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出版自由,不僅僅說是討論和批評公共事務的自由,是批評政府的自由,更重要的是,言論出版自由還應該是一個體制,政府不得事前審查言論出版的內容,出版機構得自由設立。(微信號:law-info)
中國大陸的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一條文字面沒有多大問題,但是大陸公民事實上並沒有享受到充分的言論出版自由,問題出在哪裡?
這個問題涉及到如何解釋言論、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其實可以合在一起。有些國家的憲法上就只有言論自由,但是言論是不限於口頭的形式,還包括其他各種形式的言論比如書面的、圖畫的、動畫的、影像的,甚至包括一些具有象徵性的行動如焚燒國旗等等。
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言論自由,解釋其含義必須考慮有關國際人權文獻和其他國家的實踐,不能關起門來解釋。考慮到這一背景,才能真正理解言論自由的實質。
言論自由也是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的自然延伸。
言論自由的確立與書報審查制度的廢除是一體兩面的事情。存在書報審查制度就不可能有言論自由,即使有對當今政府的某些批評,那也是政府大度容忍,而不是有言論自由,政府可以隨時收回這種容忍。
因此,成立出版社、雜誌社、報社需要政府批准的制度下,不可能有真正的言論出版自由。
在出版內容受到官方事前審查、謹小慎微的編輯不得已自我審查的條件下,不可能有言論出版自由。
在廢除出版特許制、內容審查制之後,言論出版自由是一個平臺,各種主張和意見可以理性地發表、討論、辯論。人們有持有、獲得、傳播各種意見的自由。這是形成健康的公共輿論的條件,也是民主社會中選民進行選擇的條件。
至於,很多人議論的新聞自由,其實就包括在言論出版自由之中。未必需要專門的法律規定。
當然,自由伴隨著責任。如果言論確實損害他人的名譽、隱私等權利,也應承擔責任。但通常來說,這只能實行事後追懲制,而不應該是事前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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