遭受損害。詹某的不當言辭在微信群中傳播後給徐某造成不良影響,降低了徐某的社會評價,侵害了徐某的名譽權。詹某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亦侵害了徐某的名譽權,並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02

法院判決

城廂法院結合結合詹某的過錯程度、言行場合、行為方式及影響範圍等因素,判決:一、詹某向徐某賠禮道歉,將致歉內容公開且不進行任何屏蔽地發布在上述微信群內,發布時間不少於五天,致歉內容由法院審定;如不履行上述判決內容,法院將把判決書主要內容在本市相關報紙上刊登,刊登費用由詹某負擔;二、詹某賠償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徐某不服,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微信群屬公共網絡空間,在群裡發表的言論經微信朋友圈傳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傳播效果,各成員的言辭應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切勿因一時氣憤,發表不當或侵害他人權益的言論。另外,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後應當積極尋求合理合法的解決途徑,切莫使衝突加劇,甚至造成違法犯罪的嚴重後果。

04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來源:城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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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城廂法院:微信群內辱罵他人,男子賠償千元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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