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成為不少人分享生活狀態的地方,有人曬幸福、曬美食、曬美景,也有人在朋友圈傾訴煩惱,也有人在這裡罵人發洩情緒……不過要注意,在朋友圈辱罵他人可能侵害名譽權!
近日,惠安法院就調解了這麼一起案件,市民小芳(化名)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論,因為侵害名譽權,經調解,她給予原告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作為補償,並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一個月。
案情 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被起訴
小芳向同村的小凰(化名)借款9500元,經小凰多次催討,她不但不償還,還從今年1月份起,在微信朋友圈多次用帶有侮辱性的詞彙稱呼對方。不僅如此,她還通過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等方式散布消息、誹謗小凰和多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小凰認為,小芳散布不實信息,侮辱、誹謗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並因此使自己承受了極大精神痛苦,所以她選擇起訴至法院。
近日,惠安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開庭當天,原、被告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小芳起初否認她通過微信朋友圈發表侮辱、誹謗小凰的言論。經承辦法官釋法析理,她承認了上述行為,認識到自身的違法性。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譽權,並給予原告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作為補償,並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一個月(不得屏蔽任何人)。若被告未能按照協議履行義務,應再支付違約金2000元。
釋法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
經辦法官表示,我國《民法總則》和明年將要實施的《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對名譽權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民法總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被告通過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的方式發布帶有人身侮辱、貶損性的語言,已經超出了對個人的正常評論,具有侮辱、誹謗性質,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明年將施行的《民法典》繼續延續和強化了對名譽權的保護。《民法典》對包含名譽權的人格權單設一編,與物權、合同、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各編並立,並將「名譽權和榮譽權」單設一章,體現了立法者對於人格權及名譽權制度的高度重視。《民法典》還對名譽權進行了系統性立法,不僅新增對「名譽」的解釋,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同時詳細規定了新聞報導、文學、藝術作品、信用評價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例外。此外,在人格權一般規定中,仍然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並且《民法典》擴大了對名譽權保護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能夠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名譽權。
法官提醒,微信等網絡服務系統並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發布含有侮辱、誹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論貶損他人,不僅對他人造成影響,甚至還侵害了他人名譽權,行為構成侵權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吳志明 通訊員 趙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