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解讀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酒駕|飈車|刑事犯罪-浙江在線...

2021-01-18 浙江在線
  今年一季度,杭州交警共查獲醉駕被拘者558人,平均每天有6人。醉駕入刑,是否能對規範駕駛行為起到實質效果?具體執法操作中會不會碰到難題?公檢法等相關部門是否已經做好了準備?

醉酒如何認定?必須進行血液檢測

  醉駕入刑,意味著交警的執法方式方法都得改變。今後交警查酒駕的程序一般是這樣的:攔下車後進行酒精快速檢測,確定飲酒駕駛後就馬上進行測試儀吹氣,吹氣結果大於等於0.8mg/ml(醉酒標準),則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抽血檢測。[詳細]

何時對酒駕者批捕?相應司法解釋馬上出臺

  醉酒被確認後,公安機關將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刑拘或依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作出決定後一般在7天內,公安機關將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接著,檢察機關要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詳細]


醉駕官司能否全身而退? 無罪辯護不大可能

  只要有監控錄像、執法記錄及酒精含量測試報告等證據,基本就能證明犯罪事實。醉駕入刑,是指醉酒駕駛本身就是一種罪行,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也必須承擔刑事責任。[詳細]


  認定酒駕流程:涉嫌酒駕被抓獲→吹酒精測試→血液酒精濃度超過80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取證抽血化驗、收集旁證、全程錄音錄像記錄抓獲過程、查明駕駛人身份→批捕→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庭審→判決執行刑法

追逐競速飆車行為如何理解與認定?

  「飆車」是公民對高速危險駕駛行為的俗稱,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於飆車行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該條中特別使用了「追逐競駛」一詞,因此需要注意並非日常所有的「飆車」行為均納入刑法,兩者具有一定差異。 ·追逐競駛不等於高速行駛
高速危險駕駛並不一定具有追逐競駛特徵,可在沒有追逐競駛對象的情況下完成;而追逐競駛必須有一個以上的追逐競駛對象。 ·追逐競駛行為須情節惡劣
並非所有的追逐競駛行為都以犯罪論處,由於車輛運送緊急病人、處理特殊緊急事務等情況,不應一概以犯罪論。

背景:嚴懲危險駕駛必要性凸顯

  2008年世界衛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在中國,每年由於酒後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達數萬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與酒後駕車有關。根據我國最高法統計,僅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2009年1月至8月就發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案例1】08年12月14日,成都司機孫偉銘無證醉酒駕駛連撞5車,致4死1傷。

【案例2】09年6月30日晚上,南京張明寶酒後駕車回家,沿途先後撞倒9名路人,並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轎車,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

【案例3】09年8月4日,杭州司機魏志剛酒後超速行駛,撞死少女馬芳芳。

【案例4】09年8月5日,黑龍江省雞西張喜軍酒後駕駛越野車衝進夜市,2人死亡、7人輕傷、16人輕微傷。

關於酒駕立法現狀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1-3月機動車駕駛證,處200以上500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6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以上2000以下罰款。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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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通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陳某在酒後心存僥倖心裡,仍駕車駛上高速,最終自食惡果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20年6月,陳某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集雙高速117公裡500米處,被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交警查獲,經檢測,駕駛人陳某呼氣酒精濃度超標,其行為已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並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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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發醉駕辦案標準 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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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之後拉上「哥們」頂替,最後只能是罪加一等,害人害己。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遇警方設卡檢查,逃離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棄車逃逸。張某為逃避法律責任指使下屬王某前往事故現場為其頂包作偽證。近日,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對張某提起公訴,獲法院判決支持。配圖,圖文無關慌亂之下指使下屬「頂包」7月4日晚上7點,被告人張某和幾個朋友在某飯店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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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應定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如下:被告人胡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其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使構成危險駕駛罪,也屬於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應以處罰較重的罪行定罪量刑,所以本案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對於本案到底是定性為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論上存在一定的爭議。
  • 聚餐後把車給飲酒的朋友,車主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
    楚天都市報10月14日訊(記者孫婷婷 通訊員田第潘)將車借給飲了酒的好友馮某駕駛,馮某因涉嫌酒駕被起訴,車主餘先生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今日,記者從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獲悉了這起案件,承辦檢察官表示,明知對方醉酒卻還將車輛交由其駕駛,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 「電瓶車」 酒駕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立案
    後來他提供給我們了車輛的出廠合格證和一致性證書上標明了這個車為電動兩輪輕便摩託車是屬於機動車輛已經達到了醉酒的標準,現在是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我們公安機關立案調查。」9月11日,龍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立案偵查。通州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法宣科高莉雯提醒:「目前不少市民購買電動車並不在意出廠合格證上寫的車輛屬性。為了購買電動車,而不小心買了電動輕便摩託車。
  • 遵義一男子酒後沒開車也被判危險駕駛罪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個共識早已達成對於酒駕、醉駕嚴查、嚴處、零容忍!但是遵義一男子喝了酒沒開車也被判危險駕駛罪這是什麼情況?被告人李某、朱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朱某系機動車所有人在明知李某已飲酒的情況下仍唆使其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審理查明2020年10月21日17時38分許,被告人李某、朱某與吳成洪一起在遵義市新蒲新區新舟鎮街上一家牛肉店內喝酒,酒後被告人朱某便讓李某駕駛自己的貴CL2108號二輪摩託車送自己回家,李某遂駕駛朱某的摩託車搭載朱某從新舟鎮街上米市方向沿機場大道往朱某家方向行駛
  • 沒開車也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車主:好險,差點就進去了!
    自己沒喝酒,也沒有開車上路,甚至是本人都沒有在車上,況且還是別人發生了交通事故,自己卻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說出來都沒人信。這事發生在誰身上都覺得很不可思議,但確實是真實存在的。洪山交警對方某、羅某按危險駕駛罪一併刑事立案。2、一天晚上,錢某與朋友顏某等人在一家飯店小聚,喝了幾杯酒後,顏某向錢某借車辦個事情,錢某爽快地答應了。顏某在路上被交警查酒駕認定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拘役三個月罰3000元。而錢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明知他人飲酒並且要酒後駕駛機動車仍提供車輛,放任同案犯酒後駕駛機動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 索朗律師|一文看懂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如何判刑
    關於道路交通犯罪,2020年5月3日的微信公眾號文章為大家介紹了酒駕、醉駕的一般法律責任。醉駕被抓後,肇事方和家屬通常會特別著急,向律師諮詢的核心問題之一便是,會判多久,什麼時候能出來。今天就給大家詳細解釋一下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時的量刑(判幾個月)。
  • 危險駕駛罪是條件包括哪些,是什麼?
    在生活中,如果喝酒達到一定含量,並且開車的,,可能構成醉駕,在刑法上叫作危險駕駛罪,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那麼危險駕駛罪是條件包括哪些,是什麼?網友諮詢:危險駕駛罪是條件包括哪些,是什麼?江蘇張林芳律師事務所趙凌律師解答: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包括:1.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3.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 「醉駕」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具體判定
    當然,在具體認定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時,還必須要準確把握和區分該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關係和界限,注意前後兩者之間的銜接和轉化。  (1)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係。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似乎兩者沒有任何聯繫,其實則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