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黃大海
前一段時間的熱播劇《安家》中有這樣一個情節,江奶奶想賣掉與兩個外甥共有的老洋房,為老伴兒宋爺爺治病,兩外甥為了一己私利,百般阻撓江奶奶賣房,導致宋爺爺因為無錢醫治而離開人世,幾天後,傷心過度的江奶奶也隨之逝世。這時兩個外甥想要繼承江奶奶的遺產,不料江奶奶去世前做了公證遺囑,把老洋房捐贈給國家,最終兩個外甥忙活了半天一無所獲,故事結局大快人心。
藝術來源於生活。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中關於繼承有哪些新的規定,近日記者就此採訪而來四川省監獄管理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職律師張擁軍。
外甥是法定繼承人嗎?
現在:不是,將來:是!
根據現行《繼承法》規定,具有繼承權的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外甥不在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之列,只能基於遺囑,成為受遺贈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這意味著擴大了代位繼承的範圍,今後侄子(女)外甥(女)將列入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
這條規定非常實用,體現了國家不與民爭利,因為沒有繼承人的財產是要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進一步明確,收歸國有後的財產,用於公益事業。
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嗎?
現在:是,將來:不是!
江奶奶為什麼要去做公證遺囑呢?因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但是民法典對此做出新的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最大,而是以「最後遺囑」為最高效力。現實當中,立了公證遺囑,要想修改是相當麻煩的,有的老年人還沒等到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就離世了。最後遺囑更能夠維護立遺囑人的合法權益,也更能夠反映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養老院能不能與遺贈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
現在:不能,將來:能
江奶奶沒有孩子,把兩個外甥當作親生孩子看待,但兩個外甥卻傷透了江奶奶的心。那麼像江奶奶這樣的情況,又該如何保障養老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現行繼承法將遺贈扶養人只限定為有扶養關係的人和集體所有制組織,而《民法典》將遺贈扶養人的範圍擴大到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民法典》施行後,一些完全具備養老功能的慈善機構、民間養老機構都可能成為遺贈扶養協議的對象。同時,如果子女不孝,老人也可以通過遺贈扶養協議,把財產、房子留給願意也能夠贍養好自己的人或組織,以保障晚年生活幸福。那些只想繼承財產的不孝子孫可能就要竹籃打不一場空了。
公職律師評析:
《民法典》在繼承編部分還新增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遺囑形式,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等制度,修改了部分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條文。孝敬父母、贍養老人不僅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更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羊且有跪乳之恩,鴉尚有反哺之義」,《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用法律良知保護和鼓勵人們的孝心,維護「百善孝為先」的傳統價值,但願劇中兩外甥的故事不要在現實生活當中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