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關押近12年後改判無罪,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屍案」當事人李建功出獄一年後,近日向賠償義務機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其支付賠償金共計1153萬餘元,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道歉,為其恢復名譽。
李建功的國家賠償申請書 律師供圖
11月25日,天目新聞記者從李建功申訴代理人王誓華處獲悉,李建功申請的賠償金共計11537724.75元,其中1517724.75元是其失去自由4377天所應獲得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另外1000萬元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還有2萬元是因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而支付給被害人親屬的費用。
"精神損害賠償,是基於個人承受的精神壓力和出獄後的狀況,沒有具體標準。"王誓華律師告訴天目新聞記者,12年的冤獄生活導致李建功精神幾近崩潰,疑罪從無判決致其後半生都背負疑罪所帶來的極度壓力;如今妻離子散,無生活來源和保障,目前寄居在年老的父母家,生活上靠弟弟妹妹接濟。
捲入一場廁所沉屍案
從此命運被改寫
現年52歲的李建功祖籍安徽臨泉縣,貧窮和飢餓是他童年最深的印象。長大後,他前往新疆庫爾勒謀生。在那裡,有一份工作和一個家,家裡有妻子和兩個女兒,還有父母、妹妹。一場廁所沉屍事件,讓他的命運在39歲那年冬天被徹底改寫,此後12年,他都被困於鐵窗下。
2007年,庫爾勒某水泥廠一名75歲退休女工曹某某被人殺害,然後沉屍廁所,居住在附近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銀紡公司的員工李建功被鎖定為嫌疑人。
2008年7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建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建功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覆核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此後,李建功和家人持續申訴,直到2016年7月,新疆區檢察院決定對李建功案啟動複查。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對此案作出再審決定。7天後,新疆高院認定李建功故意殺人罪「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該案發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院再審。
2019年12月3日上午,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屍案」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再審宣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兵02刑初1號顯示,本案的起因、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現場、作案工具等關鍵證據均不在案,起訴書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疑罪從無」為由改判李建功無罪,入獄近12年的李建功當庭釋放。
52歲的李建功在申訴 律師供圖
不服翻案理由持續上訴
1年後申請國賠並要求追責
為何翻案一年後才申請國家賠償?王誓華律師告訴記者,「我們要求法院認定李建功完全無罪,而不是疑罪從無。」
無罪判決書顯示,通過相關證據的調取,控辯雙方及再審法院均認可,在偵查階段李建功供述形成的17份訊問筆錄、審查起訴階段形成的2份訊問筆錄,證人李娟在偵查階段形成的5份詢問筆錄,系非法收集而來,屬於非法證據,應予全部排除。
當年12月10日,被改判無罪7天後,李建功便向新疆高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遞交了上訴狀,要求對無罪判決所依據的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修正。
2020年11月10日,新疆高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裁定駁回李建功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對此結果,王誓華律師表示遺憾。他認為,本案不屬於「疑罪從無」的情況,在排除了非法證據以後,無任何證據指向李建功,再審法院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存在錯誤。
之後,李建功便著手申請國家賠償,同時要求對導致錯案的相關責任人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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