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22: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2月24日,市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兩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劉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孫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這兩起案件是市法院適用「刑拘直訴」機制審結的第一批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刑事拘留,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到法院開庭和判決,一共只用了7天時間。
案情回顧
劉某某危險駕駛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於2020年11月2日20時許,在棲霞市桃村鎮重慶路酒後駕駛魯Y****號機動車與停放在路邊的肖某的魯F****、於某某的魯F****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劉某某自動投案。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鑑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2.09mg/100ml。案發後,被告人劉某某賠償肖某人民幣36000元,賠償於某某人民幣12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案發後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依法予以採納。據此,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孫某某危險駕駛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某於2020年11月11日18時許,在棲霞市桃村鎮西安路與桂林路交叉口,酒後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與孫某駕駛的魯F****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孫某某自動投案。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鑑定,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12mg/100ml。案發後,被告人孫某某賠償孫某人民幣19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某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無牌車輛,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某案發後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依法予以採納。據此,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拘直訴機制最大的特點在於減少案件流轉過程,實現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對於依法快速準確懲治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什麼是刑拘直訴機制?
2020年7月1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聯合印發《關於適用刑拘直訴機制辦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明確規定:「對於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公安機關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對其拘留後可以不再提請審查批准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在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
什麼樣的案件適用刑拘直訴?
適用刑拘直訴辦理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無爭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人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刑拘直訴快速辦理機制。
法院審理刑拘直訴案件的期限是什麼?
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拘直訴案件,在審查後當天立案、當天送達,集中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對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為7日的案件,2日內審結案件;對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為30日的案件,8日內審結案件。
今年來市法院共新增了8套語音科技法庭、7條庭審直播線路。當事人打開手機、電腦,就能實現立案、查詢、繳費;無論身在何處打開手機就能「隔空審判」等等,徹底打破了審判工作的空間和時間限制。下步,市法院將繼續高標準完成軟硬體設施的建設,極大程度方便群眾訴訟,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原標題:《從公安立案到法院宣判僅用7天, 市法院敲響適用刑拘直訴機制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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