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中,投資者們終於看到了厚厚一摞的來自中原信託的盡調報告,這也是中鐵融信(天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為「中鐵德閎(天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鐵融信/中鐵德閎]唯一能夠出具的報告。
該產品的關鍵環節均出現蘿蔔章
「兜底」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竟是蘿蔔章澎湃新聞通過梳理判決文書網、公開庭審以及公司公告中的公開信息,可以將整個事件大致還原。
2018年2月7日,中鐵融信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設立「中鐵德閎嘉實嘉贏優選B-3私募基金」,共計募集資金19990萬元(1.999億元)。
2018年4月4日,根據《中鐵德閎嘉實嘉贏優選B-3私募基金合同》的約定,中鐵融信公司與中原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信託公司)籤署了《中原財富·海發醫藥應收帳款投資項目(1期)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下稱《信託合同》)。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中鐵融信公司共計向中原信託公司支付19990萬元,用於認購19990萬份「中原財富·海發醫藥應收帳款投資項目(1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信託計劃)優先級信託單位。信託計劃已於2018年4月4日成立。
目前,中鐵融信公司共持有19990萬份信託計劃優先級信託受益權。中鐵融信公司與西部信託公司籤署《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約定西部信託公司於信託計劃存續滿24個月之日不可撤銷地受讓中鐵融信公司持有的全部優先級信託單位信託受益權,並於信託計劃存續期滿24個月之日起1日內一次性向中鐵融信公司支付標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20000萬元。
《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同時約定,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陳述與保證,該方即被視為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損失。2019年5月,中鐵融信公司收到中原信託公司發送的《風險提示函》,函件稱信託計劃項下的融資人福建海發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於2019年3月21日支付季度回購款,保證人等義務人也未能連帶支付,已構成實質違約。
信託計劃項下融資人違約將影響信託計劃受益權到期分配。為確保私募基金能夠按期分配,中鐵融信公司於2019年5月22日,向西部信託公司發出《告知函》,告知信託計劃存在提前終止的可能,要求西部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做好提前受讓標的信託受益權的準備。西部信託公司於2019年5月28日回函稱:西部信託公司未與中鐵融信公司就信託受益權轉讓事宜進行任何接洽磋商、出具任何函件或籤署任何協議。2019年5月31日,中鐵融信公司再次向西部信託公司發出《關於確認<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函》,要求西部信託公司確認是否履行《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受讓義務。
2019年6月4日,西部信託公司回函稱:西部信託公司迄今與中鐵融信公司未發生任何形式的業務合作,也未就信託受益權轉讓事宜籤署任何協議。2019年7月19日,中鐵融信公司再次向西部信託公司發函,要求西部信託公司在2019年7月22日前支付標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20000萬元,否則,中鐵融信公司還將根據《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約定要求西部信託公司賠償違約損失,並採取包括但不限於提起訴訟、向監管機關投訴等方式,維護中鐵融信公司合法權益。
裁判文書網顯示,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鐵融信公司起訴西部信託公司主要基於中鐵融信公司主張的雙方籤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這一事實,現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已向本院函告西部信託公司印章被偽造案已在該局立案偵查,經鑑定,涉案《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上「西部信託有限公司」印文與登記備案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基於上述情況,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有投資人向澎湃新聞透露,在通過嘉實財富購買這一產品時,正因為有西部信託出具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反而感到產品更安全。
據官網介紹,西部信託公司為股份制地方金融企業,註冊資本金6.2億元人民幣,由陝西省電力建設投資開發公司、陝西省產業投資公司(持股8.66%,第二大股東)、彩虹股份、 寶鈦股份、西飛公司等24家省內外知名企業共同出資組建;控股股東為陝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57.78%)。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一般而言,投資者認購完信託計劃後,坐等信託計劃分配收益即可,為何又多一層信託受益權轉讓?
業內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在對產品做了優先級和劣後級的劃分後,再籤一層受益權轉讓,這個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在形式上相當於兜底函,但實質上能否起到兜底的效果還要看金融機構自身的實力。
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向澎湃新聞分析稱,按照《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一旦到期不管信託產品能否產生收益,西部信託都要按照約定的價格回購,在事實上相當於是西部信託提供了擔保和兜底。但如果認定這個章為假章,就不能依據這份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來要求西部信託履行回購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而是應該根據他們一開始籤的信託合同,根據應收帳款集合資金信託合同裡面權利義務的約定來起訴。
三甲醫院的合同上也是蘿蔔章但此案讓人咋舌之處在於,「蘿蔔章」不僅出現在國資背景的信託公司,還出現在三甲醫院的合同上。
中原信託代理律師描述:2018年8月31日,中原信託和海發醫藥向福建協和醫院出具了兩份確認書,福建協和醫院向中原信託和海發醫藥出具了兩份確認書回執,分別確認了債權的完整存續及債權轉讓,承諾繼續履行全部債務。
但福建協和醫院方面卻否認了上述確認書的真實性。福建協和醫院代理律師在庭審中稱,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中的確認書及確認書回執上面所加蓋的公章均為他人私刻及假冒的,為此,福建協和醫院也依法向法院進行鑑定,同時福建協和醫院也將相關材料報送了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該分局已正式立案,且已查明福建協和醫院公章被他人偽造的事實。
對於福建協和醫院公章被他人偽造一事,中原信託在庭審中表示,福建協和醫院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僅能夠證明前後使用的不是同一枚印章而已。
此外,福建協和醫院代理律師指出,福建協和醫院自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向海發醫藥的採購總金額僅為592.57萬元。
這與海發醫藥融資總金額相去甚遠,如果確認書中藥品採購確係虛構,那麼,該帳戶是不是福建協和醫院的?對此,福建協和醫院方面予以否認,表示涉及到的農行帳戶非福建協和醫院開設的帳戶。
同樣的案情出現在西部信託與福建協和醫藥的訴訟中。
夏海龍向澎湃新聞分析稱,暫且認定福建協和醫院說的情況屬實(應收帳款債權虛假),那麼中原信託和西部信託目前可能無法從起訴福建協和醫院那裡實現債權或獲得救濟。而如果西部信託等信託公司在購買的時候屬於主動管理的話,則在購買應收帳款的時候應該去調查核實債權的真實性,他們可能沒有去做這個工作,或者是做得不夠細緻,反正是被騙了。如果協和醫院的章確實是假的,應收帳款債權為虛構的話,福建協和醫院是可以免除責任的。
夏海龍進一步指出,如果信託公司只是通道的話,中鐵融信應該承擔起盡調的職責。因此現在看上去是信託公司起訴協和醫院,實際上背後是中鐵融信在起訴,只不過是以西部的名義起訴而已。信託公司如果只是通道的話,就只是協助委託人去把款追回來。但是和協和醫院籤應收帳款債權轉讓合同的是信託公司,中鐵融信是不能直接起訴醫院的。信託公司也只是根據與中鐵融信之間,有提供通道的義務,如果是通道的話,信託公司的背後其實是中鐵融信在打這個官司,只不過信託公司是名義上的訴訟主體。
福建協和醫院已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報案。福建協和醫院方面指出,本案當中,所涉及到應收帳款的相關材料全部是虛假材料,相應的發票均為虛假發票,相應的公證文書所謂的人員也均非福建協和醫院的工作人員。所以整個案件看起來就是徹徹底底的合同詐騙行為。海發醫藥及謝文海等人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如果涉及民刑交叉意味著什麼中鐵融信在嘉贏B-1的2019年第四季度報告中指出,本基金投資的信託計劃所涉海發醫藥項目案情複雜,涉及民刑交叉的可能性較大。
夏海龍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民刑交叉案件在某些情形下會遵循『先刑後民』的原則。」「先刑後民」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而民事案件必須以形勢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時,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後,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
應該如何理解「蘿蔔章」連環套中法院審理時採用的「先刑後民」原則合理性?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紀格非教授向澎湃新聞表示,「蘿蔔章」案件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有的時候確實章是假的,但戳章的工作人員的身份是真的,那麼就民事案件的處理來說,可能就可以直接認定的,就是屬於表見代理(編註: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作為表見代理的被代理一方,是要承擔表見代理產生的民事法律上的後果的,所以並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涉及到民事糾紛,這種民事案件是可以先行處理的,特別是這個案件可能還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先行處理並不違反司法解釋的精神。但有的情況下,可能不光章是假的,戳章人的身份也是假的,這種情況下刑事案件就需要先行處理,否則就無法證明這個案件跟金融機構之間的關係。
在與此案類似的「羅靜虛假供應鏈融資」案中,羅靜、羅嵐被羈押了14個月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其被控合同詐騙一案,只待最終判決。
而在實控人失聯的情況下,海發醫藥一案還有望水落石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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