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女孩跳長江,絕筆信寫受不了前男友騷擾,前男友:我看她漂10多米...

2020-12-25 法制雲播報

12月16日,四川宜賓江安縣長江邊,47歲的鄒先生和妻子王女士看著煙波浩渺的長江,忍不住哽咽落淚。就在上個月,11月22日,他們的女兒、17歲的宜賓江安縣第四中學高三學生鄒欣在此落水被捲走,直到近一周後才在瀘州打撈到遺體。

事發前,小欣留下書信,向父母、弟弟交代了想要結束生命的想法和原因:除了感到學習壓力大,還有感情因素。書信中稱自己受到前男友劉某騷擾和威脅。

讓鄒先生夫妻無法理解的是,小欣落水時,劉某就在她身邊,卻沒有立即營救,也沒有報警,而是目睹小欣漂出去10多米後才打電話和報警。

小欣書信中記錄了自己被前男友劉某騷擾並「暫時妥協」的相關過程,在其母王女士看來,雖然小欣沒有明確寫出「妥協」的具體情況,但她認為當時劉某在違背小欣意願的情況下,強行與小欣發生了性關係。「這是犯罪!」她說。

12月15日,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向小欣父母送達鑑定意見通知書,表示進行了屍體解剖檢驗和理化檢驗鑑定。鑑定意見是:「死者系溺水窒息死亡,未檢出安定和毒鼠強成分。」近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該局向家屬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鄒欣溺亡事件,我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對此,小欣母親表示不服,將會依法繼續申訴。

↑小欣生前照。家屬供圖

事發:

母親接到陌生來電:女兒跳江了 遺體一周後找到

11月22日,星期天,下午2時06分,剛走到老家街頭的王女士突然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問她是不是小欣媽媽?得到她肯定的答覆後,對方說:「孃孃,小欣跳江了!」

↑小欣和媽媽合影。家屬供圖

起初,王女士不相信對方的話,在了解到對方是小欣前男友劉某後,她加了對方微信,直到對方發來小欣常穿的一件衣服的照片後,她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並立即報警。

此時,小欣的父親鄒先生剛送兒子上學從宜賓城區返回,夫妻倆立即駕車前往女兒讀書的江安縣。在江安縣陽春派出所登記完身份信息後,鄒先生夫妻坐不住,隨即前往事發地搜尋,但長江煙波浩渺,他們一無所獲。

直到近一周後的11月28日上午11時許,小欣的遺體才在四川瀘州被打撈到。

今年17歲的小欣,是宜賓市江安縣第四中學2018級(3)班學生,老家在宜賓市翠屏區金秋湖鎮。由於父母曾長期在西藏工作和生活,小欣和弟弟的童年時光主要在爺爺、奶奶的陪伴下度過。在老家邱場初中畢業後,小欣成績不理想,沒考上城區的高中。後來,小欣進入距離家鄉70公裡的江安四中讀高中。由於她已隨父親落戶西藏,原本她將在高中畢業前,前往西藏參加明年的高考。

事發前一周的11月17日,父親鄒先生為了給女兒高考報名,曾專門驅車往返150公裡,到學校找女兒拿了身份證。「當時,(她)沒什麼異常。」鄒先生說。

「絕筆信」:

「不想再活下去」,稱遭前男友威脅騷擾,怕他又來鬧事

事發後,江安縣陽春派出所民警向家屬提供了一封小欣寫給爸媽和弟弟的書信。

紅星新聞記者從王女士提供的小欣最後留下的書信文字看,這是她留給爸爸、媽媽和弟弟最後的「絕筆信」。

「我真的太累了!真的不想再活下去了!」開篇小欣就留下兩句決絕的話。她在信中寫道:「並不是生活壓力,而是一半是學習,一半是感情。」

小欣寫道,「自己真的考不上大學,(上課)根本聽不進去,太難了!我真的很努力,很努力地去聽講,去學習。但是都沒用,腦子裡還是一堆問號。」

↑小欣留給家人的信(部分)。

在信中,除了學習,更讓這名17歲女生困惑的是感情問題。紅星新聞記者從這封書信中了解到,小欣在高中二年級時開始早戀,對象是高她一個年級的男生劉某。但今年劉某畢業後,她不再喜歡劉某,而是喜歡上了同班級的另一名男生徐某某。

小欣在信中提到,這段感情的變化讓她遭到劉某的威脅。劉某不但大搖大擺進學校找過她,甚至還在11月15日翻圍牆進校,躲在一棟居民樓裡,等到她放學截住她。為了擺脫劉某,她曾用「跳樓」相威脅。

「後來,他(劉某)對我動手動腳,我是極不情願的,我一直都在反抗,但力氣不夠!後來只能暫時妥協他!他說下個星期就是這周來找我,我真的好怕!怕他又來鬧事!所以我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起因是由我而起的,收尾就應讓我來結果了……」在書信中,小欣寫下自己遭劉某騷擾而妥協的無奈……

紅星新聞記者從小欣同班同學、閨蜜小琴處獲悉,小欣性格開朗,並無自殺傾向。小欣跟劉某談戀愛,跟徐某某談戀愛,小琴都知道。「劉某威脅要打徐某某,小欣不幹,就去『跳樓』。」小琴說,後來小欣告訴她:跳樓是假的,只是想嚇唬劉某,想用此方式擺脫劉某對她的威脅和糾纏。

小琴回憶,11月22日放「半日假」前一天,她發現小欣在伏案寫東西,還數了字數。小琴想看,被小欣拒絕了,她就沒在意。「半日假」離校前,小欣告訴小琴:「我書裡有樣東西,如果我(下午)6點之後都沒有回來,你就可以打開來看。」

當日下午3點多,小琴突然接到老師的電話說小欣出事了。小琴趕緊返回學校,找到了小欣夾在書本中的「東西」,才發現是其此前寫的「絕筆信」,馬上交給了老師。此後,老師又把書信交給了派出所。

小琴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班一共有60多名同學,小欣去世讓大家很惋惜。但是,班上的教學活動繼續進行,沒有受到影響。紅星新聞記者試圖聯繫徐某某,但其手機一直關機。

對於小欣「絕筆信」中關於被前男友劉某脅迫的相關描述,母親王女士認為,雖然小欣沒有明確寫出「暫時妥協他」的具體情況,但她的理解是11月15日劉某在違背小欣意願的情況下,強行與小欣發生了性關係。「這是犯罪!」王女士憤怒地表示。

前男友回憶:

我看到她漂出去10多米遠,「以為她會遊回來」

鄒先生和妻子王女士趕到江安縣陽春派出所時,他們沒有看到劉某。鄒先生說,此後劉某及其家長也沒有主動聯繫過他們,「我們打劉某電話,他也不接。」

11月24日,在小欣家屬再三要求下,負責處置此事的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江安派出所民警將劉某帶至事發地,劉某向小欣家屬回憶了小欣落水的過程。

小欣家屬拍攝的視頻顯示:劉某在講述事件經過時顯得輕鬆淡定,臉上不時露出笑容。

↑劉某向小欣家屬講述事發經過。視頻截圖

據劉某回憶,11月21日晚,小欣主動給他打電話,邀約第二天見面。11月22日,他在學校附近等小欣,但久等不見,於是打電話給小欣。小欣稱她已經在江安縣陽春鎮井口長江邊的壩幹上。

當地村民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的井口「幹碓窩」長江壩幹建於20多年前,是枯水季節保障長江航道水深的輔助設施。冬季枯水期,長江壩幹經常露出水面,頂端寬度約兩米,長約100米,春季有很多市民在江灘和壩幹玩耍。

↑事發地壩幹已被江水淹沒。

「事發當天,我在江邊看到一男一女兩個年輕人在壩幹中間,面對面。但是由於距離太遠,看不清楚,更聽不見說什麼。」一位當地村民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後發生的事自己沒看見,再後來就看到警察趕來,聽說女生跳河了,男的打了110。

劉某則回憶,他和小欣一共在壩幹上呆了20多分鐘,小欣說她不想活了,「遺書」都寫好了。然後,小欣脫了衣服,走進水中。劉某見狀將小欣拉了起來,此後劉某吃了點自帶的東西,小欣卻再次進入水中,並漂向了下遊。在這中間兩人說了什麼、做了什麼,劉某不願多說。

「我看見她漂了10多米,我就給徐某某(小欣當時的男友)打電話,再報的110。」對於「為什麼沒有及時營救小欣」的追問,劉某稱小欣曾說她會遊泳,以為她會遊回來。但小欣父母說,小欣從來不會遊泳。

在面對小欣家屬追問時,劉某承認和小欣交往一年左右,期間多次到江安縣四面山鎮(學校所在地)的旅館開房。劉某、小欣當時均未滿18周歲,但劉某說旅館沒有要求他們提供身份證。

對於小欣書信中提到的曾被劉某威脅騷擾一事,劉某承認對小欣和一個朋友說過因看不慣徐某某想打他。根據家屬提供的錄音,劉某在接受小欣母親詢問時,承認曾在學校裡找了根鋼管,威脅要毆打小欣的男朋友徐某某。

事後家屬查看學校監控過程中,發現劉某在11月15日中午12時40分左右和小欣、小琴一起走出學校。當日14時14分,劉某又獨自一人提個黑色塑膠袋從大門進入學校。「沒有登記,門衛也沒有阻攔,我們查錄像時,學校突然斷電了。」王女士說。

不過,對於發生性關係一事,劉某在面對小欣家屬追問時辯稱「都是小欣自願的」。

學校:

事發當日放半天假 女孩有早戀情況,老師曾和她談心

宜賓市江安縣第四中學位於江安縣四面山鎮,距離江安縣城15公裡。江安四中提供了證明材料,證明小欣是江安四中在校學生。

↑江安縣第四中學的證明。家屬供圖

據江安四中相關負責人介紹,江安四中每一個月放一次月假,但是每個星期天有半日假,時間從中午12時10分放學開始,到18時30分。

「離家近的學生可以回家,離家遠的學生可以去學校外面買東西。18時之前沒有返校,老師就要清問。」該負責人說。

江安四中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小欣在高中二年級時開始早戀,班主任發現後,予以了及時阻止並與家長進行溝通。老師、家長分別和小欣談了心,但效果並不明顯。

小欣父母也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2019年下學期,他們才得知女兒早戀。「她才十六七歲,還在讀高中,我們當父母的當然強烈反對她談戀愛。」鄒先生說。母親王女士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讓女兒好好讀書,將來上大學了再談戀愛,父母不會反對。

小欣去世後,父母悲憤交加。自從11月24日見過劉某後,他們就再也沒見過劉某的蹤跡,夫妻倆心中仍有很多疑問,卻得不到劉某的回應。因劉某今年也才17周歲,他們無法從相關部門獲知劉某的身份信息,唯一一次去劉家也是在晚上,根本不記得路。

警方:

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

12月15日,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向小欣父母送達鑑定意見通知書:該局指派有關人員,對小欣屍體進行了屍體解剖檢驗和理化檢驗鑑定。鑑定意見是:「死者系溺水窒息死亡,未檢出安定和毒鼠強成分。」

第二天,王女士和丈夫決定到江安鐵清鎮尋找劉某家。在鐵清鎮的鄉村道路上兜兜轉轉兩個多小時後,王女士發現一棟白色民房眼熟,夫妻倆下車查看,確定就是劉某家。

劉某母親在家,劉某父子外出幫人刷塗料謀生。幾分鐘後,劉某和父親趕回來,但並沒有招呼小欣父母進屋坐,一家三口也沒人上前安慰和勸解悲痛的小欣父母。

當天,面對紅星新聞記者採訪,劉某起初表示願意講述當天及前後發生的具體情況,但隨後被其父打斷並表示:他們一家人拒絕接受採訪,不提供任何情況,有疑問去找派出所。

紅星新聞記者從長航公安局瀘州分局江安派出所獲悉,事發當日警方接到報警後,和海事救援人員一起出艇搜救,但是沒有任何發現。後來在長江瀘州水域發現小欣的遺體。

12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於12月17日向家屬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稱:「鄒欣溺亡事件,我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警方不予立案通知書。家屬供圖

小欣媽媽王女士表示不服警方決定,將會依法繼續申訴。

↑小欣母親悲痛欲絕。

■律師觀點

1、前男友未盡報警、救助等義務 若有外力導致落水涉嫌犯罪

對於此事件,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是把14歲作為性自主權的界限,凡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的均認定為強姦罪。小欣雖已年滿14周歲,但若有證據顯示劉某任何一次系違背小欣意志所發生的性關係,其都均已涉嫌觸犯強姦罪。

對於在江邊小欣落水之事,劉某因系小欣的前男友,且與其同在「幹碓窩」而負有先前義務,故具有及時呼喊、報警、阻止及救助的義務,從其所述來看,劉某明顯沒有盡到上述義務。如小欣落水系劉某所施的外力(如推倒、故意行為言語刺激等)所致,則劉某還涉嫌觸犯刑律,依法應受到刑事處罰。

2、構罪證據尚欠缺很多 「言詞證據」證據資格存疑,證明力較弱

刑事方面,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趙莉芸律師認為,目前從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暫無法以強姦罪追究劉某刑事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刑事犯罪的認定是嚴肅的,鑑於該罪名的特殊性,司法實踐中,往往取證、立案、認定難度都很大。認定是否構成犯罪需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即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有相應行為。

趙莉芸律師表示:具體到此次事件,「構罪」證據欠缺得很多,僅有的「言詞證據」證據資格存疑,證明力也很弱。例如,公開披露的信息顯示小欣「絕筆信」中關於「後來,他(劉某)對我動手動腳,我是極不情願的,我一直都在反抗,但力氣不夠!後來只能暫時妥協他」暫不談該「絕筆信」是否真的出自小欣之手,也不論小欣是否客觀陳述了事實,單說「動手動腳」是確指發生性關係一事還是其他?「暫時妥協」是說從不願意到願意的過程,還是指自始至終不同意,而不得不接受?同時,信息顯示劉某自認二人發生過性關係,但小欣為自願。即劉某認為二人發生性關係過程中既無「強行」的故意,亦無「強行」的行為,二人的說法相去甚遠。

趙莉芸律師認為,此次事件中關於「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事實首先是不清楚的,證據更是達不到確實充分,從刑事司法的角度,不能說劉某「強行與小欣發生了性關係」。

民事方面,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表示,目前並無證據可以證明劉某對小欣的去世負有法律責任,雙方亦不涉及任何財產問題。從目前情況看,劉某對小欣亦不存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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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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