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女子在微信群對同事進行侮辱誹謗構成侵權,被判公開道歉並賠償

2021-02-22 御景團

      楊某與李某都是女性,同為西安某文化傳媒公司股東,楊某還兼任該公司總經理秘書。兩人共同加入了該公司建立的一個微信工作群。


    2017年11月,李某因公事在群內發洩不滿,並對公司總經理何某(男性)惡語相向。楊某作為何某秘書,對李某進行勸解。李某在群內發言:「有的人站著說話不腰疼,拿著別人的錢花著,說些冠冕堂皇的話,同吃一口飯,同睡一張床,說話同口氣,品行連狗都不如……」隨後,楊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誹謗,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起訴至未央區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其名譽,並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庭審中,李某辯稱其並未指名道姓針對原告楊某。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微信群發布的言論雖未直接指明對象,但結合信息發出的時間點、回應內容及聊天對話人,可以認定李某的發言是針對楊某。李某的發言具有侮辱誹謗性質,該微信群內有近50名成員,均為楊某、李某同行業的經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某的公開發言在一定範圍內會對楊某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降低楊某的社會評價,李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判令李某在原微信群內向楊某賠禮道歉;考慮到微信群的受眾範圍有限,不如微博或網絡論壇受眾廣,對於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判令李某賠償楊某1000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

公共空間,口無遮攔要擔責,言論自由不是情緒宣洩自由,在公共空間,針對他人或特定群體發布不當言論,如果超越法律紅線,符合名譽侵權構成要件,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微信群等公共空間,口無遮攔,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這些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本案中,李某為自己的口無遮攔付出了代價,不但要向楊某公開賠禮道歉,還要支付賠償,可謂得不償失。


    誹謗他人,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行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正所謂「禍從口出」。隨著微信的普及,各種不同圈子組成的微信群越建越多。有的人認為,在微信群這樣的網絡虛擬空間,言論不受約束。其實不然。近年來,因為在微信群「亂說話」而惹上法律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無論在現實社會還是網絡空間,以辱罵、諷刺等形式損害他人名譽,都要付出代價,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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