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公眾號丨風雨觀點
中國網際網路史上,最重量級的文件剛剛出爐。
北京時間2020年11月10日,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向全國下發【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意見稿,公開向全社會人民徵求意見!!
反壟斷是什麼意思?針對的主要是誰?!為避免得罪人,我就不多解釋了,我的粉絲肯定都知道指的是哪些公司!!
給大家看一眼這2天中國網際網路頂級公司的股價表現,給你們感受一下這個「 新規 」的震撼力有多強:
阿里昨天大跌超5%,今天11日更狠,暴跌近10%,兩天跌去了14%;短短2天時間,市值蒸發近8000億!
京東10日跌去8.78%,11日跌去9.20%,兩天合計跌去超17%!
美團兩天合計跌了20%!!
騰訊!兩天跌了11% !!
其他的暫且不說,僅僅這四家加一起,兩天時間就一下蒸發了2萬億港幣。。。這樣的大場面,我入行網際網路十年,真的是第一次見到。
往年正直今天雙11的日子,本來全網都是在報導雙11有多瘋狂,交易額又打破了哪些記錄!但是,今天卻完全不同;包括新華社、工人日報、新浪財經、騰訊新聞,全都在第一時間緊急向全國人民,追蹤報導「 反壟斷意見稿 」這條重大新聞!!
27家重量級企業被「 約談 」!
此次反壟斷意見稿的出臺,馬雲的螞蟻金服事件,或許只是一個導火索;根據剛剛網上查到的資料,在意見稿出臺之前;市場監督總局、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這三個重量級的部門就已經在前幾天與27家中國的網際網路巨頭企業,展開了「 座談 」:
包括:阿里、騰訊、京東、美團、抖音母公司、快手、百度、滴滴、等等。。幾乎囊括了整個中國最頂級的那一批網際網路頭部企業。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規中說到的「 大數據殺熟 」、「 大數據推薦 」、「 大數據算法 」,這些網際網路公司所包裝的「 所謂創新科技 」,
已經被明確定義為,嚴重侵犯用戶隱私,消費用戶、誤導誘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權益!!
特別是某些網際網路大廠,總是喜歡打著「 為用戶提供更智能的優質服務 」 肆無忌憚的收集用戶的各種消費習慣、個人信息。
最後卻都將這些用戶信息,包裝層一個個價值不菲的流量;要麼放貸、要麼賣給商家、主動推薦類似商家的產品廣告來獲取豐厚收入。。。
今後,這些全都要統一納入監督管理!全都要被「 禁止 」!
一個時代結束了!一個野蠻生長,瘋狂販賣「 用戶信息 」博取暴利的時代,終於結束了。。
【風雨點評:資本壟斷程度越來越高,網際網路巨頭已經對國家安全形成了巨大的潛在威脅。如果繼續任其野蠻生長,最後長出一個新型共濟會,亦不無可能。
中國歷史上之所以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就是因為工商勢力很容易威脅到國家安全。在當代情況下,認真地對照歷史經驗教訓,抑制資本巨頭的野蠻生長,是必要的。】
不知道大家有沒發現這樣一個現象:以前大家都是低頭做產品,精益求精,只要產品做得好;就不愁銷量,平臺更是搶著讓你入駐。
現在卻變成,大家都在瘋狂刷流量、買流量、買噱頭;然後那些網際網路平臺越來越賺錢,商家利潤反而越來越低,最後大家好像都成為了「 打工人 」。為平臺打工!!
前幾天我寫文章的時候就說過這個現象,馬雲以前有幾句天天掛在嘴邊的「 名言 」,你們肯定也都聽過:第一句是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第二句是幫助更多的中小企業。
十多年前,「 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 」,似乎生意真的變得簡單了;只要家裡有一根網線就可以在網上開店賣東西賺錢;
然而到了今天,你們不知道有沒發覺,做生意反而沒有20年前好做了。這不是說電商、網店這一個生意;而是做什麼生意現在都超級難,不是說賣不出去,是利潤沒有了,只剩下微薄的一絲絲。。
利潤去哪了?錢去哪了?都被平臺賺走了。。
比如淘寶,拼多多,抖音,快手;人家自己不需要開一個店;只要把所有用戶收集過去,把你們的消費習慣收集過去。
你是賣服裝的,只要付錢推廣,它就「 愛好服裝 」的流量推給你;只要您願意花錢買!
你是賣家電的,他就把最近瀏覽過家電的用戶,推薦給你!只要你願意花錢!!
當然,本來隨著網際網路的崛起,所有商品的價格都會趨近于越來越透明;也就是說很難像20年前那樣賺很大的差價。利潤確實會下降!
但,現在真實的情況是比這個更惡劣,現在這些「 顧客 」,都已經被網際網路超級大公司收集起來了,幾乎等於壟斷了。
當你的顧客掌握在他們手裡!
當你的顧客消費習慣也掌握在他們手裡!
可想而知,在目前已經價格幾乎透明的背景下,大家做生意要想跟以前一樣有人買你的東西;必須得從他們手裡花費高價買「 顧客 」買「 流量 」。
名義上這是平臺在幫助所有人提高效率;但如果你靜下心來仔細想一想;是不是覺得這樣的商業模式,非常的畸形。。。
超級大公司將「 顧客 」壟斷在自己的手裡,不斷的吸血!然後所有商家、工廠給他們打工,而我們消費者就這樣日復一日的陷入他們的「 大數據陷井 」!
不斷被消費!叛賣!再消費!再叛賣!!周而復始...
這種明顯違背「 消費者意願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最終導致的結果只有一個:
所有商家、工廠、消費者;最後都成了這些「 科技公司 」的打工人。日日夜夜被「 吸血 」。。
【風雨點評:這些巨型平臺,就猶如開賭場的老闆,目前已是穩贏不輸,把賭客的錢漸漸榨空。並且,隨著壟斷程度的提高,還阻止了新生的競爭者,扼殺了創新。國家活力將在這些巨頭的壟斷中日益枯萎。是可忍而孰不可忍!】
感謝國家,緊急出手!
任何一個有常識、獨立思考的人;相信都會明白,當一個企業巨大到幾乎壟斷一個行業的時候,危害有多麼巨大;上面所闡述的「 吸血行為 」其實僅僅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做為目前全球最頂級的經濟體;西方國家歐美那一邊,為了抑制「 一家獨大 」,更是早就已經開始行動!!
20年前,微軟在美國如日中天;打遍美國科技界無敵手!壓製得所有美國科技公司喘不過氣。
為了抑制微軟完全壟斷美國的網際網路;吸血全美人民!更為了美國科技整個行業的創新活力!美國法院在2000年6月,作出將微軟一分為二的判決。史上最大科技公司直接一分為二;
如果沒有當年微軟的分拆;今天美國絕無可能出現越來越多的偉大公司;包括Facebook、蘋果、谷歌,等等後起之秀!!
不僅是美國,歐洲也吃夠了「 大公司壟斷 」的苦頭,為了抑制大公司壟斷權利的濫用:
2004年,歐盟對微軟處以8.89億歐元的反壟斷罰款!
2009年5月份,歐盟反壟斷委員會向國際晶片業巨頭Intel開出一紙10.6億歐元的巨額罰單;
2017年6月,歐盟又決定對谷歌處以24.2億歐元(約合27億美元)的罰款;只因谷歌利用搜索工具的壟斷地位,為用戶推薦廣告、商品;
2018年7月,Google公司因涉嫌濫用市場地位,被歐盟罰款43.4億歐元,超過去年因為線上購物工具搜索出具的24億歐元的罰單。
..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很多!
【風雨點評:西漢初期,劉邦大封同姓王,以為只要諸侯王姓劉,就可以屏藩天子。哪知道,到了漢景帝時代,吳楚兩國聯合七國,打著「誅晁錯、清君側」的旗號,發動了反叛。
戰火旬月之內就燒遍了崤山以東地區。即使漢景帝對晁錯施以腰斬,七國攻勢亦未停止,反而變本加厲。
漢文帝時代的青年思想家賈誼對此似乎早有預見:只要地方勢力坐大,就有危險。這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哪管你同姓不同姓。
只要地方勢力小,中央能控制,就沒有危險。比如長沙王是全國地盤最小的異姓王,雖然沒有姓劉,但卻能夠好好地活下來。從不敢有反叛的心思。
聯想到現在,一些企業也設黨組織,甚至董事長、總經理都是共產黨員,他們名義上應該追求共產主義,嚮往共同富裕。但事實真會如此嗎?
我們更相信賈誼的觀點:只要資本勢力坐大,就有巨大的危險,而不管其領頭人是否擁有共產黨員的身份。
相反,一些小企業的領頭人,可能沒有共產黨員的身份,他們即使想興風作浪,也沒有相應的能量。不會出現資本威脅國家安全的現象。】
寫在最後:
早期的時候,這些網際網路企業,打著創新的旗號,到處「 闖紅燈 」;國家為了創新,只要你不是幹壞事,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今天不一樣了!
今天他們通過拿著國家給開的特權、綠燈,已經成長到了如此巨大的規模、體量;
不但不感謝國家,不老老實實搞科技、搞研發、搞創新反哺國家;反而還變本加厲的到處打廣告,鼓勵年輕人去貸款、花唄、借唄,提前消費!
還挖著陷井,利用大數據能力,收集大家的消費習慣;推薦這個給你去提前消費!誘導消費!!甚至誤導消費!還在賺快錢...
原本他們是被國家寄予厚望的「 新興企業 」,如今反倒成為了國家的「 隱患 」。。。
這樣的科技創新,這樣的科技企業;已經嚴重偏離了國家的初衷!
再不「 嚴懲 」,最終吃虧、買單的會是誰?
只能是我們這些老百姓!!
【風雨點評:西漢初期,之所以發生七國之亂,與晁錯建議的削藩政策,的確有著密切的關聯。這一政策把一眾王侯全部削為平民百姓,特權一夜之間全部失去。這必然引發諸侯王的強烈憤恨。發動反叛戰爭,幾乎是一種必然。
到了漢武帝時代,接受漢景帝的教訓,就換了一種方法削藩,根據主父偃的建議,實施「推恩令」。
所謂推恩令,即要求由以前的各諸侯所管轄的區域只由其長子繼承,改為其長子、次子、三子共同繼承。按照漢制,推恩令下形成的侯國隸屬於郡,地位與縣相當。後來根據這項政令,諸侯國被越分越小,漢武帝再趁機削弱其勢力。
某種意義上說,這次出臺的反壟斷法徵求意見,即為現代版的「推恩令」。它並非直接沒收或清算現有的網際網路資本寡頭,而是抑制其野蠻生長,鼓勵、幫助小企業與之競爭,逐漸做大,抗衡原來的資本寡頭。如此,即可達到賈誼所說的「眾建諸侯少其力」之目的。】
附文:(節選)
原創 陶娟 新財富 前天
通過近年5000億-6000億元規模的投資併購,騰訊與阿里巴巴分別構築了10萬億市值的生態圈,5年間膨脹了10倍。相比之下,上海市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總市值為2.8萬億元;深圳300餘家上市公司總市值11萬億元;A股總市值10萬億美元。騰訊與阿里的資本能量,甚至已能與一座一線城市比肩。
兩大10萬億帝國的成型,來自於高強度投資。每在經營上賺100元錢,騰訊會全部進行淨投資,阿里巴巴會投出80元,亞馬遜會投出63元,而谷歌、臉書會投55元,微軟只會投30元。
全球586家獨角獸公司中,騰訊投出了將近1/10,高達52家,僅次於紅杉資本;而阿里系(阿里、螞蟻、雲鋒)投資了44家。相比之下,谷歌只投資了7家,亞馬遜投資了2家,蘋果一家未投。騰訊位列前十大股東的41家上市公司,總市值高達5.4萬億元,相當於科創板的體量,超過了其自身4.6萬億的市值。
中國前30大APP,7成隸屬AT旗下。10億中國網民的移動生活,被騰訊阿里合圍。作為全球CVC翹楚,騰訊與阿里收割了高額的資本回報。近3個財年,阿里的投資收益分別高達305億、441億、730億元,對淨利潤的貢獻將近一半。騰訊的帳面浮盈更高,光是投資美團浮盈就超過2000億元。話語權獨大的物流平臺菜鳥,估值1900億元,超過其服務的通達系;業務依託金融機構展開的螞蟻集團,此前擬上市估值遠超工農中建四大行。
滴滴漲價、美團提高小商家抽傭,則令人擔憂,在消費網際網路領域深度滲透的騰訊系、阿里系平臺,通過補貼獲得市場支配地位後,可能為獲取超額收益,收割利益相關方。
此外,中國最富500人中,與AT有股權合作關係的超過1/10,40歲以下富人有1/3來自阿里系、騰訊系,折射創富機遇有被組團收割的內卷之憂。
在美國,從IBM到微軟、谷歌,科技巨頭均飽受反壟斷大法監管。在騰訊音樂受到反壟斷調查後,伴隨《反壟斷法》的修訂,騰訊、阿里統領的10萬億帝國,會不會受到新的調查?
打開手機,找到你最常用的5款APP,微信、微博、拼多多、美團和天貓,必居其一。其中,微信、拼多多、美團隸屬騰訊系,而天貓、微博為阿里巴巴系。
從高德、B站到喜茶,從《金剛川》到永輝、萬達,從蔚來、小鵬到鏈家,生活中為之停駐的品牌,無不被騰訊和阿里鎖定。我們的時間,我們的注意力,永不可再生的最寶貴資源,被一步步納入了AT的荷包。
如今,阿里和騰訊已各自坐擁超過10萬億元市值的生態圈。
為什麼寧夏街頭賣紅薯的都用上了二維碼?為什麼,剛開始賺錢的美團,今年市值就達到1.3萬億元,相當於3個中石化?為什麼滴滴、攜程總被曝光用大數據殺熟,你跟它關係越鐵,它反而對你越無情?為什麼微信QQ大家都免費用,騰訊的馬化騰卻是中國首富?為什麼你父母的朋友圈,總是熱衷於轉一些你哭笑不得的「謠言」?為什麼螞蟻上市,要指定科技而非金融行業分析師來覆蓋?
99.9%的人不會深入去想這些問題。儘管它們構成了我們生活中的真相。
當巨頭一步步合圍我們的生活,當未來的世界鐵定向「數位化」演進,個人被提煉成APP內的數據,而數據間彼此打通共享,當阿里和騰訊比你的家人朋友更了解你的行為偏好,我們將面臨一個什麼樣的世界?
投資:5年膨脹10倍,10萬億生態圈如何鑄就?
十年時間,阿里、騰訊已各自鑄就10萬億市值生態圈。
其中,阿里巴巴自身市值5.6萬億元,參控股的上市公司總市值4萬億元,投資的獨角獸總估值1.2萬億元,合計高達10.8萬億元。
而騰訊自身市值4.6萬億元,參控股的上市公司總市值5.4萬億元,投資的獨角獸總估值1.8萬億元,合計高達11.8萬億元。
而就在2020年10月,A股總市值終於站上10萬億美元的歷史高點。
無論阿里還是騰訊,以影響市值為權重,各自都已達到相當於A股1/7的體量。
可資對比的是,上海國資委曾披露,上海地方控股的境內外上市公司總市值為2.8萬億元;而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則統計了深圳市367家上市公司的總市值,為11萬億元。
一個騰訊或阿里,就相當於一座一線城市的資本能量。
5年前,事情還遠未如此誇張。
根據新財富2015年時的統計,阿里投資的上市公司總市值不過2666.8億元,騰訊投資的上市公司總市值為5047.5億元(圖1)。
5年時間,這一數據是如何快速膨脹10倍的?
鑄就各自10萬億生態圈的,是阿里、騰訊這幾年來強勁的投資。而且,可以看到,對外投資擴張更為兇猛的騰訊,其市值漲幅也超過了阿里。5年前,騰訊市值還只有阿里的一半,如今卻和阿里在伯仲之間。
今天,騰訊的總資產中,將近有一半為投資性資產。而從近年的漲幅也可以看到,基本上,騰訊、阿里投資入股的上市公司總市值每增長1倍,騰訊、阿里市值可以因此而增長0.5倍。
由於年復一年更強的賺錢能力,如果阿里、騰訊繼續這樣的投資之路,5年後,它們投資的上市公司總市值將達到20萬億-50萬億元。
可以說,讀懂了騰訊與阿里的投資,也就理解了一半的騰訊與阿里,更理解其之於網際網路圈、普通人乃至中國經濟的特殊意義。
為了全面了解阿里與騰訊的投資版圖,新財富從三個角度整理了它們的投資信息:一、各自的投資淨現金流,該數據源於財報,真實度最高,可以從整體看其投入量級;二、各自在年報中披露的聯營公司投資及重大項目投資,從中可以看出它們的投資重點和邏輯;三、它們參控股的所有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中概股、港股及A股標的)及獨角獸名單(估值超過10億美元),這個可以檢驗它們的投資業績。
先來看投資淨現金流。2014年,阿里巴巴在紐交所二次上市,在過去6年時間裡,阿里巴巴的投資淨現金流合計5176億元,相當於經營上每淨賺100塊,會拿出80塊進行淨投資;而騰訊更誇張,2014-2019年間,其經營上每賺100塊,全部都拿來淨投資了(表1)。
美國巨頭雖然也會投資併購心儀對象,但是比例和範圍絕無如此力度。谷歌每賺100塊錢,大概54塊錢會用於投資;臉書比例與之接近,為55塊錢;亞馬遜比例最高,但每賺100塊錢,大概也只有63塊錢用於淨投資;微軟則只會拿其中30塊錢投資。蘋果公司最神奇,其經營上每賺100塊的時候,從投資上還可以再賺66塊錢進來(表2)。
它們更傾向於回購自家股票(即籌資活動中的股本減少欄目),如谷歌和微軟賺的錢裡三成會用於回購,而蘋果2019年一年時間就拿出了4700億元進行回購,幾乎相當於投入了所有經營上賺的錢。
阿里巴巴和騰訊全力進行投資,那麼它們到底在什麼上面最捨得投入呢?
新財富詳細統計了阿里巴巴、騰訊控股2014年以來在年報中提及的所有重大投資事項(表3)。
新財富統計顯示,阿里巴巴從2014年至今年報披露的重大股權投資,金額合計3958億元,對投資現金淨流出的還原度達到了80%,可謂非常高了。
按時間順序,阿里巴巴2014年在重大項目上合計投出了460億元,當年的重頭戲是82億元私有化高德、67億元投資優酷土豆(16.5%股權)、64億元投資新浪微博(30%股權)。
2015年總投資464億元,重頭戲是282億元投資蘇寧,36億元投資魅族,30億元設立口碑網,27.75億元投資Magic Leap(VR行業)。
2016年總投資483億元,主要是284億元私有化優酷土豆,82.7億元投資餓了麼,累計40億元投資滴滴。
2017年總投資327億元,主要是111億元私有化銀泰,43億元投資聯通。
2018年總投資1193億元,主要包括349億元私有化餓了麼,150億元投資分眾傳媒,105億元投資東南亞電商平臺Lazada(來贊達),93億元注資阿里健康,71億元投資中通快遞。
2019年總投資775億元,主要為244億元投入菜鳥,133億元全資收購網易考拉,67億元投資美年大健康。
2020年總投資289億元,主要是160億元繼續入股Lazada,71億元繼續注資阿里健康。
可以看到,2018年,是A股最為低迷之際,卻是阿里最大手筆投資的一年,當年投資額超過千億,這也凸顯了產業資本進行投資的優勢——不受LP和基民贖回的影響,獨立布局,真正實現價值投資。
馬雲的戰略目標是儘可能多地控制「信息流、物流、資金流」。按年報中已披露投資金額的重大項目所在大行業來統計,阿里主要投向了電商新零售、媒體娛樂、物流、生活服務及健康這五大領域。
其中,電商新零售為阿里的核心航道,卻又遭受了騰訊系裡京東、拼多多等的正面抗擊,因此,這一領域成為阿里對外投資的重中之重,從傳統商超轉型新零售的銀泰蘇寧,到賣家居建材的居然之家、紅星美凱龍,其投資的這些公司,業務上都天然與阿里存在重疊及合作空間,且主要位於中國。
而電商領域,阿里對充滿潛力的人口大國興趣十足,例如重金入股Lazada,累計投資超過300億元,目前阿里巴巴已獲得其近100%股權。總部設於新加坡的Lazada,業務覆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等國,這一區域人口超過5.7億;此外,阿里還斥資9.5億美元,投資了土耳其時尚零售平臺Trendyol(表4)。
不過,阿里巴巴重金投入的幾大賽道,都遭遇了騰訊的強力狙擊。
相比阿里,騰訊在2015-2019年年報中披露的重大項目投資總金額合計3888億元,但很多是打包披露,不夠具體,因此與這幾年6000億元的投資淨現金總流出還有一定差距。
在可以統計到的投資中,騰訊在媒體娛樂領域投入823億元,包括190億投資Supercell(超級細胞,開發《部落衝突》和《荒野亂鬥》的芬蘭遊戲廠商),90億元投入環球音樂集團等。騰訊在這一領域的投資顯著超過了阿里巴巴。
在生活服務領域,僅在美團身上(包括其合併前的點評),騰訊累計投資高達482億元。這一投資額與阿里巴巴在口碑和餓了麼上的投入極為接近。
但眼下,美團的市場份額遠高於餓了麼。
騰訊投資的最大特點是有耐心。翻閱歷年財報,其減持和處置的項目極少,不僅長期持有,而且會在重點項目、展示出良好前景的項目上不停加注,如京東、美團都是數次大額投資。被投企業上市時,騰訊不會趁機變現,反而會再次認購加注為之助威。
這種「長期價值投資型」氣質,比之有單個項目比例限額、退出期限壓力的純風投來說,確有優勢。
雖然阿里與騰訊賺的錢多半都用於投資,但它們依然表現出明顯的不同。
首先,阿里看上去更追求絕對的控股權。對於核心標的,多輪投資、最終私有化是其主要手段。如高德、銀泰、優酷土豆、UC Web、餓了麼等均已實現私有化。2019年併購的網易考拉,也是100%收購。
而騰訊在京東、美團等多家公司中只是獲取了第一大股東地位,不謀求100%控股,而且任由它們的實控人通過「同股不同權」的方式繼續保留控制權。2019年兩會答記者問現場,馬化騰曾言:騰訊投資的基本邏輯是,除了通信、社交和內容,其他都交給合作夥伴。騰訊不會追求控股,甚至不要求大股東地位,而是通過小比例佔股的方式投資。騰訊態度明確:只求共生,不求擁有。
其次,在行業選擇上,阿里對電商新零售的投入最高,而騰訊對娛樂、媒體的投入更多,它們非常在意維護核心航道的優勢地位;而在物流和健康領域,阿里巴巴的投入上明顯更勝一籌。
第三,在利潤表現上,阿里與騰訊對股權投資所貢獻的收益採取了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簡單來說,阿里十分依賴投資收益;而騰訊則有意「隱藏」投資浮盈。
企業對外投資,實際從美國興起,谷歌、微軟、Facebook、英特爾等巨頭均有部門專門對外投資創新中小企業。事實上,這種行為有專業名詞——企業風險投資(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簡稱CVC),以區別於傳統風投(VC),如紅杉、高瓴等。
據CB Insights統計,2016年CVC投資金額佔到VC投資總規模的1/3,到了2018年,CVC投資金額已經超過傳統VC。其中,網際網路科技投資佔據了CVC半壁江山,越來越多企業開始重視通過投資來構建更龐大的生態。
但騰訊與阿里,堪稱中國式控制的獨特景象。
當阿里和騰訊揮撒鈔票漫天投資時,翻閱谷歌2019年財報,其披露的重大投資僅有24億美元收購Looker(雲計算領域),21億美元擬收購Fitbit(可穿戴設備),10億美元用於該年度內其他所有收購(無形資產及商譽等)。
目前,騰訊、阿里對獨角獸及資本市場的佔有率,遠超美國同行們(表5)。
這一方面體現在對獨角獸的布局上。在2020年8月最新出爐的《胡潤2020全球獨角獸》榜單中,胡潤總結道:「讓我意外的是,在全球獨角獸投資機構中,騰訊、阿里都在前十,而谷歌、微軟、蘋果和Facebook都排不到前面。」
在全球一共586家獨角獸公司中,騰訊投出了將近1/10,高達52家,僅次於紅杉資本;而阿里系(阿里、螞蟻、雲鋒)投資了44家(剔除阿里系共同投資的重複標的)。
相比之下,谷歌只投資了7家獨角獸,而亞馬遜只投資了2家,蘋果的身影更消失不見,儘管榜單上美國的獨角獸公司高達233家,超過中國的227家。
而騰訊與阿里,投資的9成獨角獸在中國。
另一方面,由於擁有充沛的獨角獸資源,騰訊與阿里在二級市場亦收穫滿滿。
阿里巴巴麾下,最大的獨角獸螞蟻集團,在上市暫緩之前,按68.8元/股的發行價計算,其市值已超過2萬億元。
2018年以來,僅是騰訊系所投企業,就有超過20家陸續上市,最近,貝殼、名創優品等陸續登臺美股。
據新財富統計,如今騰訊位列前十大股東的上市公司,已經多達41家。這些上市公司總市值高達5.4萬億元,組合起來已經是科創板的體量,超過了騰訊自身4.6萬億的市值。「再造一個騰訊」的夢想已超預期實現。
騰訊不僅僅是廣撒網,在其有意佔據的核心領域,肯下重注。
新財富統計顯示,騰訊是美團、京東、騰訊音樂、蔚來、58同城、虎牙直播、閱文集團、同程藝龍、搜狗、GLU移動、蘑菇街這11家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這裡面,美團的王興、京東的劉強東,強勢都是出了名的,可他們甘拜騰訊門下。
騰訊為第二大股東的上市公司,則包含了拼多多、貝殼找房、B站、唯品會、四維圖新、富途控股、長亮科技等一眾巨頭。拼多多成了新的國民APP,貝殼市值超過萬科恆大碧桂園。
而仿佛「隱身」一般站在這些如雷貫耳的公司身後的騰訊,從實際持股權和它相對的安靜中,其投資能量和風格可見一斑。
事實上,騰訊在這40家公司的持股市值合計高達9000億元(表6)。
從行業分布看,這些公司橫跨了電商、生活服務、文學音樂、新能源車、房產中介、直播、搜索、科技等各大領域。
相比之下,阿里系(包括阿里巴巴、螞蟻集團)佔前十大股東的上市公司為37家。這37家公司的總市值為2萬億元,阿里系的持股市值則約為3000億元。如果按螞蟻集團此前上市發行價來計算,阿里系上市公司總市值將飆升至4萬億元,而阿里系持股市值將超過1萬億。由於部分核心標的私有化,其為第一大股東的上市公司僅有螞蟻集團、阿里健康、阿里影業、恒生電子、美年健康、百世集團這6家(表7)。
若以騰訊持股市值除以其參控股上市公司總市值,騰訊在投資公司中的平均持股比例約為20%;而阿里這一數據約為25%。
廣撒網,下重注,騰訊和阿里收穫了巨額的回報。
近三個財年,阿里巴巴的投資收益(Interest and investment income,net)分別高達305億、441億、730億元,而其對應的每年淨利潤為641億、879億、1494億元,投資收益對淨利潤的貢獻佔比將近一半。
這也意味著,如果剔除掉投資收益,阿里巴巴的淨利潤表現將不會如此耀眼(表8)。
騰訊的投資帳面浮盈更甚,但在報表上則儼然是另一畫風。
騰訊的投資分散在「於聯營公司投資」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兩個項目中,如在聯營公司的投資中,騰訊按歷史投資成本入帳,這使得其與公允價值之間出現非常大的差異。2020年6月末,其於聯營上市企業中的投資,在資產表中只計了帳面值1451億元,而其實際市值(即公告中的公允價值)已經達到了5800億元,這意味著,僅這部分上市資產的帳面浮盈其實已高達4350億元,但利潤表中卻完全沒有體現。
如果這部分劃撥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該部分「隱藏的」浮盈就能立即兌現成利潤。
根據劉熾平2020年年初的演講,在騰訊投資的800多家公司裡,有15家公司創造了超過10億美元的回報,有6家公司創造了超過50億美元的回報,還有1家公司創造了超過100億美元的回報。
而年初以來,騰訊系核心資產繼續暴漲中。美團市值從年初的5000億上升到1.35萬億元,京東從3600億上升到8600億元,拼多多從3000億上升到6800億元,蔚來從300億上升到2600億元,再加上spotify,僅這5家公司的市值上漲合計就超過2萬億元。
10萬億的資本統御力,足以在許多領域抵背扼喉。
【風雨點評:阿里、騰訊就猶如漢代的重要諸侯國。不過現在的方式是經濟諸侯、資本諸侯。】
合圍:領攝中國移動生活
無論對於阿里巴巴,還是騰訊,構建如此龐然大物的投資組合,主要目的是布局產業生態。
微信興起,對支付寶構成了最大威脅;而抖音下沉,影響的卻是微信。哪怕是創業者本身,恐怕當初也無法預料到如此格局。
對於網際網路巨頭來說,達到壟斷規模後,快速盈利、贏家通吃的喜悅,和可能被創新者反噬的恐懼,都受同一定律支配。你能夠多快顛覆他人,未來就可能更快被顛覆。
恰如王興所言,在這個戰場,沒有邊界,亦沒有終局。
對於已經佔據高地的巨頭,它們祭出的武器是「生態」,把朋友攏得多多的,把敵人變得少少的,因此,從阿里和騰訊的口袋裡,能「掏」出來一長串耳熟能詳的品牌。
通過AT綿長而密集的投資併購,我們普通人的生活,已經被AT緊緊圍繞著了。
今天,中國人每天平均花在手機上的時間超過了5小時,而主要流量又集中在頭部APP中。
按活躍用戶數量來排名,中國APP前十名中,騰訊佔據了4席(微信、QQ、搜狗、騰訊視頻),阿里系佔據了3席(支付寶、手機淘寶、高德地圖),兩者合計壟斷7成份額;中國APP前30名中,騰訊系佔據14席,阿里系佔據7席,同樣合計佔據7成份額(圖2)。
且以阿里如何合圍快遞行業、騰訊如何統領遊戲行業,二者共同重注的新零售、行動支付等幾個典型領域,來深刻感知阿里與騰訊對行業的滲透率。
經過逐年的布局,阿里成功以天貓/淘寶為倚仗,將三通一達等逐漸包進了控制圈裡。
2019年,國內規模以上快遞業務量達635.2億件,15歲以上中國人差不多有12億人,平均每個人現在每年要收53個快遞,每周一個。而近5年,快遞行業營收從2770億元上升到7500億元,翻了近3倍(表9)。
在這個快速爆發、滲透率極高的行業中,阿里系的掌控力度遠超一般人想像。市場份額前6名中,阿里投資了5家——中通、韻達、圓通、百世、申通。
百世由阿里聯合鴻海的郭臺銘共同創立,多年來,阿里一直使用優先股、可轉債等手段追加投資,目前為其第一大股東;而在圓通借殼上市前,阿里巴巴以15億元認購12%股權(上市後降為10%),2020年再次斥資66億元向其實控人喻會蛟收購12%股權,目前阿里巴巴、阿里創投分別為圓通第二、三大股東;2018年6月,阿里用11億美元認購中通快遞11%股權,成為其二股東;2019年7月,阿里獲得申通控股大股東上海德殷德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49%股權,並獲得剩餘51%股權優先購買權,申通實控人退出進入倒計時;2019年年報中,阿里創投現身韻達第七大股東,持股佔比2%。
三通一達的創始人們本是起家於浙江桐廬的親戚發小,如今按資方背景來看,已統歸於阿里。此外,阿里還投資了海爾電器的物流平臺日日順、著眼於農村服務市場的匯通達等,在境外則投資了新加坡郵政等。
至此,中國快遞前六大企業中,只有「頑固」的順豐,前十大股東中未見阿里身影。這或許部分影響了它的戰鬥力。在電商件越來越佔據快遞業務主流時,按快遞件數計算,2016-2019年間,順豐的市場份額從8.2%微降到7.6%,而阿里系五將的總市場份額則從56.3%上升到72.7%,足足提升了16個百分點(圖3)。
那麼,為何快遞公司要集體出讓股權甚至是控制權給阿里呢?2014年創立的菜鳥網絡是打通各路資源的關鍵。
電商的命脈在於低價,其與傳統零售商競爭的核心在於成本控制,物流成本下降是電商顛覆零售業態的關鍵一環。通達系優勢在於成本低廉,但相對順豐,時效及服務都存在差距,這又反過來影響到了天貓/淘寶消費者的體驗。菜鳥成立之初的願景就是全國24小時、全球72小時必達。
菜鳥針對物流業做了三項革命:開發電子面單,統一快遞面單數據格式(這一環節曾遭遇通達系的強力抵抗,但未遂);開發智能倉儲和智能配送系統,優化快遞公司後臺運營分揀效率;搭建倉儲和末端網絡,解決最後一公裡痛點問題。
當菜鳥成為整個快遞行業的前倉、數據中心及末端時,自然也就握緊了通達系的命脈。
在菜鳥上,起初天貓佔股43%,銀泰集團佔股32%,而圓通、申通、中通、韻達和順豐各出資5000萬元,分別佔股1%。
經過累年追加投資,目前阿里巴巴累計在菜鳥上投資了超過300億元,佔股提升到63%。而過去3年時間,菜鳥的營收分別是68億、149億、222億元。這個服務於快遞企業的平臺,營收增速已超過了快遞企業本身(圖4)。
如今,菜鳥作為獨角獸的估值高達1900億元,其營收僅為順豐的1/5,但估值已達到順豐的一半,為菜鳥打工的通達系更是望塵莫及。
菜鳥的優勢,還不僅僅體現在收服通達繫上,拼多多、順豐等競爭者,受這同一盤棋局制衡。
多年來,阿里的嫡系百世一直是電商件領域的低價執行者,拼多多那些幾元包郵的產品(如3元100根橡皮筋),大多採用百世快遞發貨。2014-2019年年報顯示,百世6年來累計虧損約50億元,但2019年,其營收已超過了三通一達。有這樣一位競爭對手,通達系難以大幅提價,淨利潤表現始終被限制。而游離在阿里系之外的順豐亦被鉗制,不參與,難以從快速增長的市場裡分一杯羹,若參與,又受制於低價的遊戲規則。
還有一層奇妙的邏輯是,阿里的競爭對手拼多多,其低價產品的性價比,基礎之一正是極低廉的快遞成本。今天,全中國1/3的包裹由拼多多產生,在義烏,一單快遞成本可以低至1.3元,慘烈時甚至只有9毛錢。近日的新聞是,以拼多多為基本盤的極兔速遞,已遭到韻達、圓通等全面封殺,不予合作。日後若物流行業全面提價,拼多多的命脈,同樣捏在通達系、百世及背後的阿里手中。
競爭和數位化,帶來的是效率提升。通過對物流行業的數據化和標準化,快遞單件的配送容量和效率得到了革命性的提升,2019年雙十一,第1億個包裹發出僅用時8個小時,第1億個包裹籤收,僅用時2.4天,而2013年時送達第1億個包裹,花了9天。天貓/淘寶消費者體驗也隨之快速改善,包裹越來越多,送貨越來越快,對阿里巴巴的電商業務是非常有利的。
目前,阿里系快遞已佔據快遞市場7成以上份額,當阿里手中收集到的快遞公司股權足夠重時,快遞行業或將迎來全面的盈利改善,及市值提升。此外,可以想見,通達系若採購雲服務,應該大概率會使用阿里雲。
這樣一幅佔據主動而別致的競爭格局,不能不讓人嘆服阿里的布子。無論哪種博弈場景下,阿里穩贏(表10)。
阿里在物流行業的運作只是一個例子而已。
對時間的分配,站在所有資源分配的頂層。
而騰訊的控制力,正體現在時間上。多年來,騰訊強在社交,而變現渠道則主要是遊戲。
一款《王者榮耀》,2015年11月上線,2016年活躍用戶高達5000萬人以上,相當於每20個擁有智慧型手機的中國人,就有一個在打《王者榮耀》。
過去5年時間,騰訊的收入從1000億元飆升到3770億元,其中遊戲的收入從565億元上升到1147億元,連續多年位列全球第一。而根據市場研究機構SuperData的報告,2019年全球遊戲行業總收入為1201億美元,騰訊以一己之力,佔據了其中1/7。
在遊戲這一核心賽道上,投資、併購同樣是騰訊擴大並鞏固自身影響力的利器。根據新財富的統計,2006-2019年間,騰訊在遊戲領域發起的大大小小的投資高達110起,無論是上遊研發,還是代理運營,騰訊都極有興趣。2016年劉熾平發著高燒,還坐了10個小時的飛機到達赫爾辛基,以86億美元收購了芬蘭Supercell遊戲工作室超過84%的股份。
遊戲巨頭EA的營運長彼得·摩爾(Peter Moore)曾提到,遊戲業80%的收入來源於20個最靠前的遊戲。頭部遊戲佔據了絕大部分吸引力,消耗了大部分金錢,而盤點2019年全球收入排名前十的遊戲,騰訊與其中8款有關係,前5名均囊括其中(表11)。
在遊戲收入Top10名單中,《堡壘之夜》以18億美元蟬聯冠軍,而騰訊持有《堡壘之夜》研發公司Epic的48.4%股份,是第一大股東。
《地下城與勇士》與《王者榮耀》收入均超過了16億美元,排名第二、三位,其中,《地下城與勇士》國服由騰訊代理,其全球收入的大部分也由國服玩家貢獻;《王者榮耀》則由騰訊自己研發。
第四名《英雄聯盟》的研發公司拳頭遊戲,2015年被騰訊全資收購。
第五名《糖果傳奇》,2014年起由騰訊在內地獨家代理。第七名《穿越火線》,同樣由騰訊代理國服,且國服貢獻其全球收入的絕大部分。第九名《和平遊戲》,由騰訊自身研發。
有些雖與騰訊沒有直接合作關係,如第八名的《FATE/GRAND ORDER》,由索尼旗下Aniplex研發,自2016年起在國內由B站獨家代理,而B站的第二大股東,同樣是騰訊。
由於壟斷巨大流量,騰訊坐收流量稅。例如在微信上線的小遊戲,微信平臺和開發者的分成為5:5開。
即使實力超群的遊戲公司,包括完美世界、世紀華通、三七互娛等多家A股上市公司,同樣選擇將研發的遊戲交由騰訊來代理,其中不乏拳頭產品(表12)。伽馬數據顯示,目前騰訊所代理的遊戲產品數佔到其發行遊戲總量(包括代理和自研產品)的42.1%。
同樣的故事在視頻、閱讀等賽道逐一上演。2016年,騰訊視頻付費會員還只有2000萬,而在2019年財報裡,已經高達1.06億,只略微低於愛奇藝的1.07億(優酷未直接披露)。
當它承包了你的時間,你的歡樂,它便擁有了生殺予奪的權力。雖然微信一直推崇克制,但絕不是為了把成癮空間留給他人。近年來,新的時間殺手抖音橫空出世,遭到了微信的強力封殺。
螞蟻集團,從阿里巴巴體系剝離出來的支付寶壯大而成,發行市值2.1萬億元,超過工商銀行、超過招商銀行。微眾銀行,2014年成立,目前估值1500億元。
這是網際網路時代的新徵程。背後是阿里與騰訊,通過各自超高黏性的應用,通過廣博的投資布局,將平臺商家/消費者進一步在金融環節進行變現。
2020年3月,艾瑞諮詢的最新數據顯示,2019年四季度,中國第三方行動支付交易規模約為59.8萬億元,同比增速為13.4%,支付寶與騰訊財付通共佔中國第三方行動支付市場94%的份額。而銀聯商務,僅佔比0.3%。
這意味著,這3個月時間裡,通過支付寶和微信支付,花出去的錢就高達56.2萬億元(圖5)。
由於網羅了幾億個人用戶,在電商平臺稅、流量稅之外,螞蟻集團、微信理財通,通過行動支付平臺的絕對壟斷,進而徵收到交易平臺稅。
在大資管時代,它們針對個人及小微客戶的貸款、理財等需求,有著多重變現空間。螞蟻集團的招股書顯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螞蟻平臺促成的消費信貸餘額為17320億元、小微經營者信貸餘額為4217億元,這些並不是螞蟻自身提供信貸資源,而是主要轉包給金融機構進行實際放款或實現資產證券化(佔比98%)。其中,花唄、借唄的產品日利率為萬分之四及以下,即使按單利計算,萬分之四的日利率也相當於14.6%的年利率了。
同樣的,截至2020年6月30日,螞蟻的理財科技平臺促成的資產管理規模達40986億元,服務同樣由外部的170餘家資管機構提供。
2017、2018、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螞蟻集團分別實現營業收入654億元、857億元、1206億元和725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70億元、7億元、170億元和212億元(圖6)。然而,其2.1萬億元的發行價估值已遠超過工農中建等四大行。即使個人零售業務相當出色的招行,2019年營收為螞蟻的2倍多,淨利潤為其5倍多,市值也只有螞蟻的一半(表13)。
螞蟻集團此次兩地暫緩上市,消費貸等主營業務亦遭受輿論質疑,下一次若啟動上市,其經營狀況及估值情況,以及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對比值得繼續跟蹤。
線上的流量之爭幾乎進入尾聲,獲客成本越來越高。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與騰訊正面打響了新零售之爭,從線上轉戰線下,支付場景豐富的百貨商場和超市,成為二者追逐的目標。不到5年時間,前十商超裡,已有7家為騰訊、阿里所控制。
根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發布的2019年中國超市百強榜,華潤、大潤發、永輝名列前三。2019年百強超市銷售規模近9792億元,約佔全年社會食品零售總額的18.1%。其中,前十超市的銷售額達到5809億元,佔百強總銷售額的59.3%,行業集中度明顯。
而在前十連鎖商超中,阿里系控制了大潤發(第二名)、聯華超市(第五名)、盒馬鮮生(第六名)、家樂福(第八名,由蘇寧易購收購了中國區80%股權);而騰訊系則入股了永輝(第三名)、沃爾瑪(第四名)、步步高(第十名)。目前連鎖超市前十裡,只有華潤、物美和家家悅沒有被阿里、騰訊控制或入股(表14)。
而對不同商超的追逐,也是從鎖定交易場景到鎖定資金流,進一步鎖定雲服務場景,為金融科技、雲服務等後期企業服務創造價值空間。
不僅阿里和騰訊四面出擊,那些獲得它們資金扶持的新銳們,亦前赴後繼投資後來者,從而締結出一個更為龐大的AT控制網。
典型如京東,在騰訊-京東結盟之後,京東重金布局電商、生活服務、物流領域,與騰訊互為犄角,構建起了鏈式生態。如在新零售領域,2015年,京東以定增方式入股永輝超市,投資金額42.35億元,持股10%。2016年6月,沃爾瑪和京東聯姻,達成「全球性戰略合作」關係——京東收下沃爾瑪此前併購的1號店,而沃爾瑪則獲得京東新發行的1.45億股A類股,佔京東總股本的5%。按當時的股價計算,該筆交易價值約100億元。
2017年,騰訊跟進京東的投資,受讓永輝股份5%股權;2017年12月,騰訊和京東聯合認購唯品會新發行的A類普通股,認購金額分別為6.04億美元和2.59億美元,溢價約55%,二者分別持股唯品會9.6%、7.5%,合併持股超過唯品會創始人沈亞(12.7%)本身。
2018年2月,京東16億元購入步步高5%資產,5月,京東進一步增持永輝超市,目前其總持股11.8%,加上騰訊持股的5%,騰訊-京東聯盟合併持股16.8%,實際上亦超過了永輝創始人張軒松(14.7%)、張軒寧(7.77%)。
2016年至2020年上半年,京東的投資淨現金流出近1700億元,而同期經營淨現金流僅為1050億元。據新財富統計,京東目前已投出295家公司,93家處於D輪及之後的收穫期。達達上市,京東數科回科創板提交招股書,京東健康擬分拆上市,京東物流估值同樣高達900億元。
不只是京東這樣的大鱷,那些自身都還需要融資的獨角獸們,在投資上也不無胃口。併購投資已成為中國網際網路圈子的行業信仰。
如獲得阿里投資的商湯科技,目前是兩家獨角獸企業的主要股東,其投資出了影譜科技(估值100億元,人工智慧領域)、特斯聯科技(估值100億元,人工智慧領域)。
在投資企業之外,馬雲還創立湖畔大學,該校錄取率僅2%。在資本和流量的誘惑裡,創業明星變成莘莘學子,追隨大佬左右,形成更深刻的鏈式反應。
觀察上述路徑,阿里從電商到快遞,騰訊從社交到遊戲,還算是商業鏈上下遊的延展。二者從線上到線下,從產業到金融,自身競爭優勢似乎可以無限制放大。
當下,個人行為習慣已全面轉向數位化,中國的網民規模全球第一,行動支付等滲透率更是一馬當先。在騰訊、阿里實現對個人「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話語權後,它們的下一站,不約而同瞄準了產業網際網路賽道。
普華永道的報告預測,中國網際網路的下一個風口將出現在B端,科技企業賦能B端,服務C端,將成為主流商業模式。預計到2025年,這一商業模式給科技企業帶來的整體市值將達到40萬億至50萬億元。
挾C端流量以令B端諸侯,在產業網際網路時代,騰訊與阿里依然是主力軍。
2014年騰訊系統性地掃描行業、投資布局,再到2018年強力調整組織結構和業務方向,專門成立了CSIG(雲與智慧產業事業群),全面擁抱產業網際網路。一則新聞是,2019年5月,馬化騰主動赴京,拜會國家電網董事長,騰訊發力能源網際網路。而2019年,國家電網營收2.66萬億元,是騰訊的8倍。
騰訊曾經表態,希望成為各行業數字生態的「共建者」,而不是傳統網際網路行業所扮演的「顛覆者」角色。
在謀定轉型B端時,馬化騰說過這麼一句話:「員工要有新的戰場,要有能勝利的地方,這是一個基礎。」資本追逐更廣闊天地的收益,無可厚非。
而對產業數位化的新合圍,正在啟幕。
投資、併購依然是有效的觸達方式。2019年以來,騰訊入股了常山北明、博思軟體、東華軟體等多家A股上市公司。它們不再是大眾熟知的品牌,這意味著騰訊開始專注於垂直領域產業網際網路的逐項突破。
2020年4月20日,阿里宣布,未來3年再投2000億元,用於雲作業系統、伺服器、晶片、網絡等重大核心技術研發攻堅和面向未來的數據中心建設。緊接著,5月26日,騰訊宣布未來5年將投入5000億元布局新基建。5000億元重點會花在雲計算、區塊鏈、伺服器、超算中心、人工智慧、5G網絡、網絡安全、量子計算、音視頻通訊、大型數據中心以及物聯網作業系統等方面。
2020財年,阿里雲收入突破400億元,估值高達770億美元。2019年報中,騰訊首次單設了「金融科技及企業服務」的分項收入,這項主要面向B端的收入高達1000億元,佔總營收近1/3。
對比中美兩國獨角獸的行業分布,中國強於電商及物流;在金融科技領域,中國與美國旗鼓相當。而美國在人工智慧、軟體服務領域領跑。在人工智慧領域,美國有多達34家獨角獸,中國僅上榜21家;軟體服務領域,美國優勢更加明顯,共有36家獨角獸上榜,中國僅13家。
無論是否巧合,阿里與騰訊所擅長的,恰好也成為了中國獨角獸的優勢賽道(表15)。
無論人工智慧還是軟體服務領域,均是產業網際網路中的重要一環,面向未來。阿里與騰訊強勢切入,技術、資金、機制與流量的加持下,這一領域會出現怎樣的成長與變局?
5年時間,騰訊、阿里從一款超級APP滲透至我們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再過5年時間,我們或許會見證它們在社會、經濟主動脈中更深的滲透。
這股蠻荒之力,踏著時代節拍,看似無人能擋。
【風雨點評:文中所說的AT系,即阿里系及騰訊系。所謂構築生態,即猶如吳楚兩國聯合其它五國,形成對中央控制力的強大威脅。】
- end -
附文2:
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就《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指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
可以說雙11就是平臺要求經營者協同參與
以下為《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全文:
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南的目的和依據
為預防和制止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加強和改進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基本原則
對平臺經濟領域開展反壟斷監管堅持以下原則:
(一)營造公平競爭秩序。著力預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開放包容的發展環境,降低市場進入壁壘,促進更多主體進入市場,公平有序參與競爭,激發市場活力。
(二)加強科學有效監管。《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於平臺經濟領域所有市場主體。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根據平臺經濟的發展狀況、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強化競爭分析和法律論證,不斷加強和改進反壟斷監管,增強反壟斷執法的針對性、科學性。
(三)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引導和激勵平臺經營者將更多資源用於技術革新、質量改進、服務提升和模式創新,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抑制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和經濟活力,有效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動力,構築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
(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通過反壟斷監管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有序競爭,充分發揮平臺經濟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發展潛在市場的作用,推動資源配置優化、技術進步、效率提升,支持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五)維護各方合法利益。平臺經濟發展涉及多方主體。反壟斷監管在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保障和促進平臺發展的同時,著力維護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使全社會能夠共享平臺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成果,實現平臺經濟整體生態和諧共生和健康發展。
第三條 相關概念
(一)平臺,本指南所稱平臺為網際網路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
(二)平臺經濟,是指由網際網路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形態。
(三)平臺經營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場主體提供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網際網路平臺服務的經營者。
(四)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在網際網路平臺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經營者。
(五)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包括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其他參與平臺經濟的經營者。
第四條 相關市場界定
平臺經濟涉及多方主體、業務類型複雜、競爭動態多變,界定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一)相關商品市場
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可以基於平臺功能、商業模式、用戶群體、多邊市場、線下交易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當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產生的競爭約束類似於需求替代時,應考慮供給替代分析,可以基於市場進入、技術壁壘、網絡效應、跨界競爭等因素進行分析。
在平臺經濟中,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通常圍繞核心業務開展,以獲得用戶廣泛和持久的注意力。因此,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不能簡單根據平臺基礎服務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還需要考慮可能存在的跨平臺網絡效應,決定將平臺界定為一個獨立的市場,或者分別界定多個關聯市場。
(二)相關地域市場
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地域市場界定採用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分析。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可以綜合評估考慮多數用戶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用戶的語言偏好和消費習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區域競爭約束程度、線上線下融合等因素。
根據平臺特點,相關地域市場通常界定為中國市場或者特定區域市場,根據個案情況也可以界定為全球市場。
(三)相關市場界定在各類壟斷案件中的作用
堅持個案分析原則,不同類型壟斷案件對於相關市場界定的實際需求不同。
對於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固定價格、分割市場等橫向壟斷協議,以及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縱向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在違法性認定上可不明確界定相關市場。
對於平臺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相關市場界定通常是認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第一步。
開展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市場。
在特定個案中,如果直接事實證據充足,只有依賴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的行為持續了相當長時間且損害效果明顯,準確界定相關市場條件不足或非常困難,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了壟斷行為。
第二章 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適用《反壟斷法》第二章規定。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列舉的壟斷協議,原則予以禁止;對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壟斷協議,可以予以豁免。
第五條 壟斷協議的形式
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第六條 橫向壟斷協議
具有競爭關係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銷)量、限制新技術(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橫向壟斷協議:
(一)利用平臺收集或者交換價格、銷量等敏感信息;
(二)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意思聯絡;
(三)利用數據和算法實現協調一致行為;
(四)其他有助於實現協同的方式。
本指南所稱價格,包括但不限於商品價格以及經營者收取的佣金、手續費、會員費、推廣費等費用。
第七條 縱向壟斷協議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縱向壟斷協議:
(一)利用技術手段對價格進行自動化設定;
(二)利用平臺規則對價格進行統一;
(三)利用數據和算法對價格進行直接或間接限定;
(四)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分析最惠國待遇條款是否構成縱向壟斷協議,可綜合考慮經營者籤訂該條款的商業動機、對市場的控制能力以及實施該條款對市場競爭、消費者利益和創新的影響等。
平臺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排他性協議,可能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一般將綜合考慮平臺經營者的市場力量、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對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阻礙程度等因素,分析該協議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第八條 軸輻協議
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可能藉助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係,或者由平臺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分析該協議是否屬於《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協議,可考慮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第九條 協同行為的認定
認定平臺經濟領域協同行為,可以通過直接證據判定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的事實。如果直接證據較難獲取,可以根據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悉狀況,以判定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經營者可以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協同行為。
第十條 寬大制度
平臺經濟領域橫向壟斷協議通常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相關經營者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並配合調查。對符合寬大適用條件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第三章規定。通常情況下,首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第十一條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對認定或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進行分析。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確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佔比重,同時考慮該市場份額持續的時間。
分析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可以考慮相關平臺市場的發展狀況、現有競爭者數量和市場份額、平臺競爭特點、平臺差異程度、規模經濟、潛在競爭者情況等。
(二)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制上下遊市場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相關平臺經營模式、網絡效應,以及影響或者決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
(三)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可以考慮該經營者的投資者情況、資產規模、盈利能力、融資能力、技術創新和應用能力、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以及該財力和技術條件能夠以何種程度促進該經營者業務擴張或者鞏固、維持市場地位等。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可以考慮其他經營者與該經營者的交易關係、交易量、交易持續時間,鎖定效應、用戶黏性,以及其他經營者轉向其他平臺的可能性及轉換成本等。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可以考慮平臺規模效應、資金投入規模、技術壁壘、用戶多棲性、數據獲取成本、用戶習慣等。
(六)其他因素。可以考慮基於平臺經濟特點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條 不公平價格行為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分析是否構成不公平的高價或者不公平的低價,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價格是否明顯高於或者明顯低於其他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下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二)該價格是否明顯高於或明顯低於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區域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三)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降低購買價格;
(四)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銷售商品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或者採購商品降價幅度是否明顯低於成本降低幅度。
認定市場條件相同或相似,一般可以考慮平臺類型、經營模式、交易環節、成本結構、交易具體情況等因素。
第十三條 低於成本銷售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分析是否構成低於成本銷售,一般重點考慮平臺經營者是否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排擠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平臺經營者,以及是否在將其他平臺經營者排擠出市場後,將價格提高並不當獲利等情況。
在計算成本時,一般需要綜合考慮平臺涉及多邊市場中各相關市場之間的成本關聯情況。
平臺經營者低於成本銷售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在合理期限內為發展平臺內其他業務;
(二)在合理期限內為促進新商品進入市場;
(三)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條 拒絕交易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拒絕交易,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停止、拖延、中斷與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
(二)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開展新的交易;
(三)在平臺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限制和障礙,使交易相對人難以開展交易;
(四)控制平臺經濟領域必需設施的經營者拒絕與交易相對人以合理條件進行交易。
認定相關平臺是否構成必需設施,一般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平臺的可替代性、是否存在潛在可用平臺、發展競爭性平臺的可行性、交易相對人對該平臺的依賴程度、開放平臺對該平臺經營者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認定相關數據是否構成必需設施,一般需要綜合考慮數據對於參與市場競爭是否不可或缺,數據是否存在其他獲取渠道,數據開放的技術可行性,以及開放數據對佔有數據的經營者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拒絕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交易;
(二)因交易相對人原因,影響交易安全;
(三)與交易相對人交易將使平臺經營者利益發生不當減損;
(四)交易相對人明確表示或者實際不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平臺規則;
(五)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條 限定交易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對人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二)限定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獨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實現,也可能通過電話、口頭方式與交易相對人商定的方式實現,還可能通過平臺規則、數據、算法、技術等方面的實際設置限制或者障礙的方式實現。
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可重點考慮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平臺經營者通過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二是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可能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利益和社會整體福利具有一定積極效果,但如果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為保護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所必須;
(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或者數據安全所必須;
(三)為保護針對交易進行的特定資源投入所必須;
(四)為維護平臺合理的經營模式所必須;
(五)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六條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實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條款、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進行捆綁銷售;
(二)以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等懲罰性措施,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對交易條件和方式、服務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後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價格之外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
(五)強制收集用戶信息或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搭售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符合正當的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
(二)為保護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所必須;
(三)為提升商品使用價值或效率所必須;
(四)為維護平臺正常運行所必須;
(五)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七條 差別待遇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二)基於大數據和算法,對新老交易相對人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三)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算法;
(四)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
條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對人之間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狀況、所處交易環節、交易持續時間等方面不存在實質性影響交易的差別。平臺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信息、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差別待遇行為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
(二)針對新用戶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
(三)基於平臺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
(四)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平臺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並對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申報標準
在平臺經濟領域,根據經營者的商業模式不同,營業額的計算可能有所區別。對於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臺經營者,可以平臺所收取的服務費及平臺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對於具體參與平臺一側市場競爭的平臺經營者,可以平臺所涉交易金額及平臺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
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第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主動調查
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平臺經濟領域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一)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新興平臺;
(二)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採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
(三)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量較少;
(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可以就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主動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第二十條 考量因素
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因素,評估平臺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計算市場份額,除以營業額為指標外,還可以考慮採用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佔比重,並可以視情況對較長時間段內的市場份額進行綜合評估,判斷其動態變化趨勢。
(二)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可以考慮經營者是否對關鍵性、稀缺性資源擁有獨佔權利以及該獨佔權利持續時間,平臺用戶黏性、多棲性,經營者掌握和處理數據的能力,對數據接口的控制能力,經營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潤率水平,技術創新的頻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出現顛覆性創新等。
(三)相關市場的集中度。可以考慮相關平臺市場的發展狀況、現有競爭者數量和市場份額等。
(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的影響。可以考慮市場準入情況,經營者獲得技術、智慧財產權、數據、渠道、用戶等必要資源和必需設施的難度,進入相關市場需要的資金投入規模,用戶在費用、數據遷移、談判、學習、搜索等各方面的轉換成本,並考慮進入的可能性、及時性和充分性。
(五)經營者集中對技術進步的影響。可以考慮現有市場競爭者在技術和商業模式等創新方面的競爭,對經營者創新動機和能力的影響,對初創企業、新興平臺的收購是否會影響創新。
(六)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的影響。可以考慮集中後經營者是否有能力和動機以提高商品價格、降低商品質量、減少商品多樣性、損害消費者選擇能力和範圍、區別對待不同消費者群體、不恰當使用消費者數據等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
對涉及雙邊或者多邊平臺的經營者集中,可能需要綜合考慮平臺的雙邊或者多邊業務,並對直接和間接網絡外部性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救濟措施
對於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出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以下類型的限制性條件:
(一)剝離有形資產,剝離智慧財產權、技術、數據等無形資產或者剝離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
(二)開放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終止排他性協議、修改平臺規則或者算法等行為性條件;
(三)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於平臺經濟領域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據《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表現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從事下列行為,排除、限制平臺經濟領域市場競爭,可能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一)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經營者提供的與平臺服務相關的商品;
(二)對外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設定歧視性標準、實行歧視性政策,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行政許可、備案,或者通過軟體、網際網路設置屏蔽等手段,阻礙、限制外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三)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四)對外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行歧視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六)行政機關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平競爭審查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