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追訴時效制度存在的意義在於促使犯罪人在沒有受到國家刑事責任追究的情況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人。那麼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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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江西泰方律師事務所鄭燁律師解答:
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制度的規定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江西泰方律師事務所鄭燁律師解析:
追訴時效的起算,是指追訴時效從哪天開始計算。追訴時效的計算,應依刑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追訴時效的計算違反刑法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追訴時效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即成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2、行為犯,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3、危險犯,從實施危險並造成險害後果之日起計算;
4、結果犯,從犯罪結果之日起計算;
5、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計算;
6、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
7、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起算中斷,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