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男子在一次爭執中以「跟狗一樣」、「惡狗」等詞語辱罵他人,被當地警方處行政拘留3日。當事男子洪某不服,起訴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10月16日上午,這一起「禍從口出」的行政治安處罰案件,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判決撤銷椒江公安分局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審判的合議庭成員除了3名法官外,還有4名人民陪審員。這是人民陪審員法施行後,該院首次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多次辱罵他人跟狗一樣被拘
2月23日,村文書兼村會計洪某在椒江區春潮村村部值班期間,因小區收取停車費問題與王某等一行人發生口角。爭執中,洪某罵王某「跟狗一樣」、「惡狗」等。王某被辱罵後報警,被告椒江公安分局予以立案受理。
椒江公安分局當天開展調查,取得洪某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認定洪某的行為構成「公然侮辱他人」,對其進行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洪某認為其「罪不當拘」,椒江公安分局處罰過重,為此打起了這場官司。
激烈交鋒:到底該不該拘?
10月16日上午,該案在椒江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吸引了近百群眾來旁聽。被告椒江公安分局副局長董世虎出庭應訴。
「洪某多次說『跟狗一樣』是事出有因,是王某多次說洪某法肓、流氓,在此情況下洪某才說跟狗一樣。為何要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三天,處罰過重了。」洪某代理律師訴稱。
但椒江公安分局則認為,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以及裁量基準,已經排除了情形較重的處罰,行政拘留5日以下「並無不當」。
「當時考慮兩種情形,一種是事件不屬於情節較重,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罰款,但又造成了第三人王某身心健康、生活影響,王某因此賣了該小區的房產,故而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椒江公安分局辯稱。
「洪某將兩個大型公眾垃圾桶倒在我門口,這種情節是非常惡劣的,致使我不得不出售房產,就應該從重處罰。」第三人王某有些情緒激動,認為公安機關作出3日行政拘留還是太輕。
洪某代理律師認為,單單從字面理解應該構成罵人的行為,但這個行為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上公然侮辱相比顯然是輕微的。
「所謂公然,就是當著眾人或第三人的面對他人人格進行侮辱。我們前期對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第三人均不予同意調解,基於基準法就是處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處500元罰款是選擇性並列性的關係,根據本案情節,我們對原告處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椒江公安分局辯稱。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公安處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罰過是否相當」等問題進行了激烈交鋒。
事實認定,陪審員具有話語權
「從證據和陳述看,原告辱罵他人行為事實存在,可以認定治安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上,可以500元以下罰款,可以5日以下拘留,所以適用法律上沒有問題,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真的過重了。」
「程序上,被告椒江公安分局存在超過辦案期限辦案的瑕疵,也存在未充分聽取原告申辯的嚴重違法,我認為,該治安處罰決定應當撤銷。」
「對於這種民事糾紛形成的吵架行為,用批評教育、引導雙方當事人賠禮道歉等方式化解更妥當,最多使用警告、罰款等處罰,直接用拘留方式難以為民眾接受。何況,原告罵人行為不一定對第三人造成影響,第三人王某賣房更多的是商業投資行為,不是侮辱後果。」
「原告罵人的行為對第三人雖然存在一定的羞辱性質,還是應通過此案例引導民眾文明、理性處理糾紛,選擇拘留處罰,明顯是過重的。」
庭審結束後,4名人民陪審員根據自己的日常生活實踐和經驗,結合社會一般價值導向、民眾接受度等紛紛發表評議意見,一致認為公安機關拘留處罰過重。在作出拘留前,也未充分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評議結果,3名法官對裁判所依據的法律適用進行了評議,法院最終當庭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並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我們對案件的事實是以普通公民的角度來進行認定,在合議庭時也與法官都進行了充分討論,可能更能表達群眾的意見,這個形式非常有意義。」陪審員陳煒說。
有錯就糾,審判最大限度吸納民意
「這起案件我們以七人合議庭的方式,主要是想吸收人民陪審員關於民意和情理方面的意見,使我們的法律融於情理和民眾習慣當中,讓裁判結果能夠契合社會一般價值導向,更為民眾廣泛接受。」椒江區法院行政庭庭長邵丹介紹說。
本案所涉及的罵人行為在日常口角中十分常見,民眾普遍認為罵人不犯法。邵丹認為,「文明」是我國社會主義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之一,應在日常生活中得到落實和體現。通過對這起罵人被處罰案件的審理,能夠引導民眾文明、理性處理民事糾紛,更為重要的是也藉此監督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不得過度執法、過度處罰。
其實,早在2014年,椒江法院就創新性地採用了大合議庭模式,已審結的12起爭議較大的疑難、複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隨著人民陪審員法的明確規定,七人合議庭分工更加明確,也將使裁判結果也更能實現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有機統一。
延伸閱讀
現實生活中
因一些小事而破口大罵
最終付出代價的
並不止上述這一例
還有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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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內辱罵警察
群主被行政拘留5日
2017年9月4日晚21時,安徽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隊聯合代橋派出所冒雨開展酒駕專項治理行動。「由於天上一直下著小雨,民警們冒雨工作的態度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支持和認可。」不少網友在各自的群發布在代橋派出所門前有查酒駕的,提醒大家酒後不開車的信息,然而一位姓楊的男子在自己建的群內獲悉查車信息後,不是去正面引導群內成員,而是發布「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後經查實,這個群共有群成員240餘人,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因楊某主動承認並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界首市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罵一句漢奸
換來5日拘留
2017年12月11日,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拘留所,迎來一位在小區群裡因辱罵他人「漢奸」被拘留的女子周敘珍。據了解,地處張家界市永定區大庸橋辦事處月亮島社區的鑫成君泰小區,自大家入住以來「毛病」不斷。停電,停水,偷盜,亂建亂搭,門禁系統癱瘓,小區監控設施不完善。為了讓大家有說話的平臺,小區有人建群供大家討論如何維權。 11月30日晚上,當大家討論如何重新選出業主委員會成員時,小區一名叫周敘珍的女子立即發話,「剛才『漢奸』帶隊,讓她籤名已被拒絕」。沒過幾天,周敘珍就被當地警方傳喚。據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安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周敘珍在微信群發布了侮辱小區業委會副主任陳勝利的言論並稱其為漢奸及圖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周敘珍行政拘留五日。
地鐵內推搡辱罵掃碼女孩
行拘5日依法不執行
2018年3月,一段北京地鐵10號線車廂內男子辱罵推搡兩女孩的視頻刷爆網絡,視頻中,涉事男子多次口出髒話辱罵兩名女孩,還在女孩報警之時搶奪手機,並在地鐵關門時強行推人下車。據警方通報,調查過程中男子張某對自己違法行為深感後悔,並向蒲某某、胡某某真誠道歉,獲得了對方諒解。因張某悔過態度好,系未成年在校學生,且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張某決定行政拘留5日,並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同時,對地鐵要求掃碼的兩女孩蒲某某、胡某某,二人在地鐵車廂要求他人掃碼推銷產品等涉嫌違反地鐵運行管理的行為,警方已通報相關主責單位,並對二人進行教育。
無論因為何事
肆意辱罵他人
小到自損聲譽
大到承擔法律責任
唯有
加強自身道德修養
遵紀守法,才能正己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