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7歲女生溺亡,前男友目睹其落水未施救,警方為何不予立案?

2020-12-27 北晚新視覺網

在四川宜賓江安縣長江邊,47歲的鄒先生和妻子王女士看著煙波浩渺的長江,忍不住哽咽落淚。

11月22日,他們17歲的女兒宜小欣(化名)在此落水被捲走,直到近一周後,遺體才在四川瀘州長江段被打撈到。

據小欣母親王女士透露,事發前,小欣曾留下一封書信,向父母、弟弟吐露了想要結束生命的想法和原因。小欣在信中表示,自己除了感到學習壓力大,還有「感情」因素。信中稱,自己受到了前男友劉某的騷擾和威脅。

讓鄒先生夫妻無法理解的是,小欣落水時,劉某就在她身邊,卻沒有立即營救,也沒有報警,而是目睹小欣漂出去10多米後才打電話報警。

對此,劉某表示,小欣之前曾表示自己會遊泳,當時以為她會自己遊回來,但發現小欣遲遲沒有遊回來時才察覺不對,這才報了警。

12月15日,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向小欣父母送達鑑定意見通知書,表示進行了屍體解剖檢驗和理化檢驗鑑定。鑑定意見是:「死者系溺水窒息死亡,未檢出安定和毒鼠強成分。」12月25日,天目新聞記者獲悉,該局於12月17日向家屬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小欣溺亡事件,我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對此結果,小欣的母親王女士表示不服,將會依法繼續申訴。

前不久,浙江海鹽也發生了一起類似案件,結果卻大不一樣。

8月12日晚,鮑某與妻子朱某參加完朋友的生日宴準備回家。因鮑某喝酒,朱某便負責開車。回家路上,喝了酒的鮑某與妻子發生爭吵,二人扭打起來。隨後,朱某情緒失控直接下車,獨自步行往黃橋方向走。心灰意冷的朱某站在橋邊,直接翻過欄杆跳進了河中。

據報導,目睹妻子跳河的鮑某當場嚇懵了,「我心裡想過跳下去救她,但是當時我喝了酒,反應變慢了……而且我覺得就算我不喝酒也不一定能把她救上來,我也不確定朱某是真的跳下去還是假的跳下去了。」在案發地逗留10多分鐘後,鮑某離開了,沒有採取任何營救措施。

11月2日,案件移送至海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後,檢察官認為:鮑某對朱某的辱罵和毆打,引發了她的自殺行為;而在朱某跳入河中,生命處於緊迫的危險狀態,鮑某目睹了整個經過,作為丈夫的他具有婚姻法規定的救助義務及前期先行行為引發的救助責任,但卻未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救助反而消極逃避,放任朱某死亡結果的發生,他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12月10日,海鹽縣法院開庭審理後,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對鮑某的指控事實和罪名,一審判處被告人鮑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

同樣是「見死不救」,一起不予立案,一起則被判處故意殺人罪,其中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對此,記者諮詢了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維維。他表示,夫妻之間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丈夫不救助妻子構成法定上的不作為,不作為可以是犯罪行為的一種,進而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男女朋友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非常弱,法律並不直接予以確立,男朋友不救助女朋友可能面臨道德上的譴責,因此法律並不對此予以評價。」朱維維認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救助義務,譬如說夫妻之間的這種義務其實已經超越了規範的框架,到了自然法的境地。「也就是說,哪怕遠古時代沒有成文法的年代,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這種互相扶持、互相救助的關係就已經有了。作為一個自然人,這個就是你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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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川17歲女生溺亡,前男友目睹其落水未施救!警方為何不予立案?)

來源:天目新聞、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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