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反學校規定帶手機到學校被老師沒收,但是按照約定到高三畢業該返還手機時,老師卻找不到手機了。對於這樣的情況,這認為老師必須要賠償學生的損失,沒得商量。
支持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入校的規定。
許多初高中學校,尤其是住宿式高中,為了加強對學生的管理,防止學生因沉迷於手機而影響了學習、休息和睡眠,會明令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入學校。對於這一點,我是抱有支持態度的,畢竟學校是對學生負責任才會有這樣的規定。
在高中課業壓力極大的情況下,學生的任務就是好好聽課,抓緊點滴時間來學習、刷題,而不應該成為手機的奴隸。人們常說,毀掉一個孩子,給他一部手機就可以了。確實是這樣,沒有幾個16、17歲的孩子能嚴格自律地控制自己,遠離手機的誘惑,連大人都控制不住,何況孩子呢?
如果學校事先規定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入學校,而學生又存僥倖心理偷偷帶了手機,那麼我認為學校將手機砸毀或者是沒收,直到高三畢業時才退還的規定,都是為了學生學習好。
家長和學生不要說手機是學生的私有財產,老師無權處理。學生不遵守學校的規定,就應該受到懲罰。
老師弄丟了學生的手機必須賠償。
然而,學生違規帶手機進學校是學生的錯,但老師弄丟了沒收的學生的手機是另一回事,這完全是老師的錯。
老師雖然沒收了學生的手機,但是手機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學生,而老師只是有暫時的保管權,而不是擁有權。
一部手機的價格並不便宜,至少也得千餘元甚至幾千元,而且裡面可能也有學生存有的資料,比如聯繫人電話、珍藏的簡訊、聊天記錄,以及寶貴的照片記錄等。這些資料屬於學生的個人隱私,老師無權查看,而且既然老師沒收了學生的物品,就有義務好好地保管學生的手機。
學生做錯了,根據學校規定上交了手機;然而到了高三畢業時,老師也應該根據承諾完好地退還給學生手機。此時老師說把手機丟了,就是沒有盡到保管的義務,而且誰又能證明這手機是真的丟了,還是被誰拿去用了呢?
這種情況下,學生的權益和利益必須得到保護,老師有必要退還學生手機,或者按價格進行賠償。
結束語
權利和義務從來都是對等的,而規定的執行也從來不是只針對於一方。學生違規帶手機上學,被沒收是他所付出的代價,他也接受了懲罰;但現在老師沒有妥善保管好學生的手機,弄丟了學生的私人物品,也完全應該按價賠償,不容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