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簫明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簫明公司)開發運營的「飛幕」APP,具有「聽音識劇」功能,卻被享有《我的團長我的團》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西安佳韻社數字娛樂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安佳韻社公司)以侵犯版權為由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萬元。
據介紹,「聽音識劇」功能是在用戶播放相應影視劇、電影作品的聲音時,可以識別並播放對應作品的片段。西安佳韻社公司訴稱,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飛幕」手機客戶端平臺,通過信息網絡非法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團長我的團》的在線播放業務,侵犯原告版權,故訴至法院。上海簫明公司辯稱,其提供「聽聲識劇」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影視劇信息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其APP是創新業務模式,應當得到支持等。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提供「聽音識劇」功能,包括兩部分行為:一是以每分鐘為單位對涉案作品進行剪輯,並將剪輯後的片段上傳至伺服器中,被告通過網絡用戶播放的聲音,利用涉案APP中識別技術,從伺服器中抓取並播放對應片段;二是就抓取播放的片段,被告向網絡用戶提供發布於其APP中不同欄目的功能,供他人瀏覽觀看。具體到第一種行為,雖然針對網絡用戶的每次識別行為,僅提供1分鐘的片段,但實質上已經將涉案作品置於網絡伺服器中,供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被告APP獲得涉案作品,因此被告行為構成侵權。
記者就此採訪原被告雙方,原告表示不便接受採訪;截至記者發稿時,被告尚未回復。
點評
創新固然需要鼓勵,但若借創新技術手段之名不當利用他人作品,仍應認定為侵權。只有合法傳播,規範網絡傳播行為,激勵創新,推動文化產業有序發展。(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