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劉宇陽)12月11日,浙江證監局發布關於對浙江泫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泫沄投資」)、梁鑫江和程曦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決定內容顯示,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浙江泫沄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公司不配合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檔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等行為。
浙江證監局指出,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梁鑫江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程曦作為公司副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對此,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泫沄投資、梁鑫江和程曦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局強調,浙江泫沄投資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制定合理的清償方案,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還應當於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