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案勝訴後,難以執行的「道歉」

2020-12-28 新京報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公告。受訪者供圖

兩年五個月,川震社工明星劉猛性騷擾女員工案近日結案。

2018年7月27日,小麗(化名)公開舉報「一天公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理事長劉猛2015年對其實施性騷擾。8月10日,小麗提起訴訟並被立案。

今年7月,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勝訴判決,法院認定劉猛存在性騷擾行為,令其在判決生效起十五日內口頭或書面賠禮道歉。該案也成為2018年12月最高法將「性騷擾責任糾紛」列為新增案由以來首例勝訴的案件。

然而,距離二審結束已過去5個月,小麗仍沒有等來劉猛的道歉。對於無法到位的「道歉」,法院只能強制執行,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發在媒體上。

立案難、取證難、賠償難、用人單位責任追究難……談及性騷擾案件,接受採訪的專家用「千難萬難」來形容。

而在更廣闊的社會空間中,性騷擾案件仍受「受害者歸責論」的觀念影響,「為什麼是你而不是別人」「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使得受害者在訴訟之外也要接受質疑、壓力,公眾對完美被害者的期待一旦打破,「汙名化」往往隨之而來。

「事情的本源是,在那個時候,侵害行為是不是發生了、是否違背了受害人的意志。」原告小麗的代理律師、北京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瑩表示。

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強調,在性別暴力案件當中,唯一應該被指責就是侵犯者。

沉默的多數

從立案到結案,兩年多的時間裡,小麗一度「快被磨垮了」。她曾兩次離職,無法進入正常工作狀態。「感覺腦袋上頂了一個烏雲在生活,像是有一個魔咒、有個罩子把自己罩住了,很難真正開心起來。」

2018年開始 「性騷擾」成為備受關注的議題。正是那年7月,小麗公開舉報「一天公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理事長劉猛2015年在溫江工作站對其實施性騷擾行為。「事情擱置了,但傷害存在,為什麼他對我做了這件事以後像沒有發生一樣,也沒有處理?」

一個月後,小麗起訴劉猛性騷擾造成人格權侵害的民事案件順利立案。這也是出現在公眾視野中的眾多性騷擾事件中,極少數順利立案的。

2017年,6592個來自發達省份(城市)、高校較多省份的受訪者接受了關於性騷擾狀況的調查,數據顯示75%的受訪女性遭受過至少一種類型的性騷擾,在遭遇性騷擾後,超過一半的人選擇了沉默和忍耐,向校方和警方報告或報案的人不到4%。

站出來需要勇氣,性騷擾事件背後往往有著隱秘的「權力控制關係」。

呂孝權表示,廣義的職場性騷擾除了在辦公場所發生的性騷擾,還包括校園發生的師源性騷擾以及醫患關係性騷擾,權力控制性和精神控制性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職場性騷擾通常沒有直接的肢體暴力,行為人利用與被害人間的權利不平等關係,或者利用職權便利,比如老師、醫護人員利用特殊的職權便利,通過所謂的權利控制、精神強制、心理強制,對被害人施加控制,使得他們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達到性騷擾甚至是更嚴重、程度更深的性侵犯目的。」呂孝權說。

李瑩曾代理過一個案子,一名女研究生因拒絕導師性騷擾而被導師舉報論文抄襲,得到嚴重警告的處分。「職場中穿小鞋、製造障礙對於一個領導來說並非難事,而像穿小鞋這種事『只可意會,很難言傳』。」

2018年,從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公益機構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發布了《中國防治職場性騷擾法律與司法審判案例研究報告》,報告搜索了2010年至2017年底期間約9600萬份裁判文書,最終只獲得34例以性騷擾為主要訴訟事實的案件。

實際上,早在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時,便提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明確了對性騷擾的態度。但性騷擾配套的法律規制體系、應對機制仍不夠完善。

2018 年 12 月最高法將「性騷擾責任糾紛」列為新增案由,破解了以往性騷擾案件缺少對應案由的難題。

然而立案之後,性騷擾案件仍面臨取證難、賠償難、追責難等問題。

如何舉證

復盤這起案子勝訴的關鍵,李瑩將其歸結為:證據。「民事訴訟最重要的就是證據,誰主張誰舉證。」

但是性騷擾的證據具有特殊性,「發生的空間隱秘,很難有直接證據,這次案子取得關鍵證據是通過律師的專業性支持。」李瑩說。

她談到,因為取證難的問題,很多的性騷擾案件只是披露出來,很難走民事訴訟的路徑,甚至因為證據不足,被騷擾者反告侵害名譽。

上述源眾的報告顯示,20.6%的案件是嫌疑性騷擾者作為原告,對受害者及其親友或者用人單位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原告認為用人單位對其性騷擾行為的通告,或受害者揭發其性騷擾的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

去年西城法院通報涉性騷擾勞動爭議糾紛的調研,用人單位以性騷擾為由解僱員工的勝訴率只有30%,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證據。

在李瑩看來,性騷擾案件應該適用優勢證據原則,一旦法官確認受害者的證據更可信,那就應該採用。

此外,如果原告和被告雙方都否認的話,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受害人的陳述更為可信。「之前曾有類似判例,法官說理時表示,受害人不會自毀清譽,構陷的可能性小,證言可信度高。」李瑩強調,現在社會是對性騷擾受害人存有偏見,站出來對自己聲譽會有影響,所以性騷擾發生的可能性大,更為可信。

呂孝權認為,應該實行推定原則,來解決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合理分配問題。首先,還是應該由原告也就是被害人來舉證證明,第一有侵害事實存在,第二有傷害後果。這個情況下,舉證轉移到被告證明不是我幹,如果無法反證,法院應該推定他就是騷擾者。

「也就是原告方、被告方均有舉證責任,雙方將證據擺在檯面上,由法官根據優勢證據來認定。」

難以認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即便跨過取證的難關,贏了官司,小麗認為案子仍留下了遺憾,其中一個遺憾是二審法院沒有支持自己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

事情發生後,小麗離開了自己熱愛的公益事業,在案子訴訟過程中兩度辭職。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靳文靜撰文表示,性騷擾與其他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等人格權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大多數性騷擾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傷害往往不是身體上和健康上的直接傷害,而是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

「在民事法律上確認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和追究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已是大多數國家在法律上的通行做法。」靳文靜說。

但是實踐中,想拿到精神賠償並非易事。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以「性騷擾」「精神損害」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約70份判決書,2例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為案由立案。

這70份判決書中,約12例是性騷擾被害者提出精神損害,4例對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其餘賠償數額在3千元到2萬元不等。

對於數額超過一萬的精神損害賠償,記者注意到,通常伴隨較為強烈的騷擾行為或者對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創傷。

比如,今年河南某地的一起判決書中顯示,被告楊某對原告進行性騷擾,在原告追趕其過程中又將其打傷,給原告精神造成傷害,以致被確診為中度焦慮,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去年陝西一地中級法院在二審時將一審認定的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變更為10000元。這是因為「被告違背原告意志,在封閉狹小的汽車內強行摟抱、親吻周某長達7、8個小時,確實給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呂孝權表示,目前法官的觀念意識還停留在性騷擾這一侵害行為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才可能會判決施害人給被害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靳文靜認為,在民事賠償上,由於對性騷擾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責任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則,導致受害人難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不過,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此問題作了回應,人格權編中明確規定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靳文靜表示,該款規定並沒有將「造成嚴重損害後果」作為限制性條件,對於性騷擾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懸空」的機構責任

除卻未獲精神損害賠償,小麗另一個遺憾是對「一天公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追究連帶責任的訴求未得到滿足。

這段時間,小麗給劉猛目前所在的單位河北省社會工作促進會,以及其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民政廳都發了建議函、訴求函,都是杳無音信。

「如果僅僅只是一個道歉,付出的成本太低了。」小麗說,法律給了我一個公道,機構也需要建立反性騷擾機制,讓遭受性騷擾的一方能真正有效去解決問題。

單位責任難以落實,不僅僅是本案,也是諸多性騷擾案件中的一個難點。

記者注意到,早在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法時就有過關於用人單位責任的討論。「考慮到性騷擾是否限於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採取什麼防範措施,情況都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規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和實施性騷擾具體行為的法律責任。」時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在報告中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四川省頒布《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不僅規定了用人單位和私人僱主應當採取措施制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的義務,還首次明確了用人單位和私人僱主的過錯責任。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也突出強調了職場性騷擾的問題,《民法典》1010條第二款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該條款為壓實用人單位法律責任奠定了基礎,然而用人單位倘若不履行相關職責怎麼辦呢?《民法典》沒有給出答案。

呂孝權直言缺乏剛性的法律問責機制,該條文就像是沒有牙齒的老虎。他認為,單靠一個條款無法解決龐雜的性騷擾問題,需要行之有效的、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能使得法律落地生根。

等不到的道歉

經歷了將近900天的時間,整個訴訟過程對小麗來說極為「消耗」。庭審過程中,有證人作證指向劉猛與小麗的非正常關係,「都是子虛烏有的,他們明白這些對於摧毀一個女性名聲是致命的。」

她在朋友圈轉發的關於話劇《陰道獨白》的內容成了對方證明其「不檢點」的證據。

李瑩用「暴風驟雨」來形容性騷擾受害者的處境。

上述調查報告顯示,不少性騷擾的受害者在事件發生之後,「覺得羞恥」「認為會對自己學習/生活有不好影響」。12.4%的受害者會因為性騷擾經歷嚴重影響人際關係、學業,甚至出現抑鬱、自殺等情況。

「這種文化下將錯誤歸因於女性,」李瑩說,「我們應該回到事情本源,在那個時候,侵害行為是不是發生了,是不是違背了受害人的意志,這才是事情的本源。」

呂孝權表示,對受害者汙名化是對傳統性別文化觀念導致的,無論是性騷擾還是性侵犯,會有受害者歸責論。「這當然是不對的,在性別暴力案件當中,唯一應被指責的是侵犯者。」

「你得和這些痛苦的感受一起生活,沒辦法像脫衣服一樣把它給扔掉。」小麗告訴記者。

法院判決已過去近半年,但小麗沒有等來劉猛的道歉。

記者了解到,民法通則將「賠禮道歉」確立為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方式,並為後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釋延續。

「道歉是中國特色的一種損害賠償責任。」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講師劉永廷告訴記者,「如果當事人不執行的話,法院也沒有好辦法。實際上,在我國身份關係和非財產屬性的判決,都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

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嶽業鵬撰文稱,賠禮道歉畢竟涉及責任人內心的自省,司法實踐並不承認直接強制執行,而是採用替代的履行方式。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劉永廷建議,在立法上對不執行者有替代性的制裁措施。

「受到的傷害沒有辦法短時間修復,」小麗說,「道歉是劉猛必須要做的事情。」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陳思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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