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汕尾市發改局原幹部蔣將將敲詐勒索案有了新的進展。2020年11月28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蔣將將家屬處了解到,日前接到了廣東省高院作出的通知書,該院經審查後決定駁回蔣將將的申訴。家屬表示對此決定不服,將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在向中紀委網站實名舉報廣東省汕尾市有關部門領導涉嫌違法違紀一個月後,汕尾市發改局科級幹部蔣將將接連被指證或舉報,成了兩起敲詐勒索案的嫌疑人,該兩案所涉事實均發生於多年前,有一起已過去10多年。
兩案中,一起案件的受害人是汕尾市中院原副院長施珠森。一審判決稱,2007年初,蔣將將以施珠森與下屬陳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在陳某丈夫授意下對施珠森敲詐,施迫於壓力支付16萬元。而蔣將將堅稱,自己在整個過程中,只是幫忙調解的中間人,並沒有脅迫行為。
另一起案件的被「敲詐」對象是蔣將將所住小區開發商朱礎生。判決書稱,2013年2月,朱礎生因多次遭蔣將將等業主舉報侵佔業主停車場、改變小區設施用途,被有關部門調查並處罰,「被迫」和業主委員會籤下了賠償業主50萬元的協議書。而這份協議書在籤訂4年後,成了指控業主代表蔣將將敲詐的「鐵證」,蔣將將的行為是維權還是敲詐成為該案爭議的焦點之一。
2018年4月4日,汕尾陸河縣法院一審以蔣將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蔣將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汕尾中院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2018年9月4日,汕尾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蔣將將家屬對汕尾中院的判決不服,隨後向汕尾市檢察院提出申訴。2019年1月23日,汕尾市檢察院認為家屬的申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了其申訴。
對於汕尾市檢察院的駁回申訴決定不服,蔣將將家屬向廣東省檢察院提出申訴。2020年6月22日,廣東省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為不符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情形。
隨後,家屬也向廣東省高院提出申訴。
廣東省高院2020年11月12日作出駁回申訴決定。駁回申訴通知書中稱,原審認定蔣將將與同案被告人共同敲詐勒索的事實清楚,認定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適用法律正確。
對於「敲詐施珠森」案,廣東省高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施某某與相關人員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涉案人員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利用被害人擔心名譽受損的恐懼心理,實施了以揭發隱私等方法相要挾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了精神強制,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
對於小區開發商朱礎生案,廣東省高院認為:第一,對於涉案小區建設過程中改變規劃,將陽臺改建為住房等問題,相關部門已罰款處理,涉案小區業主方遭受損失的情形及數額不清。第二,蔣將將及同案人以相關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向開發商索要錢財,之後將款項佔為己有,反映出主觀上具有明顯非法佔用目的。第三,蔣將將多次惡意向多個政府部門及領導舉報,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恐慌心理,對被害人實施了要挾方法以索取錢財。第四,作為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蔣將將並未通過與開發商協商和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正當途徑解決訴求,而是通過多部門舉報的方式對開發商施加壓力,以達到個人非法獲利的目的。
蔣將將家屬向澎湃新聞表示,仍認為蔣將將並不存在敲詐勒索行為,對開發商不法行為的舉報也屬於正當維權,對該決定不服,決定繼續向最高法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