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7 20:2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親屬之間,往往不計較金錢上的往來。然而,在關係鬧僵後之後,想算清「家庭債」就沒那麼容易了……近日,石泉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77歲的張大爺把自己的兒媳小麗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顧
原來,張大爺兒子小張與兒媳小麗最近鬧離婚。張大爺很生氣,自己這麼多年來一直在經濟上給予兒子一些幫助,沒想到兒子和兒媳竟然鬧離婚了,這下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境地。張大爺這才把兒媳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兒媳返還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張大爺稱,兒媳婦從2012年開始,陸續在石泉縣境內開設了幾家母嬰店,因缺乏資金需要借款,請求張大爺給予資金上的支持。於是,張大爺就把自己的積蓄拿去給兒媳支付了門店轉讓費120000元,後又因資金周轉困難又借了100000元。
開庭時,張大爺向法院提交了小麗書寫的「記事本」便條,其中第一行寫明:「2012年某月某日借總店現金10萬元」和「交房費12萬元,2012.5.18日」。被告小麗辯稱:自己婚後就跟小張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因與小張感情不和,2017年小麗就從家裡搬出來了。自己與張大爺沒有任何借貸關係,張大爺以小麗書寫的「記事本」為證據,向小麗主張借款,根本就是子虛烏有,「記事本」只是小麗預計經營的記錄行為,上面並沒有寫小麗向張大爺借款,這種便條不是借款證據,而且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債權人必須證明發放借款的過程,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裁判結果
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張大爺依據兒媳小麗自行記錄的「2012年借總店現金10萬元」的文字內容,主張被告向其借款10萬元,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張大爺與小麗之間因缺乏借貸合意,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未成立,故對原告該10萬元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張大爺主張小麗向其借款12萬元用於支付了門面房轉讓費,根據小麗書寫的「交房費12萬元」文字內容等,只能證明收款人陳某收到小麗門面轉讓費12萬元,不能證明小麗向張大爺借款12萬元。張大爺與小麗系公媳關係,2012年雙方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張大爺雖持有收款人陳某出具的收款條,不能必然推定此款項由張大爺支付,即使此款項由張大爺支付,也因缺乏達成借貸合意的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間借貸關係未成立,故對原告該12萬元的訴訟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故駁回原告張大爺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法官為張大爺做好了判後答疑。張大爺表示自己服判不上訴,自己起訴小麗借款自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這個案子證據確實不充分,就是因為自己慪氣才起訴的,以後在生活中也會多留個心眼,與人有經濟往來會留下保護自己的證據。
法官提醒
在借貸關係中,父母子女之間很容易因為親密關係而不好意思提出寫借條等要求,但這會帶來較大的後患。因此,鼓勵父母子女之間明算帳,並儘量採用銀行轉帳方式匯付錢,且註明欠款用途以保障自身權益。也不要因為熟人或朋友向自己借錢,怕傷感情就不打借條,借錢最好還是留個書面協議、轉款憑證等,不然空口無憑,事後若有反悔,便難以說清。
原標題:《案件快報 |兒子鬧離婚,公公卻和兒媳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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