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8)鹹寧:檢察長帶頭辦案,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

2020-12-23 法制現場

「被告人鄧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12月17日,由市檢察院檢察長羅堂慶承辦的一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故意殺人案在赤壁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羅堂慶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倪貴武擔任審判長。

這是鹹寧市首起檢法兩長共同辦理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罪案件。

據悉,10月15日,案件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羅堂慶認真審閱了案卷材料,提訊了犯罪嫌疑人,實地勘察了案發現場,並召開檢委會,就案件定性、法律適用、量刑建議等進行討論。

△提訊犯罪嫌疑人

△勘察案發現場

△召開檢委會討論案件

因被告人鄧某某患精神發育遲滯(輕度),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在提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工作中,為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產生的法律後果,並開示了全案證據。

同時,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確保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檢察機關認真聽取了被害人家屬的意見,開展了細緻的釋法說理工作,積極促成被告人及其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促使雙方達成諒解,並充分考慮各方意見提出量刑建議。

△庭審現場

12月17日上午9時,庭審正式開始。「被告人鄧某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鄧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鄧某某作案期間行為能力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羅堂慶作為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當庭訊問了被告人,並圍繞事實認定、案件定性、量刑建議等發表了公訴意見。

△羅堂慶檢察長宣讀起訴書

在法定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法庭依法對被告人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家屬等情況進行了確認,被告人鄧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取得良好效果。

檢法兩長共同出庭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是紮實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體現,也為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起到了引領示範作用。據統計,今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共審查起訴案件2315件3289人,適用認罪認罰案件2154件2855人,平均適用率為86.89%、81.08%。

圖文、編輯 / 李蔓

審核 / 陳亮

【來源:鹹寧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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