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印發《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0〕31號),文件明確了2022年養老保險單位部分的新繳費比例,並且浙江各地將執行統一的參保政策、繳費比例與待遇政策。
關於參保政策
政策原文:
統一參保政策。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範圍的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僱員應當依法參保;鼓勵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保,取消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城鄉戶籍限制。
仁本解讀:
我們都知道,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此次,浙江通過政策清晰列明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各類應依法參保的企業與機構可據此對照自身情況,執行參保政策。
同時,我們認為取消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城鄉戶籍限制,也是考慮到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地與戶籍地不一定一致,取消戶籍地參保限制,可以提升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意願,並為其政策享受提供較大的便利。
關於繳費比例
政策原文:
統一繳費政策。從2022年1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為16%,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調整為20%。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僱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僱工的養老保險費,由僱工繳納8%、僱主繳納12%。
2021年12月31日前,單位繳費工資核定辦法和繳費比例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各地不得擴大一次性補繳適用人群範圍,不得違反規定對參保人員進行一次性補繳。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月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仁本解讀:
浙江要實現社保尤其是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繳費比例統一需要先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於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
我們可以看出,國家要求的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標準是16%,浙江也據此確定了2022年的新繳費比例,將14%左右的比例調為16%。同時,我們看到政策給了一年的執行過渡期,制定得比較科學與人性化。
關於待遇享受
政策原文:
統一待遇政策。全省統一執行《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等法規、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待遇調整標準。
從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確定計發基數。各市縣一律不得自行增設待遇項目或提高待遇標準,統籌外項目一律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仁本解讀:
既然參保範圍與相關繳費比例將統一,待遇享受政策的大口逕自然也應統一。同時,預計每年的相關待遇也將根據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變化而調整。
這裡我們簡單說明下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內容,浙江省統計局每年都會發布《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公報》,公報中通常會發布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與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等幾項數據。我們認為,全口徑的概念就是不區分私營還是非私營企業,在本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員工資都計入統計口徑。
其中,以上三項中最高的通常是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其次是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最低的是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例如,2019年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71523元,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9654元,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563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