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死緩犯改判無罪,法院:公安有非法搜查、偽造書證行為

2021-01-10 澎湃新聞

10月3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灼昊故意殺人案」作出終審宣判:上訴人陳灼昊無罪。

廣東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問供、偽造書證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以上取證行為收集的證據屬非法證據,應依法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圖

據了解,廣東高院今年已第二次直接將死緩改判為無罪。該案的改判,從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二審終審,歷時將近6年,究竟是怎樣一個曲折的過程?

妙齡女子陳屍出租房中

兇手究竟是誰?

2009年1月15日,在廣州市天河區新塘西約新村某出租屋,發現一具年輕女子的屍體,死者是20歲出頭的張某某,發現屍體的是她的前男友陳灼昊和同學楊帆。

今年29歲的陳灼昊與死者張某某都來自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會後,兩人成為情侶並同居。年輕的陳灼昊終日無所事事,通宵玩電遊,卻不曾想過謀一份正當的職業,2008年11月張某某單方面提出分手,儘管陳灼昊不同意,張某某仍堅持搬到隔壁棟的出租屋獨住。隨後,張某某有了新男朋友,但仍與陳灼昊保持來往。2009年初,同是兩人同學和老鄉的楊帆來到廣州,暫住在陳灼昊的家中。2009年1月13日傍晚,張某某在陳灼昊與楊帆的住處吃過晚飯,逗留至22時許,便提出要離開,陳灼昊遂將張某某送回其住處。1月15日,遠在雷州的張父數日聯繫不上女兒,便請求陳灼昊幫忙尋找,當楊帆陪同陳灼昊進入張某某住處並發現其屍體時,楊帆隨即報警。

2009年2月24日,公安機關在陳灼昊家中搜查出死者張某某的手機、掛包等私人物品,並將其傳喚歸案。

同年12月14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中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陳灼昊犯故意殺人罪,並移送了相關證據支持控訴的事實。公訴機關指控稱:2009年1月13日23時許,陳灼昊在張某某的出租屋內與其發生爭執,過程中,陳灼昊用手捂住張某某的口鼻並將其按倒在床上,致張某某死亡後逃離現場。

經法醫鑑定,儘管張某某死亡時衣著完整,雙手間還抱著玩具圓枕呈熟睡狀,經鑑定卻是因口鼻部被捂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並且體內檢驗出有安定成分。

經勘查案發現場發現,出租屋內鎖功能完好,未見撬壓痕跡,陽臺也完好封閉,偵查機關在現場房門上提取到一枚陳灼昊的手印。

公安機關走訪死者身邊多位朋友,得知陳灼昊性格偏激,曾對張某某的新男朋友表現出明顯敵意;與陳灼昊同住的楊帆稱,當晚23時30分許,張某某發簡訊給陳灼昊留在住處的手機,邀約吃宵夜,楊帆以為是發給自己的,便回復了說不去,當晚陳灼昊至1月14日零時後才回到住處。案發前,因為自己睡眠質量不好,陳灼昊還鼓動自己購買了安眠藥。

陳灼昊歸案後,作有罪供述稱,當晚送張某某回家後,兩人發生爭執,陳灼昊便用手捂住被害人張某某的口鼻並將其按倒在床上致其窒息死亡,之後將其屍體擺放好蓋上被子。23時30分許,陳灼昊用張某某的手機向自己留在住處的手機發出相約吃宵夜的簡訊,而與陳灼昊同住的楊帆以為是發給自己的,即回復了簡訊稱不去。陳灼昊拿著張某某的小掛包及手機離開案發現場,臨走時在門外用張某某的鑰匙鎖上掛鎖,並將鑰匙從門上的小門扔進屋內,然後關上小門,在返回自己住處途中,再將張某某的手機卡丟棄。

一切似乎順理成章,兇手竟然是前度愛人。

據此,廣州中院於2012年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灼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505299.5元。陳灼昊不服,提出上訴。經廣東高院2013年9月14日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後,廣州中院於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灼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附帶民事訴訟賠償34172.5元。

陳灼昊仍然不服,稱偵查機關存在違法取證的行為,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多份審訊筆錄是偵查人員寫好了以後讓他籤名的,偵查人員在搜查其住所時沒有搜查證,搜查所獲得的多項物證並非來自自己住處的物品,身體狀況跟蹤記錄上的個人籤名不是自己所籤,堅稱自己沒有殺人,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

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審查:

部分證據被認定為非法證據

定案存疑

合議庭對多項證據進行排查,一番抽絲剝繭後發現,部分證據取得存有疑點,與被告人上訴所稱相吻合,而偵查人員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釋,依法認定為非法證據。

廣東高院在二審的過程中,對全案的事實及證據進行了審查,證據問題是重點審查的對象。

據審理該案的廣東高院刑一庭法官吳海濤介紹:合議庭在審理時發現,本案無證據證明偵查人員對陳灼昊進行刑訊逼供,陳灼昊的相關控告不成立。作為本案有直接證明作用的陳灼昊四次有罪供述中,原審法院在重審中認定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審訊行為不合法,對該次供述不予採信,而採信了餘下的三次供述。但這三次供述中,其中一次是記錄對陳宣告逮捕決定的內容,並無直接證明作用。有證明作用的兩次訊問筆錄的詞語卻高度雷同,且筆錄中大段的有罪供述顯示出訊問方式違反相關的程序規定,存在明顯的指事問供跡象。對此,負責記錄的偵查人員在二審庭審作證時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我們決定支持辯方提出的相關排除非法證據申請,認定該二次審訊形成的審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屬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審理中還發現:原判採信的兩次有罪供述並未能提供相關的審訊錄像,僅有的一次審訊錄像卻沒有依照規定製作相應的審訊筆錄,且錄像未能保持完整性,偵查人員提押陳灼昊出倉至開始對其進行審訊錄像前,有四十分鐘左右的時間是空白的,既無審訊筆錄記錄,也無錄像記錄。而陳灼昊在重審庭審時提出就在錄像前,偵查人員對其進行了威脅、恐嚇;在「新收押人員一周身體狀況跟蹤檢查記錄」上,經筆跡鑑定,七處有關「陳灼昊」的籤名並非陳灼昊本人籤署。根據以上偽造書證的情況,加之該次審訊錄像並未反映完整的審訊過程,再結合陳灼昊本人的控告,不排除偵查人員對陳進行恐嚇、威脅的可能,據此認定該審訊錄像無證據能力,屬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本案一審定罪的另一關鍵客觀證據是陳灼昊住處搜查到的死者張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證獲得批准的日期與被搜查人陳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八個月,偵查人員卻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合議庭認定該次搜查屬於無證搜查,且不排除偵查人員事後補辦搜查證以隱瞞真實取證過程的可能性。該行為導致合議庭無法判明搜查行為獲得的物證的真實來源,嚴重影響合議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合議庭依法認定非法搜查所獲得的多項物證屬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合議庭還認為死者張某某與陳灼昊關係特殊,互相擁有對方住處的鑰匙,因此在現場採集到陳灼昊的指紋屬情理之中;至於張某某的新男朋友、或是其他人員是否同樣擁有張的住處鑰匙也不能確定,因此無法證明陳灼昊實施殺人行為的唯一性與排他性。檢方在出庭意見中也指出前述取證上的疏漏。

關鍵證人楊帆是死者張某某、被告人陳灼昊的好朋友,在陳家中暫住,案發前三人還一起吃飯。其作出的五份口供多次出現反覆,其中關鍵部分的證言前後不一致,而楊帆在作證後便無蹤跡可尋。經法院推敲所採信的證言中,證明陳灼昊回家的時間是2009年1月14日零時後,但由於鑑定機構未能作出張某某死亡時間的鑑定意見,無法得知張某某是否在14日零時前已經死亡,因此無法判斷陳灼昊與張某某死亡之間的關聯性;楊帆還證明,自己確實曾購買安眠藥,但不知道張某某是否服用過該藥,而張某某檢驗出的安定成份含量為40.75μg/100ml,據相關資料顯示,0.1mg - 0.5/100ml才能達到治療量,合議庭認為,如此微量的安定成份,與證明案件事實關聯性不強。(註:1mg=1000μg)

非法證據依法排除

廣東高院二審改判無罪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出庭意見認為,原判採信的證據相對薄弱,未被排除的證據已達不到認定陳灼昊構成犯罪的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無法排除陳灼昊以外的第三人進入現場作案的可能性。

該案經廣東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問供、偽造書證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以上取證行為收集的證據屬非法證據,應依法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證據後,原審法院所採信的證據已經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無法用未被排除的證據去證實陳灼昊實施殺人行為,無法得出陳灼昊殺害被害人張某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結論。

上訴人陳灼昊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陳灼昊的犯罪不能成立,二審終審改判陳灼昊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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