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算工傷嗎?
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工作時長的規定和將過勞死視為工傷的判定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相關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因此,如果員工在工作崗位上發生過勞死,或者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導致過勞死,應該認定為工傷。但是,如果不是在工作崗位上,而是在下班後的時間,比如在家中繼續加班導致過勞死,是否算工傷呢?
這種情況想要認定為工傷就很困難,因為此時已經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了。
更嚴重的是,即便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如果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在此時間之外才死亡,那麼同樣難以被認定為工傷。
曾經有這麼一個案件,案件中過勞死的死者梁某,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隨後被送進醫院搶救,並在10天後搶救無效死亡。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桂行申413號即對此種情況作出了裁定,對於死者梁某於2016年9月29日22時送入田林縣人民醫院搶救,到2016年10月9日死亡,根據百色市人民醫院出具的「病程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梁某的死亡時間為2016年10月9日14時35分,距離其住院搶救的時間2016年9月29日22時相近十天時間,已遠超視同認定工傷的48小時的法定期限。二審法院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不認定為工傷並無不當。最終駁回了原告的再審申請。
小結一下,過勞死進行工傷認定需要滿足以下幾種條件:
在工作崗位上發生過勞死在工作崗位上,因為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導致過勞死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搶救時間未超過48小時
工傷認定後如何為自己維權?
職工發生工傷後,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職工與單位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先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對於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如果職工與單位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還是無法實現自身目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最後若勞動者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權利。並且還可以在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允許的範圍內請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