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上午,樂都區人民法院碾伯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丁某訴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並當庭宣判, 判令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償還原告丁某借款30000元,敲響了樂都法院適用《民法典》的「第一槌」。
2019年8月,原告丁某與被告李某通過手機快手APP相識,並互加微信好友,同年9月,原告丁某經微信轉帳方式分三次向被告李某轉帳30000元用於資金周轉,被告李某承諾自借款之日起一周內償還,到期後經原告丁某索要被告李某一直未償還借款及利息。原告丁某遂向樂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其借款及利息合計32400元。
審理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樂都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相關文書,並傳喚被告李某到庭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庭審中,原告提供證明其與被告借貸關係存在的相關證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主審法官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誠信是立身之本,被告李某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履行到期返還借款的義務。原被告對借款利息沒有約定,對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合議庭當庭缺席作出上述判決。判決書將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公告送達,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現逐年增長趨勢,樂都法院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民法典》實施後,本案依據《民法典》關於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等規定,認定借款人負有返還借款的合同義務,對規範民間借貸,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有積極作用。
供稿:樂都法院
編輯: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