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子陳屍出租房,6年半後他從死緩變無罪

2021-01-15 廣州日報


6年半前,22歲的陳灼昊和同學發現,他的前女友張某某陳屍廣州新塘某出租屋。一個多月後,陳灼昊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刑拘,一審重審都被判處死緩。但陳灼昊堅稱自己沒有殺人並提出上訴,最終上演了「生死逆轉」——昨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排除多項非法證據後,終審宣判被告人陳灼昊無罪。

2009年1月15日,20歲出頭的張某某被發現陳屍廣州天河新塘西約新村某出租屋,發現屍體的是她的前男友陳灼昊和同學楊帆。

陳灼昊與死者張某某都來自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會後,兩人成為情侶並同居。2008年11月張某某提出分手,並搬到鄰棟的出租屋居住。

隨後,張某某有了新男朋友,但仍與陳灼昊保持來往。2009年年初,兩人的同學兼老鄉楊帆來到廣州,暫住陳灼昊家中。2009年1月13日傍晚,三人在陳灼昊的住處吃過晚飯,張某某逗留至22時許提出離開,陳灼昊遂將張某某送回其住處。

1月15日,遠在雷州的張父聯繫不上女兒,便請求陳灼昊幫忙尋找,當楊帆陪同陳灼昊進入張某某住處並發現其屍體時,楊帆隨即報警。


經法醫鑑定,張某某因口鼻部被捂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並且體內檢驗出有安定成分。經勘查案發現場發現,出租屋內鎖功能完好,未見撬壓痕跡,陽臺也完好封閉,偵查機關在現場房門上提取到一枚陳灼昊的手印。

2009年2月24日,公安機關在陳灼昊家中搜查出死者張某某的手機、掛包等私人物品,並將其傳喚歸案。

同年12月14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中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陳灼昊犯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稱:陳灼昊在張某某的出租屋內與其發生爭執,陳灼昊用手捂住張某某的口鼻並將其按倒在床上,致張某某死亡後逃離現場。

陳灼昊歸案後,曾作出有罪供述。他稱,當晚送張某某回家後,兩人發生爭執,自己便用手捂住張某某的口鼻並將其按倒在床上致其窒息死亡,之後將其屍體擺放好蓋上被子。


據此,廣州中院於2012年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灼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505299.5元。陳灼昊不服,提出上訴。廣州中院於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灼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附帶民事訴訟賠償34172.5元。


陳灼昊仍然不服,稱偵查機關存在違法取證的行為,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多份審訊筆錄是偵查人員寫好了以後讓他籤名的,偵查人員在搜查其住所時沒有搜查證,搜查所獲得的多項物證並非來自自己住處的物品,身體狀況跟蹤記錄上的個人籤名不是自己所籤,堅稱自己沒有殺人,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


在庭審中,陳灼昊和辯護律師向廣東高院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針對「無證搜查」問題,參與陳灼昊住處搜查的證人肖某謙在庭上稱,他記不清搜查時有沒有出示搜查證,認為遇到緊急情況可以不出示。

經過檢辯雙方交叉詢問,辯方提出,肖某謙的證詞不能解釋搜查證日期與被搜查人署名日期不一致的原因,其搜查行為屬於無證搜查。

針對陳灼昊所作的兩份有罪供述文字高度雷同的問題,記錄人員林某出庭作證稱,兩份筆錄僅是中間一段有雷同,「我肯定是他怎麼答,我就怎麼記的。我是就同一事情問同一個人,有類似情況我認為合情合理。」

廣東高院在二審過程中發現,部分證據取得存有疑點,與被告人上訴所稱相吻合,而偵查人員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釋。11項非法證據被排除,包括6項物證、2項書證、2項被告人有罪供述和1項視聽資料。最終,合議庭決定對嫌疑人宣告無罪。

案件經廣東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問供、偽造書證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排除非法證據後,原審法院所採信的證據已經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無法得出陳灼昊殺害被害人張某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結論。

審理此案的廣東高院刑一庭法官吳海濤向記者介紹了改判無罪的原因。


吳海濤介紹,對本案有直接證明作用的是陳灼昊的4次有罪供述。但第一次有罪供述是陳灼昊在看守所審訊室被偵查人員審訊而作,因審訊行為不合法不予採信。

其中有證明作用的兩次訊問筆錄的詞語卻高度雷同,尤其是記錄傷害張某某的供述字數近千,二者僅相差3個字,兩處筆誤也一字不差,顯示出訊問方式違反相關的程序規定,存在明顯的指事問供跡象。

對此,負責記錄的偵查人員在二審庭審作證時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我們決定支持辯方提出的相關排除非法證據申請,認定該二次審訊形成的審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屬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吳海濤告訴記者,本案一審定罪的另一關鍵客觀證據是陳灼昊住處搜查到的死者張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證獲得批准的日期與被搜查人陳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8個月,偵查人員卻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合議庭認定該次搜查屬於無證搜查。合議庭依法認定非法搜查所獲得的多項物證屬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吳海濤介紹,合議庭在審理中還發現,原判採信的兩次有罪供述並未能提供相關的審訊錄像,僅有的一次審訊錄像有40分鐘左右的時間是空白的,既無審訊筆錄記錄,也無錄像記錄。陳灼昊在重審庭審時提出,就在錄像前,偵查人員對其進行了威脅、恐嚇。


關鍵證人楊帆是死者張某某、被告人陳灼昊的好朋友,其作出的5份口供多次出現反覆,其中關鍵部分的證言前後不一致,而楊帆在作證後便無蹤跡可尋。

經法院推敲所採信的證言中,證明陳灼昊回家的時間是2009年1月14日零時後,但由於鑑定機構未能作出張某某死亡時間的鑑定意見,無法得知張某某是否在14日零時前已經死亡,因此無法判斷陳灼昊與張某某死亡之間的關聯性。

此外,在「新收押人員一周身體狀況跟蹤檢查記錄」上,經筆跡鑑定,發現7處有關「陳灼昊」的籤名並非陳灼昊本人籤署。


這是廣東高院今年第二次直接將死緩改判為無罪。與前例因定罪證據不足,疑罪從無改判的陳傳鈞故意殺人案不同,陳灼昊故意殺人案的改判,是多項證據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該案排除的證據種類之多、排除力度之大為近年來所罕見。

終審判決書對此有如下表述,「證據必須經過兩個層面的審查,第一個層面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即證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本身是否合法,這是最基本的審查。第二個層面是對證明力的審查,即判斷證據證明價值的大小。只有通過了第一層面的審查,證據才能接受第二層面的審查,才有可能被審判機關採信,作為定案的依據。」

廣東省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林秀雄接受採訪時表示,近年來出現的冤錯案件,審判機關沒有把好證據關是其中主要原因。採納的證據必須經過兩個層面的審查,不能反過來,先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大小,然後才判斷其證據能力。

「我們以這樣的標準對陳灼昊案件的證據進行審查,認定該案的多項物證不具備證據能力,儘管證明力較強,仍堅決將其排除,嚴格落實證據裁判原則。長期以來,我們刑事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偵查機關『抓人破案』,這是一種以偵查為中心的辦案機制,必將在今後的司法改革中被摒棄,逐步形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格局,做到靠『證據定案』。」


文/廣州日報記者方晴


來源:廣州日報10月31日A6版《廣東高院再改判 男子死緩變無罪》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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