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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曹春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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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毒辯律師曹春風律師:
《死刑覆核案件辯護的道與術》
——記於草原狼刑辯百人人才計劃小課課堂
檢察機關申請延期審理的退回補充偵查,還涉及二審期間檢察員也申請延期審理,可不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我認為也可以,這個是訴訟法的一個漏洞,大家可以去考量。我這幾年跟我的學生說,你作為一個刑事辯護律師,身上有兩樣東西必須帶著。第一個是對生命和權利的敬畏之心要帶著,第二個是你的工具要帶著,就是所有的刑事辯護身上要備著兩本書,一個是李立眾博士的刑法一本通,一個是刑訴的1962條,這是必須要做的。當一個生命臨近死亡,大家知道,他被執行死刑,自己因為身體原因或自然因素原因面臨死亡,這個時候,他是最痛苦的。我曾經跟最高法的法官說過,我們律師的作用就是讓該死的人死的明白,讓不該死的人留存,這就是律師的使命。今天的話題是死刑覆核期間律師辦理這樣案件的道和術。道就是謀略,術就是技巧、技術和辦案方法。我用兩個實例跟大家做一個所謂道上的交流。
現在還在最高法院的我的這兩起毒品死刑案件,第一個是我跟我的學生一起合作的,這個案子一審二審都不是他做的,死刑覆核階段他接過來了,因為二審階段是他的同一個律所的律師接的案子。這就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我跟他能不能拿到全部的案卷,這個是值得思考的問題。第二拿到全部的案卷之後,我們在死刑覆核階段的觀點如果與一審二審律師的觀點全不一致,就等同於前面律師的作用、參與案件訴訟的行為都回歸於零。我們思考下,在中國當前情況下,律師的作用是不是就是搭架子,是不是找那個法律援助律師參與死刑案件的審判,然後從所謂的程序上、權利上保障了他的權利,這個案子就判掉了,一審二審死刑覆核這個人就死掉了。律師在死刑案件中的作用如果是這樣的話,哪怕你一審二審是委託的,還是指定援助的,都是這樣一個作用的話,當事人或家屬交給我們的錢或者我們應該為人家提供的服務,算不算是有效的辯護?我這一年一直研究死刑案件和死刑覆核,我敢這麼說,在毒品犯罪領域,在死刑覆核領域,能夠跟我同臺論道的,目前還沒有人跟我叫號,別看我在草原上這麼一個偏遠的地方。西方國家甚至包括同樣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書,從程序保障上講 ,美國是憲法第六修正案,因為律師的無效辯護,導致這個人活下來了。我們查找一下,在中國,因為律師的無效辯護,導致這個人案件被改判或者活下來了,這麼多年來只有一例。這個也成為我給我的學生採取不讓這個人死的絕境中的唯一的出路。
律師的有效辯護在死刑覆核期間到底有什麼作用?這是一直以來需要思考的問題。今天給大家講的術就是如何辯護的問題。我還把案件回歸到剛才的案子上,甚至包括第二個案件,安徽郎溪這個案件從網上是能夠找到的,到目前為止第一被告人也沒有核掉。如果回歸於律師的責任,由於我們在謀略上的設立或者我們自己對案件本身設定了一些策略的話,讓他哪怕多活下一天就是對生命的敬畏。所以死刑覆核期間謀略或者說「道」非常重要。剛才講的例子就是董玉琴的案子以及安徽案子都是這樣。安徽這個案子是二審期間,我帶著我的好友、搭檔把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從一審死刑的死亡線上拉回來了,到二審時候只剩下第一被告是死刑立即執行。這時候我作為專門在毒品犯罪有研究的律師,我一直跟家屬鼓勵說你最好還是找你二審時候原來的律師,我們一起合作過,他們吃的比較透,對案件的細節把握比較準,如果你要是換我,即便我通過努力把第二第三被告救下來了,也不一定能把的第一被告救下來。因為這樣案子太大了,必須要死一個。這個時候你一審律師所提到的那些東西在死刑覆核期間仍然很重要。他對案件的證據、卷宗、程序以及案件所有的客觀事實的把握比我準,我只需要在法律上幫他去把把關。這個案子我是2015年2月份接受的委託,這裡大家可能涉及的一個問題。就是死刑覆核期間,你二審期間是替第二被告辯護的,到死刑覆核期間是不涉及到一個執業迴避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我也思考,後來我跟他的辯護律師說,我在你的基礎上,你的辯護詞的主要模板的基礎上我進行了完善,我對這個案件中第一被告的地位作用和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他的評價,我給你寫個辯護詞。一旦死刑覆核期間,我們遞交手續之後,說不讓我去見面,我把我的辯護詞署上你的名字,你該說那些?該做哪些?因為我沒有出賣案件本身,我只從案件法律定性上、作用上做一個客觀的、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上做一個評價,然後讓這個律師去提交,這樣似乎不違背律師的所謂的利益衝突的迴避義務。結果後來最高法真的接納了我的委託書,接納了我的手續和辯護詞,也約見了我。由此到現在這個人又多活了半年多。我們在做死刑辯護的時候,不一定說這個人不死,是我們律師追求的終極目標,我們是在他等待死亡的過程中律師能夠做到哪些,這是最重要的。結合剛才我說剛才和董玉琴的案件,他是二審也沒有接觸,當時連閱卷(那個時候最高法還沒有出新規定),說刑事辯護律師在死刑覆核期間我們司法部和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說在這個階段辦理案件的律師,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可以向原一審二審法院申請調取這方面的證據,也可以向備案一審二審承辦律師調取這方面的證據,比如複印卷宗,這是最重要的一件事,但是這是空白,但是恰恰在本案中我們跟一審二審律師要不全,甚至一審律師拒絕接電話,拿不到這個完整的卷宗,這個時候一個律師,或者說跟一個將要死亡的人去看病的醫生,你連最終病人中期到晚期轉化過程都看不到的情況下這樣的醫生能有所作為麼?回過頭來,我們律師也是這樣,死刑覆核階段家屬都相信你的能力了,一審二審卷宗拿不到,到最高法又不讓你閱卷,這樣情況下律師怎麼做?後來我寫了好多申請最高法這種情況我拿不到一審二審卷宗,拿不到你們給我去協調一下,或者從你這裡拿。結果不知道是不是我們的作用,最高法居然開眼了,說律師可以複印卷宗,這是新的規定,這也是刑辯律師能夠在面臨死亡的過程中能做到的事。算道還是術?我認為是道。這次草原行我沒有大張旗鼓的跟董玉琴說我們慶祝下,最高法讓律師複印卷宗這個是因為咱們的原因,但是至少出臺這個東西是跟律師痛苦的抉擇或呻吟是有作用的,這個案子可以輕鬆跟大家說可能由於我們的證據讓最高法開眼了,可是這個案子的時候死刑覆核期間讓律師複印卷宗的規定那個時候還沒有出來。大家知道這裡頭有什麼貓膩麼?可能大家不清楚,但是我告訴大家,每年的6月26號要殺掉一批人的,這是國際禁毒日,這是中國政府的義務,要對國際上承擔義務,因為中國是化工大國。現在西方的歐美國家的毒品和原料的來源很大一部分是從中國流出去的。尤其是新型毒品,中國這個國際義務是不能免除的,但是中國又有很痛苦的一個問題,國際上又是人權社會,又限制你去殺人。此時律師如何選擇,能給當事人的承諾是什麼,這是謀、略、道。如果今天講的死刑覆核的道和術,我先從毒品案件說起。這兩個案子過了6月26日,剛剛前天我跟我們合作的律師打過電話,他說最高院剛剛遠程視頻提審他。你二、三月份接手的這樣委託到現在才遠程視頻,6月26日過去了,現在涉及毒品案件的數量這麼大,一審二審死刑,你這麼做的目的,這麼設定的道為了啥?第一,為了尊重生命,我們拖延、等待火候,馬上法院就要遠程提審了,最高法又有了一個新的規定,最高法以後你委託律師不來,人家會去指定律師了,這個時候我們的所謂的道和謀略要調整了。我們看一下最高法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的一些規定,包括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死刑覆核期間,現在應不應當必須有律師?過去不是,現在是。這個時候你律師不出具意見,不拿出個說法來,一般情況下他是不能馬上殺掉的。這就是道,謀略。毒品案件有一點最特殊,他沒有被害人。所以說想殺你,只要你一審二審數量達到了,隨便就殺掉了。過去在明清時代講秋後問斬,因為講易經、道家的人文天理。過去因為暴力案件執行死刑的一般也都是在立秋之後。626有時候陰差陽錯是秋後,有的時候是夏天,但是中國為了迎合承擔的國際義務,只要是毒品案件,不因你罪行的輕重,只要符合核准死刑的條件的,該殺的都在6月26日就殺掉了。所以律師一定在辦理死刑覆核案件的時候一定要講究道、謀略。什麼時間、在哪個節點上提交律師意見和你的質證意見和你約見法官的申請,這一定是道,是你對案件的預測和把握。有的省份,現在全國五個死刑覆核法庭,刑一、刑二、刑三、刑四、刑五,刑二是涉外的和貪汙賄賂案件,其他都有毒品案件、殺人暴力案件和其他案件死刑覆核,就是55個罪名除了涉外的和貪汙賄賂案件,其他法庭都有這個權力。刑五庭是專門辦理死刑覆核案件的指導庭。刑二庭是職務犯罪死刑覆核的指導庭。各省份不一樣,各地高院的報送時間不同,律師遞交死刑覆核材料的時間和火候一定要掌握好,這個非常重要。北京東城區應該歸一中院,到北京高院二審維持的,已送最高院,按理說這麼近,夾著包就去了,也不是這樣的,都是機要渠道。至少要兩個月到三個月,當案件到了最高法,有電話公示,也不要馬上把材料遞上去。有的律師現在就這樣,在高院剛郵寄的時候就把材料遞上去了,律師的謀略不夠。刑事辯護業務中有一個證據裁判規則,有個庭審質證規則,可是到了高院環節,有很多證據,律師在報送階段是看不見的。也就是說你一審二審開完庭了,高院在等待的過程中又上了一部分證據,這部分證據根本就沒有經過你的質證,這是規律。結果到死刑覆核後就把人殺掉了。如果回過頭來看,報送材料裡不是那些秘密材料,而是對原有證據的補充。律師一定要思考從一審律師提出那麼多有理由的證據,這些證據都站不住腳,二審又維持了,二審律師又擴大了對證據的質疑的觀點。如果按照院校或者傳統理論,到這個程度,高院作為二審法院應當發回重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有問題都要發回重審。這不單單是證據瑕疵的問題,而是由於證據瑕疵或非法證據導致事實不清的情況,應當發回重審的。然後到了死刑覆核階段就殺掉了。今年到8月份,我為這樣的案子已經哭了4回,當然不是我的案件,是別人要讓我看死刑覆核階段,把卷宗發給我,人明天就要殺掉了。這樣的謀略是不是值得律師去想,怎麼會這樣。刑訴法85條規定,那樣的鑑定意見或者檢驗報告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律師在一審二審不是你辦的案子,在這個時候你還不去鬥智鬥勇,不去用你的謀略,寫個辯護詞寫個意見,他不被殺掉才怪了。說到這裡,我們律師接死刑覆核案件,第一個道、謀略就是哪怕你在一審二審全都是你是辦案律師,全部卷宗你都有,也要向最高法寫申請複印全部卷宗。一審二審法官可能不管,但是最高法的法官還是對自己負責任的。一般都是法學院的學者或者法官裡的高官被遴選過來的,他們基本上對自己的職業還是有敬仰。因為在這個過程中你提出了那麼多質疑和問題,公安機關又讓原始辦案的最基層單位去補證了,但是這些證據在報送的時候是一併到最高法的,律師在一審二審沒有見到的,又不是刑訴法152條規定的通過技術偵查得出的證據不能核實的證據。死刑覆核期間必須拿到全部卷宗。這個是有法律依據,也能拿得到,最高法也不會為一審二審法院甚至檢察機關去買單。然後再確定你最終的律師請求不予核准的律師意見書(一)初步意見,這樣與約見法官申請、閱卷申請和你的律師函和授權委託一併遞交,等於你用合法的委託啟動了你在死刑覆核期間律師的辯護程序。
我們律師相信我們的良心和責任,不管外人怎麼說,我們要堅持,一定要把全部的卷宗拿到。這是我這麼多年救下的20幾條人命。中國政法第一個民間智庫是我倡導的,我可以直達最高院的領導,也可以達公安部副部長。但是有一點,你一審給人看病,要掌握這些材料,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你要考慮為什麼這麼久了不報送,這是高級法院在替一審法院和他自己抹平一些事。最高法的法官沒有一個是直接從學生出來的,多數是從基層法院上來的,傳統的中國司法的官老爺的作風還會存在。他只認為兩個,你當事人認可的證據真實性具備,這麼多毒品差一不二,800克和1公斤差別不在這裡,殺了你也無所謂。這就是他們的理念。
第二個,道,什麼時間提交死刑覆核意見,提交幾次律師意見為合適?這也是道。做死刑覆核案件我也是個事無巨細型的律師,一次性寫個十幾萬字的辯護詞或律師意見,遞交完了,約談完了就放棄了,就等著裁判了。這是僅有術而沒有道。如果你掌握好一定的度和點,可能他就活下來了。有個案子可以網上查,就是額爾古納市殺人搶劫案其中有個人叫李志鵬,其他人不想暴漏他名字,他活下來了。就是因為掌握了什麼時間去提交死刑覆核意見,不要案子一到了,一打電話到最高法,到了你就把你的辯護詞、意見書就郵寄走了,我認為你是沒設計好。我國律師對一個人的死刑表面上看沒有決定性作用,但是你的道是有作用的。我國以黨和政府的司法態度決定這一個時期以哪幾類犯罪為打擊重點或者叫嚴打對象。如果律師用你的策略讓他越過這個嚴打期間,他就享受了寬的政策。由於你辦這類案件比較少,導致他落到嚴的司法環境內,他就死掉了,這就是你的謀略。作為一個刑辯律師,我經常看國家的經濟政策,經常看股票怎麼漲啦,看看每天中央經濟頻道的東西,裡面透漏出什麼信息呢?一個高端的有智謀的律師會看這期間國家經濟政策比較嚴厲,貨幣政策調整後出現了那麼多非法集資、集資詐騙啊,有一陣子出現兩搶一盜是打擊重點,不是加重處罰,而是從重處罰。這時候你辦理此類案件給你的當事人拖一拖,運用你對程序法的掌握,對審限、偵辦期限、審查起訴期限的掌握,拖一拖,即便你不能讓他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從程序上優先,把程序法研究透了,這個期間寫一些東西,案子就拖下來了嘛。這個是道,必須要做的。比如說毒品犯罪,如果剛才說的兩個案子,我們是2月份接受委託,4月7號申請複印卷宗,一個多月(到6月26日),在北京來講,這也是大案子了。我們隨時關注最高法的信息,問案子到了麼,我是本案的律師啊,我們要閱卷啊,要提交意見啊,這些得給我們時間。
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權利,其實是程序辯護裡面最極端的,人家說話不讓人家說,法庭上不讓人說話,都能成為律師在死刑覆核程序辯的抓手。所以說如果你是二審律師,你一定把這程序上能通過郵寄的郵寄,不能郵寄的把法庭上他全有的權利都說清,一定要法庭上書記員給你記下來,記住了,如果你能維護人家的權利,死刑覆核期間可能就因為一個程序辯救了他一條命,程序辯一定要單獨拉出你的意見書,千萬不要把它裹挾在事實的、證據的、定性的所謂的律師意見書中,你想一想,現在的司法環境中包括一審二審法官檢察官總是在限制和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總是有這樣違反程序的問題,因此,程序辯是律師在死刑覆核期間知道的第二點,理由我說完了。
三:律師在死刑覆核期間舉證質證對案件的影響也是律師辦理死刑覆核案件知道的第三點。有人說,死刑覆核期間已經到了終局,基本上已經沒什麼舉證質證的機會了,這是錯誤的,這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刑訴法49條規定,舉證責任一直在控方,自2013年1月1日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後,所謂的貪腐案件中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由過去的倒置由控方全部來舉證,對吧?這是沒有問題的,這是指一二審常規辯的,而死刑覆核辯護的過程中,律師一定要重視你的舉證和質證。這是道。1、要善於利用原有證據中證據有空隙有缺乏的地方,提出你的合理意見。2、能夠舉證的盡全力去搜集證據(不排除申請最高法院去調取相關證據)。辯護人會辯,有一個被告人逃跑啦,然後呢主觀比較小,主觀惡性難以取分。但是有一點法官會說你的證據呢,所以一二審法官律師光是提出這樣的理由,沒有證據,在這個時候律師一定要善於向最高院申請證據的調查,以讓最高院法官內心確認律師的觀點。不要認為打擊犯罪舉證責任在檢察官,但是你別忘了,在刑法裡面,它是積極的犯罪要件,它是具備了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要素。這個時候,律師是反向的證明它,違法是有正當理由的,殺人也是可以的,它是無罪的,包括正當的釋法的一些理由,包括超法規的行為,他是積極的追求犯罪,你是積極消減的沒有問題的,但這個只能在一二審,死刑覆核期間絕對不行,你絕對不能放棄哪怕對你當事人有利的一個證據線索,在當事人最後的生命留存的關鍵時刻,我們刑辯律師要善於申請調取證據。這也是舉證的一個重要內容。2、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通話記錄,不要僅僅看通話紀錄,要看通話記錄中每一次通話在哪個分機站下手,以確定這個案件當事人在什麼地方給你打的電話,在不在警方的控制之下,細之有細,至關重要。關鍵在於是不是舉證這個理念,死刑覆核階段律師一定不要像常規辯護一樣,我們沒有舉證義務,我們只有去打斷他的證據鏈,去質疑他的證據,一二審沒問題,因為律師的責任是證偽不證真。我可以說你控方證據哪一點錯,哪一點是假的,我絕對不能證明拿我自己的取據是真的,我也不能拿我自己的取證證明哪個行為是真的。因此律師的責任在證據的義務上講是證偽不證真。你只要提供偽的,是假的,是錯誤的,就夠了。而死刑覆核階段涉及人命關天,這時候一定記住死刑覆核階段不是審判階段,它是一種剛形同於內容的行政審批,這個時候無所謂,你律師的舉證責任,你律師的義務,你只要為你的當事人做到能夠舉證一定舉證,能夠質證一定要質證。什麼意思?我看到很多律師甚至某個大律師,發表到博客上,說我為誰那個案子寫了那麼多東西,那只是為了吸引別人的眼球,沒有實效.如果在一二審階段,你不是辯護律師,你對案件的梳理沒有起到任何時效,如果在這個時候,你還不能對這個證據進行有效的審查和判斷,即使你寫再好,再完美,理論深度再高,再豐厚,你對被告人生命的留存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剛才我說了,最高法院第三點就是重視證據瑕疵。3、重視證據瑕疵。關鍵是事實審、證據審、程序審,法律審。有的時候包括定性審,但不是很重要,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這時候律師對證據上還不下功夫,你挑不出證據瑕疵,你不去一一去節選,那就容易就會吃上毒東西。該捨棄的舍,該留的留。你對證據的要求,案件涉及他死刑的時候,要對一二審律師沒有做到的證據審查,我們要重新梳理一遍。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質證,一定要在你的死刑覆核意見後面附上一個不予核准XXX死刑的質證意見書。一二審的客觀證據哪些有問題,主觀證據哪些有問題,一二審庭審筆錄裡頭哪些記載的內容不完整,哪些有問題。這些東西要跟65條和95條證據的審查判斷,以及涉及死刑案件規定的第6條到第34條一一對比,你才知道這些證據哪些有問題。一定要使這些東西。有些律師把這些東西洋洋灑灑寫到博客上,但他該死還是會死,沒有意見。例如夏俊峰案,他還是死了。所以在律師辦理死刑覆核案件時一定要注意舉證質證,一定要考慮行政審批,如何吸引眼球,這是道,舉證質證時要有順序排列,順序排列哪些最關鍵,按照司法解釋哪些應該排除在定罪量刑之外的排在前面,以前證人證言之類的不要,這個時候不要講按順序走,不按套路出牌,一定質證時哪些為重點放在前面,哪些不重點放在後面,不要點的也不代表他沒有問題,這是死刑覆核案件的道。正是涉及專業知識的這樣案件的重新鑑定或者出具重新搞偵查實驗、重新鑑定也好,普通證人證言也好、專家證人證言也好,要重視這一點,這是道。胡平案件錯過了最佳時間的專家的意見。槍彈打死人,人是死了,可結果和他的行為之間是不是有因果關係,這個因果關係是不是有第三方因素的介入,還是被害人本身因素的介入,還是被告人本身因素的介入,還是槍本人殺人武器因素的介入,比如槍不準,槍生繡,搶槍的人,比如被告人所在的位置,比如被害人家屬和他爭奪,這些因素導致死亡的人的死對他致死的原因力到底有多大,是故意殺人,還是間接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正當防衛,還是執法超越邊界,這麼多因素介入,誰來評判?法官評判,他不具備,檢察官評判,他也不具備,他們只知道他的死和他多多少少有關聯。或者說他的死和他就是主觀原因。因為你達到了這樣的刑事責任年齡,該殺就殺,該判就判,所以他就死掉了。不知道你們相不相信,十個人專家鑑定會有十一份不同的鑑定意見,有猶豫啊,還是聽別人的傾向啊,死刑案件中涉及他死的你千萬別放棄。這是道,我說的第三點。除了那些法定犯,自然犯,殺人、搶劫、強姦、爆炸,甚至包括毒品案件,毒品案件自然犯也算,列到法定犯裡也算,沒有具體明確的被害人,只要有鑑定的,只要是財務報告之類的東西,十個人說出十個樣的鑑定方法,我雖然沒有資格,但我說出來的頭頭道道比他們有資質的說出來的還準。只要沒到最後一關,只要有鑑定意見的案件,一定要擾亂法官的意識,尤其是找一些比原來鑑定意見的鑑定人還牛的人,比如他的老師,如果他也說出不同的觀點,你讓法官怎麼評判,鑑定意見至關重要,當然我把它綜合在既包括專家輔助人意見,也包括重新鑑定,能夠申請啟動的就申請啟動,不能申請的申請鑑定,凡是死刑覆核案件裡涉及鑑定類,法醫解剖類的,死者原因與鑑定有因果關係的鑑定意見的一定要提出質疑,總有一款適合你,這樣的案件你一定能辯護成功。辯審辯訴的交易,最後他不死,律師達到目的了。這是我們應該做的,郎溪案件八十頁辯護詞,法官他敢公布律師對證據提出異議的點嗎?判決書他不敢,因為他要上網,如果上網有可能就是無罪呀,家屬追求的目標是他不死,家屬追求的目標就是我們追求的目標,這是謀略,還有很多,今天就說這麼多。道就是謀略,謀略就是你一定到哪個階段寫辯護詞,或者寫律師意見,這個階段寫什麼樣的律師意見很重要。所謂術,就是辦理死刑覆核意見的具體方法。一定要了解你的當事人去最高院我們要做哪些事,一定要了解管轄法庭是哪個法庭,這個網上有公布,比如說刑三庭,包括北京和上海很多地方都劃了圈,記住內勤電話。內勤很敬業的,像話務員一樣一直守著,到時候打電話問問。如問曹春風販賣毒品一案到了你們法庭了沒?主審法官他不會告訴你那你要告訴他你是誰誰,你和主審法官說明身份,你要給他寄材料,你的詳細地址可以告訴我嗎,其實他不告訴你你也知道,北京市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刑事審判第三庭內勤收,後邊聯繫電話,地址一寫就完了。曹春風運輸毒品一案,辯護人的委託手續,約見法官申請等這一系列的東西給他寄過去,我剛才講道時已經說了,以程序為先,然後再寫實體方面法律方面的意見,你想一二審哪個沒有程序的問題,你要是二審的辯護人,你要給審判長電話,我要觀看同步錄音錄像,被告人我會見了他好幾次,他的供述都不穩定,那他就說到法庭上說吧,那我不能那樣,我給他寄過去。要求開庭前會議的申請,這個申請是律師的,那是剝奪你律師的權利,不代表會剝奪被告人的權利,在這之前你給被告人做接待筆錄時和被告人說清楚了,這個案件我們在閱卷時注意案件存在哪些問題,按照法律你有申請庭前會議的權利,這個時候律師要把程序問題先解決比如迴避呀,管轄呀等等。我要求鑑定人出庭,鑑定時我都不知道誰是誰,完了公安就給我一個鑑定通知書,我真不知道那個是鑑定人,那你就寫上,把這筆錄寫上後,附上你的申請書郵寄,然後要求見法官,為你的死刑案件打下基礎,你要和法官說鑑定人到底是誰,鑑定機構到底是哪兒,他不知道,做完了以後才讓他知道的,違反了迴避制度,迴避義務,有可能這一個程序問題案件就會發回重審。在你寫這個東西時要做一個完整的程序辯護,所有的案件辯護詞怎麼寫,一定要吸引法官的眼球,這是至關重要的。我剛才說的一點就是這些問題都考慮進去以後,道和術就這麼簡單,死刑覆核階段還有沒有難處?最難解決的心裡的畏懼之心。術就是方法嘛,一定要有辯護詞,一定有要質證意見書,一定要把死刑規定吃透,一定要把刑訴法解釋吃透,拿出完整的質證意見書,一定要不同於一二審。程序辯護放到第一位,實體辯放到第二位,謀道與謀術,實際上就是謀略與方法的問題,一定不要就事論事,就案論案,這樣他一定會死。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到底是不是能夠對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的維護起到實質性作用?我相信用你自己的專業能力一定會獲得當事人對你的認可,一定會獲得你的案件的重大轉機。道和術本來就沒有多大的區別,但是中國人善於玩弄道和術,所以律師在辦理案件中,雖然你善良,但是一場戰爭勝敗於否,不決定於你有多大的技能,在於你有多高的智謀,律師在辦理案件中,你既是兵又是帥,你的當事人是否能活,決定於你的策略。能夠借鑑的是一定要相信公安、檢察、法院程序一定有錯誤,能夠借鑑的是我的方法,從細微處入手,對整個案件的時間,節點,什麼時候該提交,什麼時候遞交,什麼時候約見,要隨著形勢政策的變化而變化,要順勢而為。要根據國家大的政策調整。這就是律師的謀,律師的道,律師的術。律師的術要求律師的辦案方法一定要精細,不能細節出差錯。
互動:
1、請問老師,剛剛提到死刑覆核最好分批次提交律師意見?請問每個批次需要分多久?如果只提交了第一次的意見,剩下的還沒來得及交,最高院就核准了死刑,這算不算律師的失職呢?
答:你曲解了我的意思,我不是說讓分批次,我是說應該分程序辯和實體辯,什麼時候提交,要根據你對案件的把握的基本程度,首先一點,最高院內勤不會告訴你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情況,但他會告訴你遠程視頻已經提審過了,那就意味著已經進入了覆核階段,因為不是開放式的開庭,死刑覆核的程序是:首先案件分上來以後,主審法官開始先閱卷,然後合議庭其他成員閱卷,每個人拿出自己的審理報告,然後合議,如果合議不成,有可能上審委會。如果律師對案件的進展程度不去把握好,如果你把辯護意見一次性寫完,人家收了,但是該殺還得殺,這個程序的把握就像中醫號脈似的,要在案件移送之前,對這個案件做一個預判,如去年百城會戰,毒品案件一定要殺掉,這時候你要爭取要和法官溝通開庭,案件沒到最高院以後,你可以給高院寫一個申請,要求調取證據。要求調取本案同案被告的相關信息。如果你不停的申請,這個案件的時間就拖下來了。
作者簡介如下:
曹春風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多年,實踐經驗豐富。對刑法理論情有獨鍾且有獨到見解,願一生守護正義,守護公平,為社會主義法治上下求索。草原狼刑辯公益網絡學院YY頻道47353813創辦人(前身草原狼刑辯論壇、草原狼刑辯大講堂)、資深毒品辯護、死刑辯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草原狼刑辯百人人才計劃首席導師、日知社公益網絡學院千人青年刑辯人才計劃導師組導師,知名公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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