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紅被抓的時候,12歲的女兒吳莉莉剛上初中。出來時,女兒已經成了三個孩子的母親。羈押5611天後,4月1日,吳春紅被改判無罪,當庭釋放。
從浙江金華監獄走出來,吳春紅給家中的老母親打了一通視頻電話。接通後,母子二人失聲痛哭。「兒呀,你受苦了,你受苦了呀。」母親捧著手機,重複了好幾遍。
吳春紅身陷囹圄,是因為一場投毒殺人案。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7天後,吳春紅被認定為此案的嫌疑人。
案件跨度長達16年。其間,商丘中院三次判處吳春紅死緩,一次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吳家人持續申訴。吳莉莉說,為父親爭取無罪的過程,就像一場馬拉松,「今天,終於跑到了終點」。
吳春紅的家人合影,攝於2003年左右。家屬供圖
聽到「無罪」二字時,激動得說不出完整的話
4月1日早上9點左右,吳春紅的再審辯護人李長青,來到河南省高院庭審現場。李長青告訴新京報記者,當時,法官、檢察官已經就位,河南省高院和浙江金華監獄也接通了視頻,吳春紅的畫面,出現在法庭的一臺電視中。
開庭後,審判長宣判,「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審被告人吳春紅無罪。」李長青記得,聽到「無罪」這兩個字時,吳春紅開始大哭,激動得說不出完整的話,只是一個勁兒感謝法官。
宣判前的3月30日,吳春紅的兒子吳雲磊接到通知,跟隨民權縣法院的車趕往浙江金華監獄接父親。按照計劃,吳春紅將在今天的傍晚抵達河南民權縣的老家。在車上,吳春紅話不多,他通過兒子的手機,婉拒了新京報記者的採訪,「不太適應,晚點講,晚點講」。
宣判後,在河南高院外的吳莉莉拿到父親的判決書。隨後,她撥通了吳雲磊的手機。視頻接通後,父親出現在畫面中 「他又瘦了,皺紋多了,頭髮也白了」,看到父親後,吳莉莉哭了,「恨不得現在就飛過去把他帶回家,一分一秒的等待都是煎熬」。
吳莉莉為父親買好了新被子等日用品。她說,父親最近幾年身體狀況不好,等父親回家後,打算帶他去醫院做身體檢查。「今後我們會多花時間陪伴父親,讓他過得開心一點。」
吳春紅出獄後在車上與兒子合影。受訪者供圖
案件歷經16年,曾三次被判死緩
為父親爭取無罪的過程,就像一場馬拉松。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兩人均因「毒鼠強」中毒。
吳莉莉記得,案發後的一天晚上,兩個警察來到家裡將父親帶走。當時正值冬天,「他穿個涼拖鞋就出去了,我們都以為只是在院子裡面說會兒話,誰知從那以後,就再沒有回來」。
7天後,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布此案告破。《破案經過》顯示,「經偵查,同村的吳春紅有重大作案嫌疑,經訊問,吳春紅交代了他報復殺人的全部過程,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起訴書顯示,做帶鋸生意的吳春紅,因安裝電錶問題,與王戰勝產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戰勝催交電費時,吳春紅認為其口氣強硬,產生投毒報復的念頭。當天交完電費後,吳春紅溜入王戰勝家廚房,將「毒鼠強」投入盛麵粉的瓢裡。王戰勝的兩個兒子食用麵粉、豆糝煎成的「面託」後中毒。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一個月後,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吳春紅提出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並拒絕減刑。吳莉莉也不相信父親會殺人。她回憶,父親「出事」之前,為人謙和,從未和他人發生過矛盾。
案發後,吳春紅衣物中未檢出毒物
2014年8月份,吳莉莉看到念斌被宣判無罪的新聞,她覺得父親「有救了」。她說,這兩個案子太相似了,同樣是「投毒案」,同樣經歷了多次重審。她覺得念斌能平反,父親也能。
李長青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2017年,吳春紅已經在監獄服刑8年,但仍拒絕認罪、拒絕減刑。經過閱卷、現場勘查,李長青和金宏偉認為此案疑點重重。
法院認定,吳春紅使用「聞到死」,在王戰勝廚房的麵粉裡投毒。但金宏偉律師提出,偵查人員在吳春紅家中,沒有提取到任何鼠藥或鼠藥包裝。「非常諷刺的是,本案證據中,兩份鼠藥鑑定,竟是從兩個案外人家中提取,鑑定結果為含有毒鼠強成分。這種鑑定被放在案卷中,可想見當年辦案之粗糙。」
據民權縣公安局《有關物證的說明》顯示,吳春紅交代其作案時的褲子已被清洗,後將其褲子送商丘市公安局進行檢驗,「未檢出毒物」。
律師金宏偉提到,「毒鼠強」具有可長期存留的特性,只要褲子中沾有「毒鼠強」,即便水洗,還是能夠檢測到。「用褲子被洗了,來解釋沒有提取到『毒鼠強』,是解釋不通的。所以,原審未能證明吳春紅於案發當日接觸過『毒鼠強』。」
李長青將此案稱做「河南版念斌案」,「被害人到底吃了什麼中毒,沒有檢驗;投毒物幾經變化;投毒現場沒有任何與吳春紅有關的證據;吳春紅的有罪供述,是投毒的唯一直接證據。」
2016年6月3日,吳春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宣判其無罪。
河南高院出具的《再審判決書》,改判吳春紅無罪。受訪者供圖
審判長:已告知吳春紅家屬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018年5月2日至10月5日,吳莉莉將申訴狀、判決書等43張資料,複印了312份,郵寄到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及省市相關部門。直到2018年10月3日,吳莉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
2020年4月1日,吳春紅被改判無罪後,該案審判長針對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審判長提到,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是:吳春紅在案發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發後吳春紅曾作過有罪供述,以及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等。
但經審理,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中,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後不一致,且與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且吳春紅在偵查階段已翻供,否認犯罪。本案缺乏證明吳春紅犯罪的客觀證據,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據此,審判長認為,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該案在偵查階段,存在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多變的情況。2004年11月20日,吳春紅供述毒藥的來源時稱,是從內黃集村姚民農藥門市部買的,次日又稱是從張莊村「傳喜」代銷部買的。對於鼠藥包裝的去向,吳春紅起初供述稱,扔到牆外豬圈的化糞池了,後來又說用打火機燒了。
該案審判長提到,宣判後,吳春紅已被當庭釋放。合議庭已告知吳春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法院將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同時,我們將認真反思該案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舉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訓,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編輯 趙凱迪 白奎
校對 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